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作者:[英]亚当·斯密【完结】 > 书香门第☆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txt

加于这三项收入源泉的税。由于分别考究此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2

在英国,有所谓年土地税,照此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应该是和地租税的税率相

同。各不同教区和行政区,征收此税所定的评价,彼此常为一样。那在原来已是极不公

平,现今依然如此。就全王国大体说,此税课在房租土的,依然比课在地租上的要轻一

些。仅有税率原来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的少数地区,据说,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

地税,与实际房租的比例相等。无人居住的房屋,法律虽规定要纳税,而在大多数地区,

却由估税吏的好意免除了。这种免除,有时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税率的小变动,但全地

区的税率总是一样。房屋建筑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税却无增加,这就使特定房屋的

税率,发生更大的变动。

在荷兰领土内,所有房屋,不管实际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着还是空着,一律按

其价值,课税百分之二点五。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

也勒令纳税,尤其是纳那么重的税,未免苛刻。荷兰的市场利息率,普通不过百分之三,

对于房屋的整个价值,课百分之二点五的重税,那在大多数场合,就要达到建筑物租三

分之一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过,据以征税的评价,虽极不平等,但

大都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当房屋再建、增修或扩大时,就要重新评价,其房租税即

以此新评价为准。

英格兰各时代房屋税的设计者,似乎都有这个想法,即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

际房租,非常困难。因此,他们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即他们认

定在大多数场合对房租保有相当比例的事实。

最初,有所谓炉捐,每炉取二先令。为要确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几炉,收税吏有挨室

调查的必要。这种讨厌的调查,使这种税成为一般人讨厌的对象。所以,革命后不久,

即被视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被废除了。

继炉捐而起的,为对于每住屋课以二先令的税。房屋有十四窗,增课四先令,有二

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课八先令。此税后来大有改变。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

屋,课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课二十先令。窗数大抵能从外面计算,

无论如何,总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内室。因此,关于这种税的调查,就没有炉捐那样惹人

讨厌了。

往后,此税又经废止,而代以窗税。窗税设立后,亦曾有几许变更和增加。到今日

(1775年1月)英格兰每屋除课三先令,苏格兰每屋除课一先令以外,窗户另税若干。

税率是逐渐上升的,在英格兰,由对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课最低二便士的税,升至对有二

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课最高二先令的税。

这各种税惹人反对的地方,在于不得其平。而其中最坏的,就是它们加在贫民身上

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要重些。乡间市镇上十镑租金的房屋,有时比伦敦五百

镑租金房屋的窗户还要多。不论前者的住户怎么穷而后者的住户怎么富,但窗税既经规

定下来,前者就得负担较多的国家费用。这一年,这类税就直接违反前述四原则的第一

原则了。不过,对于其他三原则,倒还不见得怎样乖违。

窗税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税的自然倾向,是减低房租。一个人纳税愈多,明显的,他

所能负担的房租就愈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窗税施行以来,通计所有市镇乡村的房

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若干。这是因为各地房屋需要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

税使其减低的程度。这事实可以证明,国家繁荣程度已经增大,居民收入已经增多。设

无窗税,房租也许是会提得更高的。

第二项 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由资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

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

后一部分利润,分明是不能直接课税的对象。那是投资危险及困难的报酬,并且,

在大多数场合,这报酬是非常轻微的。资本使用者,必得有这项报酬,他才肯继续使用,

否则,从其本身利益打算,他是不会再做下去的。因此,假如他要按全利润的比例,直

接受课税负担,他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润率,或把这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面去,即是少

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税的比例而抬高其利润率,那么,全税虽或由他垫支,结果还是按

照他的投资方法,而由以下两种人民之一付出。假若把他用作农业资本,栽种土地,他

就只能由保留一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或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而抬高其利润率。

他要想这样做得通,唯有扣除地租,这样,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假若

把他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他就只能由抬高货物价格,而提高其利润率。在这一

场合,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要完全落到消费者身上。假若他没有抬高利润率,他就不得

