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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作者:英-亚当·斯密 当前章节:15369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5:41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

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

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

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

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

可大别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

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

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

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

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辆数和

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

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

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

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

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

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

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

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

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

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这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

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

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

有这类公共工程因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

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后支出这税额者由于课征

该税而得到的利益,超过由于完纳该税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

比例,实际上,不过是他的利得中之一部分。他必须舍弃这一部分来取得其余部分。征

税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这更公平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

等所课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等所课的税,

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

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等,如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

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能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

建造的堂皇与华丽规模,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就是说,必须适度。宏壮的

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境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

的某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

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

的收入支给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亦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利益,

自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整饬修理,航行就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

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利不干己的委员们

征收,他们对于产生这通行税的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象个人那样注意。兰格多克运河,

是由法国国王及兰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利弗,按每马克银

合二十八利弗的前世纪末叶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英币九十万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

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工程的技

师里格,叫他不断加以修理。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因此

他们对于这运河的经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

给一般利不干己的委员们管理,那么这通行税全部,恐怕都要消费在徒事装饰的开销和

不必要的开销上,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趋于塌毁。

可是,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

不加修理,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

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道路,这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

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在英国,人们对这些保管员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方面所有的弊病,时有责言,在许多

场合,那些责言都是非常允当的。据说,有许多收通行税道路所征的税额,往往比好好

修理这些道路所必要的费用额多两倍以上,然而工程却是用极潦草方法进行,而且有时

竟然全没进行。不过,我们应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税充当修路费用的制度,并未成立很

久,所以,即使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也毫无足怪。卑污而不适当的人物,为什么

常常被任为管理者;对于他们的行为,对于他们的滥征通行税,为什么没有设立监督机

构,加以检查和制止,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实说明和辩解,即以通行税修理公路

的制度,尚在草创时期,多假以时日,议会当不难逐渐采取贤明措施,予以矫正。

据一般人的想象,英国各种收税道路所收的通行税,大大超过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数

额。据几位大臣考察,多余的数额如果不滥动用,很可充为国家他日紧急费用的一大财

源。有人说,收税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员管理,所费少而收效大。对于修补道路,

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规饷金的,只须略增少额货币报酬就行。至于保管员所能

雇用的工人,则不外一些工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资料,全仰绘工资。所以有人主张,

通过自己管理收税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增添五十万镑大收入;收税道路将

会和现在的邮政一样,提供国家一般的费用。

政府管理收税道路所可得的收入,虽未必能如创拟这计划者所预期的那么巨大,但

可由此获得一大宗收入那是无疑的。不过,这计划本身似乎有若干极重大的缺点。

第一,国家如把取自收税道路的通行税,看作供应急需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

行税将要随着想象上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而按照不列颠的政策,这些通行税一

定会非常迅速地增加。一个大收入能够这样不费力地取得,势必会使政府动不动就向这

收入动念头。如果搏节得宜,是否就能从现行通行税省出五十万镑,虽是疑问,但如把

这通行税增加两倍,就可能省得一百万镑,增加三倍,就可能省得二百万镑,那是毫无

疑问的。而且,这样一大宗收入的征收,并无需任命一个新的收税官吏。但是,税路之

设,在于便利国内一般商业,设使通行税象这样不断增加起来,那么原以利商的,却成

为商业的大病。国内由一地运往他地的笨重货物运输费,将迅速增加,其结果,这类货

物的市场,将大大缩小,这类货物的生产,将大受妨害,而国内最重要的产业部门,说

不定要全归消灭。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而征收的车辆通行税,如其唯一目的在于修理道路,这种税就

非常公平;如是为了其他目的,或为了供应国家一般的急需,那么这种税,就非常不公

平。道路通行税用以修理道路,各车辆可以说就是恰恰按照其对道路所损耗的程度的比

例,完纳税金。反之,道路通行税如还有其他用途,即以资助国家其他急需,那对于各

车辆所征的税额,就不免要超过其所加干道路的损耗的程度。况且,由于这税使货物价

格按货物重量的比例,而不是按货物价值的比例而升高,所以主要负担这种课税的人,

不是价值高而重量轻的商品的消费者,却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费者。因此,不论国家

