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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2

作者:殷孟波 当前章节:139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5:41

[1]按征税上的不同处理可将租赁分为节税租赁和非节税租赁。节税租赁又称真实租赁,是指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作为费用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从而使其用于租赁设备的成本支出低于贷款购买设备的成本支出。非节税租赁又称销售租赁,是指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末以名义留购价留购租赁物件并获得设备所有权。这种租赁在税收上被视为一项买卖交易,享有与买卖交易相同的税收待遇,即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作为设备的所有者享受税收折旧优惠和期末残值,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从成本中扣除。

[2]按租赁中出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同可将租赁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单一投资租赁是由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交易方式。杠杆租赁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结构较为复杂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它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完全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其余60~80%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来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3]根据租赁业务的具体方法还有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等方式。直接租赁是由出租人用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向供货厂商购买设备,然后直接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可视租金长短、支付租金次数和间隔期的不同,利用其在金融市场上的筹资优势,借入长短期比例搭配合理的资金,以降低实际贷款成本,增强竞争力。转租赁是由租赁公司根据用户需要,先从其他租赁公司(一般为国外公司)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形式适用于租赁机构自身借贷能力较弱,资金来源有限,融资技术不发达,而承租人又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设备的情况。回租也称售后租赁,是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公司租回使用。回租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融资方式。作为租赁物的设备就是企业的在用设备,其销售只是形式,未作任何转移。承租人既保留了原有设备的使用权,又可把固定资产变为流动资产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7.4.3中国的租赁业

新中国的租赁业务是在60年代起步的,1964年,北京市机电设备租赁公司租赁供应站开始营业,随后,类似的租赁机构在全国发展了大约30多家。但由于得不到有关方面的重视,这些结构有的营业清淡,有的关停并转,不久就销声匿迹,租赁业未能正式发展。直到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由中信公司和国家物资部等单位联合组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从而掀开了中国租赁业的新篇章。

经过二十年的时间,中国的租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种种原因从90年代初期起租赁公司逐步陷入了经营困境:普遍存在着租赁主营业务比例较低、经营范围较为混乱、租金拖欠严重等问题。这导致了中国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难以为继的状况。所以,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租赁业进入重组整顿时期。到2002年底,由中央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40多家,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监管的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有几千家。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目前可以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只有12家金融类和40多家中外合资类公司。

有关资料显示,在美、英、德等发达国家,租赁业在融资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均高达15%~30%;而在中国2000年约1.06万亿元的总投资额中,以租赁方式完成的金额却仅有160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5%,市场空间之大显而易见。中国租赁行业的发展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从租赁在整个经济中的渗透率看,融资租赁行业仍游离于主体经济之外,这就需要租赁从业者进行更为广泛的创新。为了生存和发展,在现有条件下,金融租赁行业在回归主业、开拓创新上已经取得不小的成果,但是和现代租赁的标准还相差甚远,如多数企业仍在从事简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未来业务创新和市场开拓的空间都很大。

另外,租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需进一步改善。除信用环境的改善外,还面临着制度建设的问题,如法律、税收、监管和会计准则等。进入新世纪后,国内有关租赁的管理法规先后出台:2000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基本解决了不同性质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利差纳税的平等待遇问题。此外,《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随着行业内部创新和外部环境的改善,中国的租赁业将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7.5投资基金