不把全税转嫁到利润中分归货币利息的那一部分上去。他对于所借资本,只能提供较少

利息,那税的全部,就终于由货币利息担当。在他不能以某一方法减轻他自己的负担时,

他就只有采用其他方法来补救。

乍看起来,货币的利息,就好象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正如土

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资危险与困难的报酬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地租税

不能抬高地租,因为偿还农业家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决不能在税后

大于税前。同此理由,货币利息税,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为一国的资本量或货币量,

与土地量同,税前税后,在推想上,都是一样的。本书第一篇说过:普通利润率,到处

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使用的资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换言之,到处都是受可供使

用的资本量对于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资本使用量,或使用资

本进行的营业量,决不会因任何利息税而有所增减。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不增不减,

那么,普通利润率,就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但是,报偿投资者的危险和困难所必要的

利润部分,也同样会保持原状不变,因为投资的危险和困难并无改变。因此,残余部分,

即属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货币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所以,乍看起来,

货币利息就好家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

然而与地租比较,货币利息究竟是不宜于直接课税的,这有两种的情由。

第一,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与价值,决不能保守秘密,而且常能正确地确定。但是,

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金额,却几乎常是秘密的,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差不多是做不到。

此外,资本额随时容易发生变动。慢讲一年,就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减。对于各个

人私人情况的调查,即为求适当课税,而调查监视各个人的财产变动,乃是非常使人生

气,非人所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

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那一个

特定国家。一国如果为了要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要舍此他适了。他并且

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那里比较能随意经营事业,或者比较能安逸地享有财

富。他移动资本,这资本前此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

资本,使用劳动的是资本。一国税收如有驱逐国内资本的倾向,那么,资本被驱逐出去

多少,君主及社会两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涸竭多少。资本向外移动,不但资本利润,

就是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亦必因而缩减。

因此,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

以非常宽大的,因而多少是随便的估算方法为满足。采用这个课税方法,其极度的不公

平不确定,只可用极低的税率才能抵偿。因为照此做的结果,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所

税,已远较其实际收入为低,那么邻人所税虽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没有什么过不去了。

英格兰所谓土地说,原来是打算和对资本所课的税采用同一的税率。当土地税率,

每镑课四先令,即相当于推定的地租的五分之一时,对于资本,也打算课其推定的利息

的五分之一。当现行土地税初行的时候,法定利息率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镑资本,

应该课税二十四先令,即六镑的五分之一。自从法定利息率缩减为百分之五,每百镑资

本应该只课二十先令。这所谓土地税征收的金额,乃由乡村及主要市镇分摊,就中一大

部分是由乡村负担。市镇方面负担的部分,大半是课自房屋,其对市镇上的资本或营业

(因为对于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不打算课税)征税的部分,远在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以

下。因此,不论原始估定的税额,不怎么公平,以轻微缘故,终没有意起何等纷扰。今

日由于全国将近普及的繁荣,在许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资本的价值,已增高很多了,

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于这一切的课税,却依旧是继续使用那最初估定的税额,所以在

现在看来,那种不公平,更无甚关系。加之,各地区的税率久无变动,这一来,这种税

的不确定性,就其课在个人的资本说,已大大减少了,同时,也变成更不重要了。假若

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依其实际价值的一半估定税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就

恐怕没有依其实际价值五十分之一估定税额。在若干市镇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

税,都是课在房屋上,资本和营业,全不征税。但伦敦不是如此。

无论哪个国家,都曾小心谨慎回避了严密调查个人私事的举动。

在汉堡地方,每个居民,对其所有一切财产,都得对政府纳千分之二点五的税。由

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实可视为一种资本税。各个人输纳国

库的税额,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长官之前,把一定数额的货币,付人国家金库,并宣

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但无须宣布其财产额,也不受任何盘诘。这种

税的完纳,一般是非常忠实的。因为,在一个小小共和国中,那里的人民,都完全信赖

长官,都确信赋税是维持国家所必要,并且都相信,所出的税,将忠实地为维持国家而

使用,这种凭良心的自发的纳税办法,有时是会做得通的,不限于汉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常有暴风及洪水的灾害,所以常有筹集临时费的必要。遇此

场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额数,然后依此课税。在久里奇,根据

法律,每有紧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个人应依其收入比例纳税,对于该收入数额,人人

