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本章将介绍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学习本章以后,你会对一些常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基本的业务经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重要术语:保险公司 投资银行 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 租赁公司 投资基金 财务公司 信用合作社 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除商业银行以外,还有很多其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传统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是就两方面而言:一是就业务范围而言,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是吸收存款(主要是活期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不能吸收活期存款,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方式或指定范围的业务,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二是就功能而言,商业银行由于接受活期存款并且可以通过创造活期存款的方式提供信用,所以在履行信用媒介功能的同时,派生出了信用创造功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接受活期存款,也不能通过创造活期存款的方式提供信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就只具有信用媒介功能,而没有信用创造功能。但现在由于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述区别已日益模糊,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越来越多地介入银行服务的领域,从而与银行展开了更为直接的竞争。本章将对各国金融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几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理论与业务经营作以综合介绍,并对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行概括性描述。
7.1保险公司
7.1.1保险基本理论
关于保险的定义,不同的保险学说有不同的解释,而现代较通常的理解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若从经济角度定义,保险是一种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是由许多人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能依据大数法则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成员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成员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15世纪英女皇伊丽莎白在其颁布的诏书中对保险的表述就是以此定义的,“保险是将损害由少数人的重负担变成多数人的轻负担”。若从法律角度讲,保险则是一方(保险人)同意补偿另一方(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安排,保险合同以保单形式体现,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上述两方面的定义来看,保险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点:首先,就分担损失而言,保险具有互助的性质。其次,就保险双方需订立合同而言,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最后,从保险的目的或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保险是为了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将保险表述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是由一些基本的要素构成的,主要包括可保风险、多个经济单位集合、保险基金、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以及数理依据。
可保风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方式予以转移。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险的风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可保风险不具有投机性,即被保险人只有因风险受到损失的可能性,而没有因风险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其次,可保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即风险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发生的状况、发生的程度都是不确定的,并且不能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最后,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分散的。风险同质是指风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只有这样,风险发生的规律才可以把握。当然,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若干不同类型的同质风险。风险的分散性是指一个风险事故的发生和另一个风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或引致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概率论和大数定律发挥作用。
多个经济单位集合是指保险需要结合有共同风险顾虑的个人或单位,形成集体的力量来分担风险,它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保险基金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总和。保险机制对损失的分摊,是建立在有雄厚的保险基金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一物质基础,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便无法实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与义务的经济协议,商业性的保险经济活动必须以合同方式来约定和维系。保险机构也是保险的要素之一,一般以保险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也可能是自然人,如英国的劳合社。数理依据之所以成为保险的构成要素是因为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建立在科学的数理计算(称为保险精算)之上的,保险价格、保险利润分配、保险金额损失率、保险标的的数量、死亡率、利率、费用率,等等,以及由此确定的未来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无一不需要数理技术或方法来进行测算。
由上述保险的定义可知,保险的基本功能应当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但提供保险的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功能却远不仅此。除基本的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外,保险公司还具有投资和防灾防损的功能。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了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以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但风险事故不可能同时发生,保险基金因此也不可能一次全部地赔偿出去,总有一部分基金处于闲置状态。为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金融型经营模式,将其掌握的部分保险基金以投资的方式运用出去,保险公司因此也成为各国金融市场上一类非常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之所以具有防灾防损的功能,首先是因为其日常业务就是与灾害事故打交道的,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的工作经验,因此有能力承担防灾防损的社会责任。其次,减少灾害事故损失能相应减少保险的赔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有动力加强防灾防损的社会工作。
7.1.2保险业务的种类
现代社会的保险业务种类是非常丰富的,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保险业务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按保险对象来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是以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保险标的。主要险种有火灾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内陆运输保险、盗窃保险、地震保险、水患保险、政治风险保险,等等。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险种有普通责任保险、受托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险人不履行契约义务,失去信用或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主要险种有契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忠实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其保险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按实施的形式划分,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也称强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保险。国家规定对某些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凡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不问投保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将该项标的或与该项标的有关的法定赔偿责任按规定向保险人投保,且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如很多国家对国内铁路、轮船、飞机实施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具有承保面广、标准统一、长期而稳定的特点。自愿保险是法定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协议订立的保险。