7.5.1投资基金基本理论

如果作为一种基金组织或机构来理解,投资基金是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主要投资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或其它产业部门,以实现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制度。在美国,它被称为共同基金、互惠基金或投资公司,在英国、日本等国称为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则称为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也可作为基金证券来理解,是指由投资基金组织发行的受益凭证或股票。它和一般的股票、债券都是金融投资工具,但又有些不同于一般股票、债券的特点。首先,一般的股票反映的是产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关系,而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其次,股票和债券的集资主要是投向实业,而投资基金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投向其它有价证券及不动产。再次,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因此是不确定的,投资于股票有较大风险。债券的收益一般事先确定,投资风险较小。而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而且这种投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从而使投资基金券的收益和风险可能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这就增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1868年11月,在英国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是世界公认的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机构,二十世纪20年代后,投资基金传入美国,1950年美国的基金资产还只有25亿美元,1990年已增至10669亿美元,1998年4月共同基金资产已突破50000亿美元,基金数目则由1950年的98只增加到1997年的6778只。进入80年代以后,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投资基金之所以广受欢迎,发展迅速,是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突出的特点与功能。首先,投资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其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它项目投资经验,因而投资成功率较高,这对于那些没有时间、或没有能力专门研究投资决策问题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其次,投资基金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可产生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规模效应,因为一般来说,单位证券买卖的佣金成本是随交易数量增大而递减的;二是投资基金集中了大量资金后,就拥有了多元化经营的有利条件,可以保证在一定的收益水平上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再次,投资基金流动性强,变现性好。当投资者需要现金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要抽回投资时,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地将投资基金券出售而收回现金,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则可以随时办理赎回。最后,投资基金在投资手续与操作上都比较规范,投资目标与基本策略都是预先规定好的,不能随意改变,而且,基金的投资人大会有权对经理人员的经营方针提出意见,甚至有权更换经理人员,因此投资基金的操作透明度相对较高。另外,投资基金从其产生以来,尤其是高速发展的最近几十年,其回报率确实是相当可观,这自然也是其深受投资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7.5.2投资基金的种类

投资基金的内容和种类都十分丰富,并且有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形式。下面仅介绍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

[1]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委托人发起组织以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公司(或称投资基金公司),发行投资基金股份,由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股份、参与共同投资的信托财产形态。欧美国家的投资基金一般为公司型的。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信托法》、《投资信托法》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起来。亚洲地区的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这种形式。

[2]按基金券变现方式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投资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各自的投资决策,或者要求发行机构按现期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或者再增加买入股份或受益凭证。封闭型投资基金的发行总额有限制,一旦完成发行计划后,就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不得要求发行机构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但可将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3] 按投资目标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追求资本长期增值并注意为投资者争取一定的收益,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小公司股票,或是新兴行业的股票。这类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尽量充分运用其资金,当行情较好时,甚至借入资金进行投资。为了扩大投资额,这类基金经常会把投资者的应得股息也重新投入市场,因此其股息分配只占投资收益的一小部分。收入型基金注重当期收入最大化和基金券价格增长,投资对象主要是绩优股和利息较高且收入稳定的债券,其投资策略强调稳健和分散风险,并注意满足投资者对收益的要求,因此一般都会按时派发股息。

[4] 按基金运用规则的不同,可分为固定型投资基金和管理型投资基金

固定型投资基金是指信托基金一经投资于预先确定的证券,在整个信托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即不允许投资证券的转卖与重买。管理型投资基金又称自由型、融通型投资基金,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购进的证券自由买卖,不断调整组合结构。

[5]按投资地域或国界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投资基金和国际投资基金。

国内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筹资并投资于本国金融工具的基金。国际投资基金是指在一国筹资并投资于另一国金融工具的基金。主要种类有完全投资于外国证券的“海外基金”,主要投资于外国证券,同时也对本国证券进行投资的“环球基金”,以基金投向国或投向地命名的“国家基金”,等等。

7.5.3投资基金在中国

由于受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制约,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90年代以后才兴起的,尤其是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当年有经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计22亿元人民币,其中,由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中国第一家规范化的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设立。同年10月,中国第一家规范化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开始投入运行。在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共设有各类投资基金78只(统称为老基金,相应地在〈办法〉颁布后成立的基金称为新基金),基金类证券47只,募集资金总规模为76亿元。这一阶段我国的投资基金基本上是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并且运作也很不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颁布后,1998年,第一批5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试点阶段;1999年至2001年中,一大批老基金改制规范为新基金,同时两年的股市大牛市造就了基金业的第一次辉煌,但基金操作也暴露出了诚信方面的问题;2001年中至2002年中,股市大幅调整,基金业绩剧烈下滑,基金业遭遇信任危机,这期间第一批开放式基金开始成立;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基金业又迎来了新一轮的扩容高潮。截至2003年5月31日,已经成立的基金有75只基金,其中开放式基金21只,封闭式基金54只,基金总资产达到1500多亿元,正在发行的基金有6只(均为开放式基金)。