打算以这税收应付何等急需,其结果,供应这急需的人,不是富者而是贫者,不是最能

担当这负担的人,倒是最没有能力担当这负担的人。

第三,设使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漫不修理,我们要强制其适当地划出通行税的一部

分充当此项用途,将会比现今还更困难。以修缮道路为唯一目的并取自人民的一大收入,

可能竟然完全没有划出任何部分来修缮道路。如果对于今日卑贱贫困的税路管理者,有

时尚不易强制他们矫正所犯的错误,那么,换一般富裕者有权势者来管理税路,要强制

他们矫正错误,恐怕比我们现在所假设的场合还要困难十倍。

法国修理公路的基金,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直接管理之下。该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法国大部分地方乡下人民每年为修理公共道路所应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役,另一个组

成部分是国王在国家一般收入中决定不用于其他开支而专用于修路的那一部分收入。

按法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乡下人民的劳役,向来由地方长官指挥监督;

地方长官对于国王的枢密院,无何等直接从属关系。但依据现行法令,乡下人民提供的

劳役,以及国王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税区修理道路的任何基金,全归州长管理;州长由

枢密院黜陟任免,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不断与枢密院保持联络。随着专制政治的发展,

行政当局逐渐并吞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所有指定作为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全都揽归

自己管理。但法国的大驿路,即联络国内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饬可观;在若干

州境内,这些道路比英国大部分道路宏壮得多。可是,我们英国所称为十字路,就是说,

乡下的大部分道路,却全未进行修理,有许多地方,重载车辆已不能通行,而在若干地

方,甚至骑马旅行也有危除,惟有骡是安全可靠的运载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的骄

矜大吏,往往乐意经营壮丽堂皇的工程,例如王公贵人时常经过的大道。后者的赞赏,

不但使他感到光荣,甚或有助于增进他在朝廷上的地位。至于偏在乡村的许许多多小工

程,既不足以壮观瞻,又不足以邀声誉,除了实际上有极大的效用以外,没有其他可取

的地方。这样,无论就那一点说都似乎是过于琐细不值一顾的工程,怎能叫堂哉皇践的

大吏注意呢;所以,在这种人的管理下,这种小工程总是受漠视的。

在中国,在亚洲其他若干国家,修建公路及维持通航水道这两大任务,都是由行政

当局担当。据说,朝廷颁给各省疆吏的训示,总不断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这一

部分训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决定其黜陟进退的一大标准。所以,在这一切国家中,

对于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别在中国是如此。中国的公路,尤其是通航水道,有人说

比欧洲著名的水道公路要好得多。不过,关于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的报告,大都得自少

见多怪的旅行者和无知好谎的传教士。假使这些工程,是经过比较有识者的考察,假使

这些报道,是比较忠实的目击者的叙述,那么,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恐怕就不值得我们

如此惊异。柏尼尔关于印度这类工程的报告,就远没有其他大惊小怪的旅行者的记述那

么夸张。法国对于大公路,即常常成为朝廷及首都人士谈话资料的联络各地方的通衢,

无不惨淡经营,而其余一切支道横道,则漫不经意。亚洲各国的情形,说不定也是这样

吧。加之,中印各国君主的收入,几乎都是以土地税或地租为唯一源泉。租税征收额的

大小,取决于土地年产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与收入,与国境内土地的垦治状况,

以及土地产物数量的多寡,土地产物价值的大小,必然有极大的直接关系。要尽可能地

使这种生产物又丰盈又有价值,势须使它获有尽可能广泛的市场。要做到这样,必须使

国内各地方的交通既极自由,又极方便,极便宜。而维持这种交通状态,惟有兴筑最好

的通航水道与最好的道路。然在欧洲,各国君主的主要收入并非仰给于土地税或地租。

固然,欧洲一切大的王国,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许归根结底也要依靠土地生产物,但

