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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作者:英-亚当·斯密 当前章节:1361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5:41

一国君主,除了执行种种职务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计,亦须有一定的

费用。这费用的大小,随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而不同,随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发达的社会中,各阶级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游观玩好之具,

都由朴质而流于奢华,在此种情况下要君主独逆时尚,决难做到。他的一切服用物品,

所费必日益加多。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一点说,一国君主君临于其臣庶,比之共和国元首对干其同胞市民,更要高

不可攀,望尘莫及;所以为要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要较大的费用。总督或市长的官

邱,自不能与国王宫廷比其华丽。

本章的结论

防御社会的费用,维持一国元首的费用,都是为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

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贡献,而社会各个人的资助,又须尽可能与

他们各自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

般的贡献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因社会有些人

多行不义,势非设置法院救济保护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

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

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人自身无财产资金够支付此手续

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警察

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州区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

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大正当的。

维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机关,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

收入开支,并无不当。不过,最直接地受这费用的利益的人,乃是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

商贾,以及购用那种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

捐桥捐,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这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了。

一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分明是对社会有利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开

支并无不当。可是,这费用如由那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为

有受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发地出资开支,恐怕是同样妥当,说不定还带有

若干利益。

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到利益的人维持,

或不是全由他们维持,那末,在大多数场合,不足之数,就不能不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

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开支国防费及君主养尊费外,还须补充许多特别收入

部门的不足。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将在下一章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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