[3]按业务承保的方式分类,保险还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再保险是一个保险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是指一个保险标的有几份保险单或被保险人的几份保险单有同一保险责任。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或方法共同分担损失。
7.1.3中国的保险业
新中国建立后国内的第一家专业保险公司,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于1959年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改革开放后,从1980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标志着中国保险事业开始了新的发展。二十多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主要表现在:
首先,长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已经打破,多元化的机构体系已经形成。1979年我国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市场。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这一格局。同年,交通银行成立保险部(太平洋保险公司前身)。这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把业务拓展到全国范围,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展开了竞争。从90年代开始,股份制的新华、泰康、华泰及外资友邦、东京上海、皇家太阳联合等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的态势开始形成。截至2002年底,保险公司数量发展到54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5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20家,外资保险公司14家。另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9个代表处,等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其次,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从产品种类看,保险产品不断趋于多样化,已由80年代的几十种增加到2002年的数百种。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现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在15-20位之间。保险公司总资产达6494.1亿元。伴随着保费收入以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增加,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这两个保险市场成熟度指标不断增长。截至2002年底,中国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为237.6元,虽然较之世界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平均8%-10%、保险密度人均数千美元的水平,我国保险的有效需求还明显不足,但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保险业的广阔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保险业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在未来进一步发展中得以解决。一是市场结构过于集中,竞争度比较弱。如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5%;中国人寿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57%。它们和平安、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之和在产险和寿险市场上分别占到96%和95%。二是活动主体单一,缺乏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中介和辅助机构。这使得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的各个领域都不能放弃,结果是力量分散,什么都不精。三是保险产品差异性不大,创新能力差,这里面可能既有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四是保险产品的营销手段比较单一落后,在非强制性险种产品的推销上缺乏有效手段,大多数基层推销人员对产品本身特性并不熟悉,难以说服客户。五是农业保险市场开拓滞后,与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六是受制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诸多限制,同时保险公司本身也缺乏精通投资业务的人才,使得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业务效益不高,难以支撑公司发展。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将超过1亿元。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
7.2投资银行
7.2.1投资银行基本理论
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一类中介机构,它产生于欧洲,在西方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现代投资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这一称谓也主要是在美国使用,在英国、澳大利亚及原先的英联邦国家人们习惯称之为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日本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 Ltd)。尽管名称不同,但从其业务与功能来看,都具有现代投资银行的性质。
目前,理论界对于投资银行的定义还没有一致的结论。美国著名的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业务范围的宽窄,提出了四种投资银行的定义:广义投资银行是指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包括证券、国际海上保险、不动产投资等几乎全部金融活动。较广义投资银行是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但不包括证券零售、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银行业务等。较狭义投资银行是指经营部分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等,不包括创业资本、基金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狭义投资银行,是指仅从事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和资本筹措以及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定义。库恩认为,上述第二种定义即较广义的投资银行定义是最能概括美国投资银行现状的定义,因为根据“以为公司服务为准”的原则,投资银行应是以提供各种服务来媒介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而那些业务范围仅限于帮助客户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买进证券的金融机构,其作用仅是方便了交易,因此只能称作证券经纪公司。
作为一类典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是明显的,尽管大多数国家已从法律上消除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界限,但在理论上和现实中两者的区别依然存在。首先,从本源上讲,商业银行是存贷款银行,存贷款业务是其本源业务,其它各种业务都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投资银行是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业务是其业务中最核心的一项。其次,从功能上看,商业银行行使间接融资的职能,具有资金盈余者的债务人和资金短缺者的债权人的双重身份,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为降低风险,其活动场所主要侧重于短期资金市场;投资银行行使的是直接融资的职能,它只是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媒介,但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投资银行一般是侧重于资本市场的活动。再次,从利润构成上看,商业银行的利润首先来自于存贷差,其次才是资金营运收入和表外业务收入;投资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佣金,包括一级市场承销证券获得的佣金,二级市场作为证券交易经纪收取的佣金,以及金融工具创新中资产及投资优化组合管理中收取的佣金,其次才是资金营运收入和利息收入。最后,从管理方式上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更注重安全性,这是由其负债的“硬约束”和资产的“软约束”的特征决定的,因此它的资产除各项贷款外,资金营运主要在同业往来和国债与基金等低风险的证券投资上;投资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更注重以获取高收益为目标的开拓创新,其资金营运主要在风险较高的股票、债券、外汇及掉期、衍生工具等契约式投资上。