这依赖不是直接的,而且不象亚洲各国那样明显。因为这样,欧洲各国君主不象亚洲君

主那样急于增进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换言之,那样急于维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

以开拓土地生产物的广泛市场。因此,即使在亚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当局

办得成效卓著,如传闻所说(据我所知,至少含有若干疑问),在欧洲现状下,要想任

何地方行政当局把那种事情弄得相当的好,恐怕是没有希望的了。

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某特

定区域,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一般收入维持,总不如把它放

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来得妥当。比如,伦敦市上的照明与铺路

费用,如由国库开支,那街上所点的灯,所铺的石,能做到现在这样完善,其费用,能

象现在这样撙节么?况且,这费用,如非取给于伦敦各特定街坊、特定教区、特定市区

的居民所提供的地方税,那势必要从国家一般收入项下开支,其结果,王国中不能受到

这街灯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负担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州收入,固然有时不免发生弊病,但是,这种弊

病苦与管理和花费一个大帝国收入所时常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况且,与

后者所生的弊病比较,前者的弊病,容易矫正多了。在英国,在地方或州治安推事管理

之下,乡下人民为修葺公路,每年所必提供的六日劳役,也许不尽用得其宜,但从没有

发生惨酷压制的事情。在法国,此项劳役,归州长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国用得适当,而

强征勒索的举动,往往极尽惨酷暴戾之能事。法国人所谓强迫劳役制,成了悍吏鱼肉人

民的主要工具;设某教区或某村社不幸为悍吏所嫉恶,悍吏往往就借此以施惩罚。

便利特殊商业的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干便利一般商业。若求某些特

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且须有一项特别的额外费用。

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普通堆栈或行店的设备,决不能保障非

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

度上建筑防御工事。印度人本来是温和驯谨不过的,但因印度政府漫无秩序,所以,欧

洲人贸易其间,亦有作同样警戒的必要。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几个最

早堡垒,就是借口防备暴力、保护生命财产而获准建筑的。一国有了强固的政府,自不

容外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场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自己

国民间发生争讼,公使或领事可依从本国习惯予以处决;自己国民与驻在国国民间发生

争讼,他可凭外交官的资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出来干涉。他所能给他的国人的保护,

自比他们所能从任何私人获得的强得多。国家常常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国派驻

使馆,本来无论就战争或同盟关系说,都不需在这些外国设立使馆的。首先使英国在君

士但丁派驻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派驻俄罗斯的最早的大使馆,完全

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害关系不断发生的冲突,恐怕就是使欧

洲各国即在平时亦在一切邻国永久派驻公使的原因。这个前所未闻的制度,其开始发生,

似乎不过在十五世纪末或十六世纪初,也就是说,不过在商业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

家,欧洲各国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开支的特别费用,如通过向该商业部门抽征适当的税来

弥补,当不失为公允。例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以小额的营业税,或更公平的,对

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税。据说,最初建立关

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一般

贸易用去的用费,理应取给于课在一般贸易上的税,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

费用,照理也应取给于对该贸易所课征的特殊税收。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

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诸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

贸易保护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

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税收,自当同样委诸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

实上,并不如此。无论就这方面或其他方面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

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

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

此等公司自担费用,创办政府也许有所顾虑,不敢贸然尝试的某些部门的商业,就

这一点说,它们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

资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有两类,其一为,没有共同资本,凡具有相当资格的人,都可缴纳若干入

伙金,加入组织,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理,贸易危险,亦由各自负担,对于公司的义

务,不过是遵守其规约罢了。这种公司,称为合组公司。又其一为,以共同资本进行贸

易,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一般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种公司,称为合股