负有发誓宣布的义务。据说,当地行政当局,从来没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骗他们。在巴西

尔,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一切市民,都应当宣誓要每三个月

缴付按法应纳的一定税款。一切商人,甚至~切旅舍主人,都须亲自登记其在领土内外

所卖的货物,每到三个月末尾,就把计算单——在该单下端算出税额——送呈国库官吏。

绝没有人疑虑国库收入,会因此受到损失。

对于各市民,加以公开宣誓其财产额的义务,在瑞士各联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

苦的事。但在汉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从事冒险性贸易的商人,无时不害怕要公

开其财产实况。据他料想,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坏、企业惨败。至于从未从事此

类冒险事业的质朴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隐蔽其财产实情的必要。

荷兰在故奥伦治公爵就总督职后不久,对于全市民的财产,课以百分之二,或所谓

五十便士取一的税。各市民自行估计其财产,以及完税的方法,全与汉堡相同。据一般

椎想,他们纳税也很诚实。当时人民,对于刚由全面暴动而树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

感;而且这种税,是为了救济国家特别急需而设的,只征收一次。实在说,要是永久征

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百分之三,今对一般资本最

高的纯收入,课以百分之二的赋税,即每镑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为担此重税,

而不侵蚀其资本的恐怕不多吧。当国家万分危急之秋,人民激于爱国热忱,可能大大努

力一下,放弃其一部分资本。但他们决不能长久这样做下去。设长此做下去,这种税不

久便会毁坏人民,使他们完全无力支持国家。

英格兰依土地税法案所课的资本税,虽与资本额成比例,但并不打算减少或分去资

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税的比例,课货币利息以相等的税。所以,当地

租税是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亦是每镑四先令。汉堡所课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

和久里奇所课更轻微的税,也同样打算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

对象。至于荷兰,其所说对象则为资本。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国家,对于资本利润,课有特别税,这资本有时是用在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

是用在农业上的。

在英格兰,对于小贩商人及行商所课的税,对于出租马车及肩舆所课的税,以及酒

店主为得到麦酒火酒零售执照所纳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在最近战争中,曾经提议对

店铺方面课同类的税。战争发动起来了,有人说战争保护了本国商业,由此获利的商人,

自应担负战争费用。

不过,对于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场合,必须

有合理的利润,并且,在商业自由竞争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过这合理利润)负

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买物的价格上,支付商人垫付的税额。而在大

多数场合,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若干。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最终总是由消费者付出,于商人无所谓压迫。但

当它不是与商人营业成比例,而同样课于一切商人时,虽最终亦是出自消费者,却对大

商人有利,对小商人成为多少的压迫。对于每辆出租马车,一周课税五先令,对于每乘

出租肩舆,一周课税十先令,在这种税是由车舆所有主分别垫付的范围内,那就恰恰和

他们各别的营业范围成比例。照这样税法,它既不有利于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领

麦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二十先令;领火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四十先令;领

葡萄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于零卖酒店,通通一律看待,

大营业者必然要获得若干利益,小营业者必然要受到若干压迫。前者要在货物价格上取

还其垫付税款,一定比后者容易。不过,因为这税率轻微,虽不公平,亦比较无关重要,

并且,在许多人看来,小麦酒店到处林立,予以小小妨阻,亦无不当。课于店铺的税,

本来打算大小店铺多寡一律,而实际上也只得如此,无他办法。这种税要想相当正确地

按各店铺的营业范围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国家人民绝难忍受的调查外,再也无法

进行。这种税如课得很重,将成为小商人的重大压迫,并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

小商人的竞争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将享受营业上的独占。如其他独占者相同,他们立即