从上述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承担了金融中介的重要角色,资本供给者与资本需求者的金融交易才得以顺利进行。具体来说,投资银行在媒介资本供求双方的过程中,发挥了咨询、策划与操作的中介作用,并为筹资的成功提供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支持,从而发挥了直接融资的功能。更进一步来看,投资银行通过其直接融资功能的发挥,促进了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产业集中和结构调整,对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7.2.2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根据投资银行的定义,现代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1]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投资银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为承销证券并以此获得承销手续费收入,这是其基本业务和本源业务。投资银行承销的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等。
[2]证券交易。投资银行的证券交易业务主要是在二级市场上充当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角色。前者是充当客户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客户指令,促成客户的买入或卖出交易,从而收取委托佣金;后者是自己拥有证券,参与证券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3]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为项目公司融资,它是一种利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担保条件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的组织安排工作需要具有专门技能的机构来完成,一般由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部承担这一任务。
[4]企业的兼并与收购。投资银行参与的并购业务,除了一般的企业兼并、收购和接管外,还包括公司杠杆收购、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与困境公司的重组等较为复杂的筹划与操作。投资银行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信息和筹集资金。
[5]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地位,以及丰富的理财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分别承担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责。
[6]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资本或风险资本,指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所融通的资金。这样的公司由于规模小、资信差、风险大,难以贷款筹资或公开发行股票,往往通过私募的办法为其融资。
[7]理财顾问。投资银行可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和投资咨询等业务,这一业务往往同投资银行的其它业务相伴相生,并渗透到各项业务之中。
[8]资产证券化。这是指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金融机构的一些长期固定利率放款或企业的应收账款等,通过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予以重新组合,以这些资产作抵押来发行证券,从而实现相关债权的流动化。
[9]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双边合约,合约价值取决于基础金融资产的价格及其变化。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期货、期权、互换三种。金融衍生工具自产生以来就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竞争的领域,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同时在衍生市场上运作,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并以这些产品的交易商身份开展业务。
7.2.3中国的投资银行业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投资银行都是由证券公司发展而来的,我国目前的投资银行业还处于初创阶段,其主体是由专业证券公司构成。如果严格从现代投资银行的功能和业务范围来看,在我国除了成立于1995年8月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外,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是以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为基础,我国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和1991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分别成立,经过一系列探索和试点,才逐渐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营传统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也才应运而生。从1985年1月2日,新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开始试办以来,在短短的十几年内,证券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速度极其惊人。截至2002年11月底,我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124家,营业部超过280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1040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45家之多。
由于产生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我国的证券公司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券商数量多而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与国外一些大的投资银行相比,显得势单力薄,这样一方面很多需要资金实力作支撑的业务无法开展,另一方面抗风险能力差,信誉较低,从而在未来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环境中,必然处于不利地位。针对这一问题的对策主要有两个,一是开通券商正常的融资渠道,二是在业界内部进行重组整合。
其次,业务范围狭窄,创新程度不够,主营业务多集中在证券发行承销、经纪等传统业务上,而对于当前有迫切需要的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管理、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新型业务大多券商都较少涉足,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则根本没有开展。今后券商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走出狭隘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圈子,大胆开拓思路,创新业务,在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培养自己的专长和特色,形成业务上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高素质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今后要把培养投资银行专业人才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力争培养和造就一批既具备完善知识结构,对国内经济有透彻研究并熟谙国际投资银行业务规则,又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四,证券行业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如在证券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过度包装,在二级市场上与上市公司合伙操纵、误导或欺骗公众投资者,在企业并购策划中恶意侵吞国有资产,以及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违规融资、帐外经营等。这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券商自身的风险意识差。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重大法规,包括《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2002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些法规不仅勾勒出证券公司的法律监管体系的结构,也大大加强了国内证券公司风险防范的意识。我们相信,证券公司未来在运用各种竞争手段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业务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
7.3信托公司
7.3.1信托基本理论