公司。这些合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时拥有专营的特权,有时又不拥有这种特权。

所谓合组公司,在一切方面,都与欧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业组合相类似,而且与

同业组合同为一种扩大的独占团体。一个都市的任何居民,如果他不先从同业组合方面

取得自由营业权,他就不能从事参加同业组合的一切行业。同样,在大多数场合,一国

的任何人民,如不先成为这公司的一员,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经营合组公司任

何一部门的国外贸易。这种独占权的强弱,与公司入伙条件的难易相应,也与公司董事

权力之大小——即被等有多大权力能把公司控制得使大部分贸易只有他们自己和他们的

亲友可以经营——相应。最初,合组公司的徒弟所享的特权,与其他公司徒弟所享的特

权一样。凡在公司服务了相当年限的学徒,不用交什么人伙金,或只须交比平常人少得

多的入伙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只要法律不加制止,组合的普通精神,就横溢于

一切合组公司中。只要容许它们依照其自然倾向行动,它们总是巧立种种苛刻规章,企

图约束有关贸易的经营,从而把竞争限制于尽可能少的人数之间。但当法律不许它们这

样做的时候,它们就变成完全无作用、完全无意义的东西。

对外贸易的合组公司,现今在英国还存有下面五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称为商人冒

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及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据说今日十分容易。公司董事没有权力把有关贸易加以繁琐

的约束。至少他们没有使用这种权力。不过,这还是最近的事,以前不是这样。在前世

纪中叶,该公司的人伙金,有时须五十镑,有时须一百镑。据说,那时候公司的行为,

非常专横。1643年、1645年、1661年,英格兰西部毛织业者及自由贸易者,曾以该公司

凭着独占者的地位,阻制贸易,压迫国内制造业者,诉于国会。这种呈诉虽不曾使国会

采取什么行动,但该公司却因此大吓一跳,把它向来的行动改正不少。自那时起,至少

没有人再控诉它。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由威廉三世第十年及第十一年第六号法令减为

五镑;东方公司的入伙金,由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减为四十先令,同时,各

该公司在瑞典、丹麦、挪威乃至波罗的海北岸一切国家的专营特权,统予取消。国会这

两条法令,大概是由该两公司的行动激成的。在国会未颁布此等法令以前,约西亚·柴

尔德曾称此两公司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他并说,当时本国与各该公司特许状所包括国

家间贸易状态所以不振,正是各该公司经营失当的结果。现在,它们也许没有那么专横,

但它们确是没有用处了。没有用处实是合组公司应得的最好赞辞,就上述三公司的现状

说,它们通通可承受这赞辞而无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年二十六岁以下者二十五镑,二十六岁以上者五十镑。凡非

纯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种限制,实把一切店员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据该公司章程,

凡属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经该公司船舶装载,不许输出。该公司船舶,例由伦

敦一港启碇,因此,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就局限于这个奢华的港口了。经营此项贸易,

也局限于伦敦附近居民了。该公司的另一章 程又规定,凡定居伦敦市二十英里以外,

没有取得该市市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没有

取得伦敦市民权者都排斥在外。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及启碇日期,既通由该公司董事决定,

所以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关系友人的货物装满船舶,而以托运过迟为借口,

拒绝他人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说是严密的、专横的

垄断组织。这种种弊害,惹起乔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颁布。依此法令,不论

年龄大小,不论是否纯粹商人,也不论是否取得伦敦市民权,凡属情愿入伙者,一律缴

纳入伙费二十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除禁止输出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

人,得自由从英国任何港口,输送任何英国货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输入的货物

外,都得自由输入一切土耳其货物,不过,他们须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

征收的特定税,须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与领事的合法训示,须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

的章程。为防范此等章程流于苛暴,上述法令又规定,此法令通过后,凡公司所订章程,

设使该公司中任何七个伙员感到压迫,得向贸易殖民局(该局的此种权能,现由枢密院

所组织的委员会执掌)呈请修改。但此种呈请,须在该章程制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

此法令通过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个伙员感到压迫,也可呈请修改,但须

在该法令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伙员未必—一部能凭一年的经验,

发现各种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 程的弊害,他们中有几个在限定期间以后才发现,

那么,就连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法挽救了。况且,象一切同业组合的章程一样,

一切合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伙员,而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