会联合起来,把利润大大抬高到纳税所需的限度以上。这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就

不是由店铺主担当,而是由消费者担当;消费者且还要为店主的利润,再付一大笔的价

钱。因此之故,就把这种税的设计,抛在一边,而代以1759年所设的补助税。

在法兰西,有一种税称为个人贡税,这种税也许是对农业资本利润所课的最重的税

了,在欧洲一切地方,都实行这种税。

在昔时欧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乱局面下,君主迫于情势,不得不满足于仅对一般无

力拒绝纳税的人民课税。大领主们,当君主有特别急需时,虽愿意帮助,但对于恒久纳

税一层,终不肯承认,而君主亦无实力强其承认。欧洲的土地占有者,其初大部分都是

农奴。他们后来在欧洲大部分,逐渐解放。其中一部分人,获得地产保有权。他们有时

在国王之下,有时在大领主之下,以贱奴条件保有地产,如英格兰音时根据官册享有土

地者一样。其他没有获得保地权的人,则在他们领主之下,以老干年为期,租得其所占

有的土地,这一来,他们也比较不依附于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级人民,繁荣起

来,独立起来,不胜其忿,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乐得同意君主课他们以赋税。在

若干国家,这种税的对象,限于那些以贱奴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这样的场合,这种税可

以说是不动产的贡税。沙廷尼阿故王设定的土地税,以及在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及

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课税区,在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乃至在法兰西其他若干地区,

所课的贡税,都是课在上述保有地上的赋税。在其他各国,这种税的对象,乃是那些租

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推定的利润,不问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样的场合,这种税可

以说是个人的贡税。法兰西所谓选举区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这种税法。不动产的贡税,

既只课于一国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虽不公平,究竟不常出以专恣,

虽然有时不免如此,至于个人的贡税,则是打算对某一阶级人民的利润,比例征收,而

这利润究竟有多少,又只能推测,所以必然是专恣的、不公平的。

法国今日(1775年)所行的个人的贡税,每年课于称为选举区的二十个课税区的,

计达四千零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苏。各州负担这税额的比例,年有变动,都取

决于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各州收获丰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增减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情况的

报告。每个课税区,区分为若干选举地域,全课税区所分担的上述比例的总税额,分配

于这各选举地域;各选举地域分担的总额,亦是同样按照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它们各别纳

税能力的报告,而年有不同。照此看来,枢密院立意虽然尽善,但要想以相当正确比例,

决定当年度某州、某区、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却似乎是不可能的。无知与误报,一

定要多少使大公至正的枢密院,错下判断。一个教区对全选举地域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

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也是依必然有的不同惰况,而逐年不同。

这各种情况,在前一场合,是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在后一场合,是由教区的收税

员判定,这两者,都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受州长的指导及影响。据说,此等收税员,往往

对于那些情况,错下评判,不但是由于无知和误报,而且是由于党同伐异,乃至个人私

怨。任何纳税者,在税额未评定以前,不能确知他要纳税多少,那是显明的;他甚至在

税额既经评定以后,亦还不能确切知道。假若一个应该免税的人,被课有税,或一个人

所税超过了他应税的比例,他们虽然都必须暂时付出税额,但他们如果诉说不平,并证

实了不平的理由,那么,为了补偿他们,翌年全教区便当追征一个附额。假若纳税者破

产,或者全无支付能力,其应纳的税,必须由收税员垫付,而为补偿收税员,翌年全教

区亦当追征一个附额。假若收税员自身破产了,选出他的教区,就必须对选举地域的总

收税员负责那个收税员的行动。但是,控诉一全教区,在总收税员自属麻烦;所以,他

往往先任意选定那区中最富的纳税者五、六人,叫他们补偿那收税员无力支付的损失,

而以后再向全教区追征以补偿他们。这种追征税,总是那特定年度贡税以外另收的数额。

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留意,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至

过多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的税的价格的数量。他们有的由营业上撤回一部分

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较前减少。价格国货少腾涨起来,那种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在

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人如由那种用途撤回一部分

资本,一定没有利益可言。各农民占有一定量土地,对那土地支付地租。要求这土地耕

作适宜,一定额资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这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不会更有能力

支付地租或赋税。为要付税,他的利益,决不是在于减少农作物产量,也决不是在于减

少市上农作物供给量。因此,这种税决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税转嫁于消费者,

以取偿所付的税。不过,农民也如一切其他营业者一样,须得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

会放弃他这种职业。在他有了这种负担以后,他只有对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

利润。他必须输纳的赋税愈多,他能够提供的地租就愈少。设若这种税,课在租约未满

期以前,那就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难,甚或陷于破产。可是,当租约满期续可时,这赋