从字义上理解,信托是指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行为。经济活动中的信托,是指拥有资金、财产及其它标的物的所有人,为获得更好的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委托受托人代为运用、管理、处理财产及代办有关经济事务的经济行为。一个典型的信托行为要涉及三方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主动提出设立信托关系的一方关系人,其条件是必须拥有作为信托标的物的财产的所有权或具有委托代办经济事务的合法权利。委托人的权利除了设立信托时的授予权外,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还有权对受托者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目的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弥补损失;有权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有权准许受托者辞职或要求法院免去其职权;当信托关系结束而又找不到信托财产的归属者时,有权得到信托财产,等等。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信托关系人。受托人必须具有受托行为能力,即必须有执管产权,并管理、运用和处理财产的能力。受托人可以由个人和法人承担,当受托人为法人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信托经营权。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根据信托契约具有合法地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和处理的权力;二是具有收取报酬、获得收益的权利和收取费用、要求补偿(非自己主观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忠于职守,妥善管理和处理受托财产;在因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或逾越信托权限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有弥补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必须将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对不同委托人的财产也要分别管理。
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各国法律对担任受益人一般没有特别的条件限制,除根据法律规定为禁止享有财产权者外,其他人均可成为信托受益人。受益人最首要的权利是索取按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财产及其所产生利益,此外受益人还拥有许多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如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受托人弥补损失或取消处理的权利,有权查阅、过问信托事务处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等等。当然,一般来讲,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对信托财产只享有利益之权,而无财产的物权,即无权处理、转移、抵押、分割信托财产或发生其它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
从上述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来看,信托最突出的特征是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在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以所有人身份管理、处理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进行有关信托财产的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因此,信托的实质是将责任和利益分开,承担财产管理责任的人即受托人并不享受利益,而享受财产利益的人却不承担管理责任。信托的这一特征使它特别适合于因时间、精力和能力等因素限制而不能亲自管理财产的人进行理财安排,信托因此也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广受欢迎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的基本功能是对财产事务的管理和融通资金。
财产事务管理是指受托人受托为委托人管理、处理一切财产与经济事务的功能。信托的这一功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的特点。广泛性是指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服务对象的范围遍及整个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通过信托方式解决财产方面的问题。多样性和适应性是指根据信托的标的资产不同,信托目的不同,信托业务的具体方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业务方式。
融通资金是指受托人通过一部分信托业务而进行的资金筹措的功能。信托的这一功能与银行信贷的融资功能相比有两个根本不同点:首先是二者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银行信贷是授信与受信的关系,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以货币资金为载体的使用权让渡的借贷活动;信托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财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同时转移,并且最终是为指定的受益人谋取利益的。其次是二者所表现的融资形式不同,信托融资不象银行信贷那样单独进行,而是经常伴随着其它形式,如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融资与直接金融相结合,融资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等等,因此信托融资决不是简单重复银行信贷融资。
7.3.2信托业务的种类
信托机构是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有信托公司、信托银行和银行内部设立的信托部,当然,银行的信托部通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根据信托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同,可分为兼营信托机构和专营信托机构。在兼营信托机构中,多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兼营,如日本的兼营信托机构就是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银行业务。而在实行银行业和信托业分离的国家,如目前的中国,法律不允许设立兼营信托机构。专业信托机构是指专门办理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它们办理的信托业务是包括代理、租赁、咨询等业务在内的广义信托业务。信托机构所办理的信托业务中绝大部分是金融信托,而贸易信托和保管信托所占比重较小,因此人们通常把信托机构列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都属于金融业务,因为单纯的贸易信托和保管信托并不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
在很多国家,信托机构的业务种类非常宽泛,有信托类业务、代理类业务、租赁类业务、咨询类业务及其它类业务,其中信托类业务是最能体现信托机构业务特征的。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信托类业务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信托可分为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金钱信托是指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货币(包括现金和存款)形态,并规定信托结束时仍以货币形态交付受益人的信托。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所谓动产是指能够位移,且位移后不降低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家具、贵金属等。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的信托。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托付受托人对其进行保管和运用的信托。金钱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货币债权凭证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其向债务人收回贷款、货款或其它货币债权的信托业务。
[2]按信托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担保信托是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定的信托,一般是在信用担保业务中,信托机构要求委托人提供抵押、质押财产或保证金的那一部分业务,受托人掌管信托财产是为了保证委托人清偿债务。管理信托是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好或运用信托财产以增加收益为目的的信托,在信托期间,受托人只有信托财产管理权,而无处分权。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通常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这种信托形式通常被企业当作一种促销和融资的方式,在销售一些价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和大型设备时使用。
[3]按委托人的不同划分,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法人通用信托。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信托。几个个人共同委托的仍属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这类信托大多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关。个人法人通用信托是指既可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4]按受益人的不同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公益信托中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是由委托人指定,但具体受益人是不特定的,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人,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