除规定很高的入伙费外,它们还可使用其他许多方策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断要求自

己的利润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断要市上对于他们输出输入的存货,感到不足,愈

不足愈好。要做到这层,就只有限制竞争,妨碍新冒险者从事同一贸易。就说二十镑的

入伙费吧,对于一个想永久继续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二十镑也许不够阻碍他的意向;

但是对于一个只想试做一次土耳其贸易的投机商人,二十镑就够使他裹足了。不论何种

职业,久于其业者,纵未缔结何等组合,他们也自然会联成一气,设法抬高利润。要使

商业利润降低至相当水准,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一般投机冒险者不时起而竞争。英国对

土耳其贸易,在某种限度上,虽由国会这个法案开放了。但在许多人看来,那实在距离

自由竞争局面还远。土耳其公司开支了一名大使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其实,公使领事,

同为国家官吏,应由国家收入维持,而对土贸易,亦当对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开放。况该

公司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项杂税,若提归国有,当不止维持这几个驻外官吏。

据约西亚·柴尔德的考察,驻外官吏虽常由合组公司维持,但合组公司从未在其所

与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反之,合股公司却常常在这种国家维持堡垒或守

备队。看来前者实比后者远不宜于承当这个任务。第一,合组公司董事,对于该公司一

般贸易的繁荣,并无何等特别利害关系,而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繁荣。

公司一般贸易的衰退,对他们私人的贸易倒有不少利益。因为,公司~般贸易衰退,竞

争者自减少,于是他们自己就能贱买贵卖。合股公司董事的情况,则与此正相反。他们

个人的利得,统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本所生的共同利润中,离开公司的一般贸易,

他们就没有贸易。他们私人的利害关系,与一般贸易的繁荣,和保障这繁荣的堡垒或守

备队的维持,紧相结合。因此,就维持堡垒或守备队所必要的不断和仔细的注意说,和

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们似乎更会保持这种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

一大宗资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垒守备队如有设置、增补、维持的必要,他们当然

随时可以划出一部分资本,拿来应用。至于合组公司董事,他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

本;除了一点临时收入,如公司入伙金,及课于公司贸易上的组合税以外,没有其他资

金可以动用。所以,对于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即使他们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样,有利害

的关系,作同样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资力,使其注意成为有效。至于驻外官吏的维

持,那就无须什么注意,费用亦轻而易举,就合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说,都更为相称。

然在柴尔德的时代以后许久,即1750年间,一个合组公司又设立了,即是现时的非

洲贸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该公司负担非洲沿岸由布兰角至好望角间一切英国堡

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最后,又令该公司只负担鲁杰角好望角间一切堡垒和守备队的维

持费。政府关于设立这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

个明显目标。第一,对于合组公司董事自然会有的压迫精神和独占精神,加以抑制;第

二,极力强迫他们去注意本来不会注意的一件事,即维持堡垒与守备队。

关于第一个目标,该法案限定入伙费为四十先令,并限定该公司不得以合股经营的

身分,自己出来从事贸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资本;对于一切缴纳入伙费的英国人民,都

当任其在各地自由贸易,不得巧立限制。公司的管理权,操于集驻伦敦的由委员九人组

成的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伙员中各选三名,任何

委员都不得连任三年以上。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由枢密院委员会接管)在

听了他本人的辩护后得免其职。该委员会不得由非洲输出黑奴,亦不得运非洲货物入英

国。但因他们须负责维持驻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国向非洲输出的各种与这任务有关

的货物及军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们由公司领取的钱,不得超过八百镑。如果开销在伦

敦、布里斯托尔、利物浦三市的办事人员和经理人薪俸与伦敦事务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

杂费后还有余剩,则可用以报酬他们自己的辛劳,至于如何分配,那听他们自行决定。

一切规定如此严密,照理该可切实限制独占行为,而充分达到第一项目标了。然楼之实

际却不如此。依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举凡桑尼加堡垒及其属地,统由非洲贸

易商人公司管理。但至翌年,(依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公司方面不但要把

桑尼加及其属地,就连由南巴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全海岸的管理权,亦须统统移归国