税就一定要转嫁于地主。

在施行个人贡税的各国,农民所纳的税,通常是与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资本成比例。

因此之故,他常怕保有良马良牛,而竭尽所能用那些最恶劣、最无价值的农具耕作。他

一般是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恐其强纳重税,总装作贫困,以示无力付纳。采用这可怜

策术的,大概没有好好考虑他自己的利益吧。他由减少生产物所损失的,说不定比他减

少赋税所节约的还多呢。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市场上的供给,无疑要少一些,但由此

惹起的些微的价格的开涨,恐怕就连赔偿他减少生产物的损失还嫌不够,哪能使他支付

更多的地租给地主呢。这种耕作的退化,公家、农民、他主,都会多少蒙其不利。至于

个人的贡税,在许多方面,都倾向于妨害耕作,从而涸竭富裕国家的财富源泉,我在本

书第三篇,已经陈述过了。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有所谓人头税,即对每个黑奴逐年所课的税。恰当地

说,这税就是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

以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资格负担了。

对于农业使用的农奴,每人课以若干的税,往昔全欧洲似乎都曾行过,迄今俄罗斯

帝国仍有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吧,人们对于各种人头税,常视为奴隶的表征。

但是,对于纳税者,一切的税,不独不是奴隶的表征,而且是自由的表征。一个人纳税

了,虽然表示他是隶属于政府,但他既有若干纳税的财产,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财产了。

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两样的。后者是由被税人

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支付。后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

平的,而在大多数场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于前者,在若干方面,虽是不

公平的,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但无论就哪方面说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

知道他的奴隶人数,就确然知道他应当纳税几多。不过,这种不同的税,因为使用同一

名称,所以常被人视为同一性质。

荷兰对于男女仆役所课的税,不是加在资本上的,而是加在开支上的,因此,就有

类似加在消费品上的一种消费税。英国最近对于每个男仆课税二十一先令,与荷兰的仆

役税相同。此税的负担,以中等阶级为最重。每年收入百镑者,或要雇用一个男仆;每

年收入万镑者,却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至于贫民,那是不会受影响的。

课在特定营业上的资本的利润税,决不会影响货币利息。一个人放债,绝不会对资

本用于有税用途的人,收取低于向资本用于无税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国政府,如企

图按相当正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的收入,一律课税,那在许多场合,这税就会

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税,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同,

同样以土地、房屋及资本的收入为对象。就其对资本所课的税,虽不怎样严峻,但与英

格兰土地税课在资本方面的比较,却要正确多了。在许多场合,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

面。在法兰西,人们往往把钱投资于所谓年金契约,这就是一种永久年金,债务者若能

偿还原借金额,即可随时偿却,但债权者却除了特殊场合,不许请求偿却。这种二十取

一的税,虽对这一切年金课征,但似乎没有提高这年金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于这财产所课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决不是

减少或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去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

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对这财产课以这种性

质的税,使得必然要取去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彰明昭著的,长久隐瞒不得,所以公家对于这种对象。

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却常是秘

密的,并老是能保守秘密。对于这秘密转移,直接征税,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两种间

接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券,必须写在曾付一定额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不

发生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

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即对各种财产

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对不动产由一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有关证件,也常

常征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罗马古代由奥古斯塔斯设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即对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

所课的税。关于此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明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

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

免。

荷兰对于继承所课的税,与此为同一种类。凡套系继承,则依亲疏的程度,对其继

承的全部价值,课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税。遗赠旁系,亦同此税法。夫妻遗赠,

不论夫赠给妻或妻赠给夫,都取税十五分之一。直系继承,后辈传与长辈的悲惨继承,

则仅税二十分之一。直接继承,如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继承,通例无税。父亲之死,对其

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会大大减少其收入。父亲死了,他的劳

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要损失去的,设更由课税取去其一部

分遗产,而加重这损失,那就未免近于残酷和压迫。但对于罗马法所谓解放过了的子女,

苏格兰法上所谓分过家了的子女,即已经分有财产,成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

立财源的子女,情况则或有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的财产就会实际增加一分。

所以,对这财产所课的继承税,不至比一切其他类似的税,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遗给生者和生者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通通有税。在往昔,欧洲各