[5]按信托事项的法律依据划分,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是在民事法律(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范围之内,受托人处理这类信托业务除遵守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外,还应遵守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规定的范围之内,受托人处理这类信托业务时除遵守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外,还应遵守有关商法的规定。
7.3.3中国的信托业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1919年一家私营银行——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信托部。1921年,第一家信托公司——上海通易信托公司成立。1931年以后,官营的信托机构也开始出现,如1931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设立了信托部,1933年设立了上海兴业信托社,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但总的来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信托业实际开展的信托业务并不多,并且大多是房地产和证券业务,有的还经营储蓄和保险业务。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到1952年底,原有的信托业彻底消失。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成立信托咨询部,中国的信托业开始重新恢复并迅速发展,最高峰时达1000余家。而在业务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使得信托公司演变为金融百货公司,而真正的信托业务几乎从未涉及,从而屡屡暴发危机,因此每隔几年就被清理整顿一次。1999年开始的第5次清理整顿是最严厉的一次,经过重组整合之后,全国只保留了60家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此同时,信托制度的建设同步进行。历经多年的反复,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和2002年5月9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中国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以此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3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托受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发起、管理投资基金,国债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几经反复,到目前已基本步入正轨。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当前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由于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因此,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中国未来将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7.4租赁公司
7.4.1租赁基本理论
简单说,租赁是一种通过让渡租赁物品的使用价值而实现资金融通的信用形式。与其它信用形式相同,租赁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也是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把握租赁的特征,我们将其发展大致分为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两个阶段。
传统租赁是对现代租赁产生之前的所有租赁形式的统称,也可称为经营租赁,是一种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出租设备或用品反复出租的租赁。与租赁的现代形式相比,传统租赁的特征主要有:①交易一般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并且出租人拥有或购买租赁物品的行为是独立的,其决策过程一般与承租人无关。②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要提供与租赁物品有关的各类服务如修缮、维护、保养等,也承担租赁设备过时的风险。③非全额清偿,即出租人的全部租赁投资不能从单个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中回收,而是来源于不同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交纳租金之和。④可解约性,即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人可根据自己对租赁物品的实际需要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请求,以提前终止本次租赁合同。承租人并不因此承担额外支出。⑤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后一般不转移,承租人只有退租或续租两种选择。
现代租赁是二十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新的租赁形式,它具有租赁的一般特征,但在所包含内容上已大大超过了传统租赁的基本内容。现代租赁最突出的特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因此通常也被称为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过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份供货合同,从供货商处购得承租人所需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份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从上述融资租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租赁形式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企业在需要进行设备投资时,并不直接购买所需设备,而是向租赁公司提出具体要求,由租赁公司代为融资,并根据企业的要求从设备供应厂商处购进相应的设备,然后交给承租企业使用。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要按时交付租金,就可以像使用自己拥有的设备那样使用租来的设备。与传统租赁形式相比,现代租赁的特征表现在:①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相互关联的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并由两份合同构成,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②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由此出租人也只负责按承租人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和购买设备,但并不承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③全额清偿,即在基本租期内只存在一个特定的承租人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投资及利润。④不可解约性,即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提前中止租赁合同。⑤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品的使用权属于承租人,但从法律角度讲,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出租人的。
由上述租赁的定义和特征来看,一项租赁业务尤其是现代租赁业务可包含多项功能。一是融资功能,这是对承租人而言的。并且与银行信贷的融资功能相比,租赁融资还具有某些特殊的优势,比如,租赁可以为承租人提供百分之百的融资,而银行贷款一般不是全额融资;有些融资租赁形式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如投资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有些融资租赁形式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计入承租人的负债,因此也不影响承租人的负债比率。二是投资功能,这是对出租人而言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并不是投资于整个产业,而只是投资于出租给企业的某种设备,并且始终由出租人自己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形式的多样化。三是促销功能,这是对供货厂商而言的。企业用租赁的方式向客户推销新产品,可以减轻客户因对产品不了解而产生的顾虑,使新产品更快地进入市场。另外企业还可通过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与客户保持经常的往来,从而保持产品的市场份额。
正如英国人马休?培根早在1798年所预见的那样,租赁这种信用形式的利益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它便会被扩展到“任何一种行业和财物”中去。如今,现代租赁业所包括的范围已经极其广泛,种类日趋繁多,服务也更加周全。同时,随着各国及全球有关现代租赁在立法、会计、税收、监管等方面规定的不断推出,租赁业的经营环境也日益得到改善。未来,随着租赁业务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现代租赁将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开拓更新的天地。
7.4.2租赁业务的种类
租赁的种类除上述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的一般划分方法以外,还可按照其它不同的标准作多种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