王支配。该法令并宣称:凡属国王的臣民,都可自由进行非洲贸易。这个法令的宣布,

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建立某种不当的独占的嫌疑。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

的那种严密规定之下,我们很难设想他们怎能够这样做。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议事录

(这议事录并不总是完全确实的)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控告。委员会的九位委员,既都

是大商巨贾,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仰承他们的鼻息,那么,他们在商务上及

事务上有所嘱托,那些官员很可能特别注意。这一来,就无形树立了一种独占的场面。

对于第二个目标,该法令规定:堡戌维持费,每年由国会付与该公司一万三千镑。

公司委员会对此金额的使用,每年须向国库主计提出报告,国库主计再向国会报告。但

国会对于国家的岁用,往往数百万镑,亦漫不注意,这区区一万三千镑的使用,当然不

会使它注意。况且,就国库主计的职务和教育而论,堡戍费用得当与否,他不见得能悉

其底韫。不错,王国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调查堡戍实情,向海军部报告,

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似乎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纠正被调查者的行动,而舰长一

类人物,对于筑垒这门科学,并不见得总是有高深的造诣的。这些委员如非侵吞公款,

即欲加罚,顶多不过罢免官职;我们知道,委员这官职的任期,再长不过三年,而其报

酬又极有限,要使罢免的顾虑成为一种强制他们的动力,使他们经常想到那对自己并无

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务,那怎能办到呢?为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议会曾几度

支出了临时余额,有人控诉该委员会由英格兰运去砖石,由这样长途运去的砖石,据说

质量很差,以致用那砖石修筑的墙,有推倒再筑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戍,不但维持

费出于国家,即管辖权亦直隶于行政当局之下。但该角以南的堡戍费用,至少一部分亦

出自公家,而其管辖权却别有所属,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

设备,其本来目的或口实,在于保护地中海贸易。此等守备队的维持及管理,从未责成

土耳其公司,而始终由行政当局管辖。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该行政当局声

威所系,所以,这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当然不会不问,实际上,直布罗陀及米

诺卡守戍的管理,一向并未疏忽。虽米诺卡曾二度被夺,而且现在大概永无恢复希望,

但人们从未把这归咎于该行政当局管辖上的怠慢。不过,我不愿被人认为我是在暗示,

这些糜费浩大的要塞,对原来所以把它们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的目的来说至少是必要的。

夺取这些要塞,没有什么意义,反之,却只使英国见弃于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并使

波旁王室的两大支流结成超过血缘关系的更紧密更永久的同盟罢了。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与合组公司不同,

即与私人合伙公司,亦有许多点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或介绍新

伙员入伙。但伙员如欲退出,得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则不然。

股份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从而介绍入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

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价格时有涨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

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各伙员对其全部负债,都负责任。反之,

股份公司在营业上的亏空,各股东不过就其股份范围内,负其责任罢了。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

但股东对于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

或每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这样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

无怪许多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的人,都向这方面投资。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

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个时期,曾达到三千三百八十万

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在,计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不过,在钱财的处理

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

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设想,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

因此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唯

其如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股份公司

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特权,成功的亦不多见。没有特权,

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那就不但经营不善,而且限制了这种贸易。

现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取得的专营特权,是根据国王颁给

的特许状,未经议会通过。因此,在民权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开放于全国人民。哈

德逊湾公司的法律根据与皇家非洲公司同,其特许状亦未经议会通过。南海公司在它作

为贸易公司的期间,始终享有一种经议会确认过的专营特权。现令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

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险者的竞争敌手,于是不顾民权

宣言,竟把这些私人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对私人冒险者

几乎一切部门的贸易均课以百分之十的税,税款由公司充作堡垒及守备队维持费。但尽

管有这种重税,公司在营业上仍不能和私人竞争。公司的资本及信用着着减退。至1712

年,公司负债累累,使议会认为,为公司及债权人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以下法案,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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