国且现此为其国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一定税额,大概为一年的地租。假若继

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国王除扶养此未成年者

及交付寡妇应得的部分的亡夫遗产(如果这采地有应享遗产的寡妇)外,没有任何负担。

继承人达成年时,他还得对国王支付一种交代税,此税大概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

而论,未成年如为长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产上的一切债项,而恢复其家族已往的繁荣;

但在当时,不能有此结果。那时普通的结果,不是债务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芜。

根据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领主同意,不能迳行让渡,领主对于这同意,大抵

要索取一笔金钱。其初,这笔钱额是随意指定的,以后,许多国家都把这规定为土地价

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国家,其他封建惯例虽然大部分废止了,但对于这土地让渡税,

却依然存续着,而为其君主收入的一个极大来源。在伯尔尼联邦,此种税率极高;土地

为贵族保有的,占其价格六分之一,为平民保有的,占其价格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

土地变卖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为转居异地而变卖土地,则

对卖价抽税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许多国家,有的则对一切土地的变卖课税,有的则对

依一定保地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变卖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其君主的一项重要收

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形式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对之课税,而此等税,也可与转移物

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的印花税,不是按照转移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须贴一先令六便

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高下其税额。最重的印花税,为每

张纸或羊皮纸贴六镑印花。此种高税,大抵以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为对象,不

管转移物的价值是多少。英国对干契约或文件的注册,毫无所税,有之,不过管理此册

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即此手续费,亦很少超过对该管理者的劳动的合理报酬的数额。

至于君主,没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并行。此等税的征收,在若干场合,系按照转移财产

的价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场合,又没有按照此种比例。一切遗嘱,都需用印花纸书写,

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

一张,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的。假若所用印花纸,其价格低于其应

用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对继承所课的其他税以外的税。除汇

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此税不依转移

物价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变卖,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须注

册,而在注册时,并对国家纳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载重二百吨以上

之船舶,不问其有无甲板,变卖时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

依法庭命令而变卖的动产,亦同样缴纳印花税百分之二点五。

法兰西亦是印花税注册税同时并行。前者视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实施此税的各

州,例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征收。后者则视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由印花及注册课税的方法,虽同为很晚近的发明物,但不及一百年之间,印花税已

几乎遍行于欧洲了,注册税也非常普遍。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其最快学会

的,无过于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钱的技术。

对财产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所课的税,最终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财产者的身上。

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完全要落在卖者身上。卖者的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

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

他所愿出的价格。他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处划算:必须付出的赋税愈多,

他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所以一定是残

酷的、难堪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大抵是出自买者方面,因

为建筑家普遍总得获取利润,没有利润,他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如果税由他垫支了,

买者大抵总得偿还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

他卖,大概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于他方便些。每年出卖的新房屋数,多少是受

需要的支配;那需要如对建筑家不能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至于每年出卖的旧

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大抵于需要无何等关系。一个商业城市上

如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

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

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

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说,这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

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那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那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

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者,君主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

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既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

值的财产未必都作同一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税及注

册税,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过,此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

的。虽有时不免加在非常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

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总有钱来付税。此外,此税的征收,用费极少。除纳税本身的无

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所称为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

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定的。反对

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一点,似

乎还不是这种说的内在性质。如果这一般的不平,确有理由,那弊害倒宁可说是生于课

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而不是生于此税的性质。

抵押契据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

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既对大众无何等利益,又往往对个人

不便,甚且危险。一般认为应保守秘密的股据,绝不应存在。个人的信用的安全,不应

当信赖下级税交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了君主收入源泉

的场合,则应注册的契据固须注册,不应注册的契据亦须注册,于是通常无限制地增设

注册机关。法国有种种秘密的注册簿。这种弊害,虽或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我们总

得承认,那是此税非常自然的结果。

英格兰课加在纸牌、骰子、新闻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等的印花税,恰当地说来,都

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麦酒、葡萄酒及火

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虽原要加在这些零卖者的利润上,但结果同样由消费者负担。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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