近年来,中国的投资基金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地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管理层对于基金行业的扶持,适时推出了一系列超常规发展基金业的政策措施。其次,基金业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强化了基金市场的竞争,其中特别表现在基金公司发起人范围的放宽上。第三,基金行业自身的创新也十分活跃,基金新品种不断涌现,大量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成为行业发展的主流品种。第四,便捷的基金销售渠道初步建立,分支机构众多的商业银行成为当前大多数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公司的直销、证券公司的代销也初步发挥作用。第五,初步形成了为保证基金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之前,已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等法规、规章,为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又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第六,基金业对外开放的速度推进较快,也是促进基金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为外资进入基金行业扫清了障碍。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金市场应形成一个具有公信力的、能够被广大投资者认同的基金业绩评价体系。目前有的评价方法不考虑分红因素单纯比较净值的高低,或忽略风险的因素只看净值增长率,这样的评价方式实际上是对基金业绩的扭曲和对投资者一定程度的误导。第二,应有更多的发育良好的、可供选择的基础性金融产品和较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目前存在的个股缺乏个性、齐涨齐跌,货币市场发育滞后、市场分割,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缺乏等问题已直接制约了基金业的发展。第三,中国基金业的进入门槛与国际成熟市场的水平相比还相对较高,这影响到基金业充分的竞争。如目前依然保持了严格的对基金发起人身份的约束、发起人的经营状况和资本实力的要求、最低资本金要求和资产规模要求等等。第四,要战略性地把握基金投资者结构的变动趋势。从发展趋势看,广泛吸纳个人投资者的参与、充分吸收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等应当成为基金公司关注的重点,而不能如目前这样过于强调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另外,优良的业绩保障,是基金吸引投资者并保证自身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而我国的基金业绩未来依然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7.6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7.6.1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y)也叫金融公司,在国外是指一类通过出售商业票据、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向商业银行借款等方式来筹集资金,并用于向购买汽车、家具等大型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者或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国外的金融公司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销售金融公司,是由一些大型零售商或制造商建立的,旨在以提供消费信贷的方式来促进企业产品销售的公司。二是专门发放小额消费者贷款的消费者金融公司,它的作用是为那些在其它渠道难以获得贷款的消费者提供贷款资金。三是商业金融公司,主要向企业发放以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或者以买断企业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后者业务的风险较高,因此利润也较高。

在我国,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简称,是一类由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出资组建并为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宗旨是支持国家重点集团或重点行业的发展。主要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办理委托贷款及票据承兑和贴现;对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买卖和代理成员单位买卖国债及成员单位发行的债券;为成员单位办理担保、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和经济咨询等业务。财务公司在办理有关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财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来说是比较顺利的,自1987年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成立,到2002年底,国内已有近80家财务公司。我国绝大多数财务公司都是先有企业集团,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才设立财务公司。2000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打开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运作的空间。该《办法》允许财务公司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允许财务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可以针对集团企业及产品从事相关的租赁、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财务顾问业务,使得财务公司成为1995年金融分业以来第一类被允许集团范围内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至此,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覆盖银行、投资和咨询等多个领域。除去对资金的来源有所限制外,其资金运作空间大于银行、基金和证券公司。因此,部分依托于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运作经验丰富的财务公司,其发展空间极为广阔。到2001年底,我国总资产百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有7家,前三位分别是:中油财务公司、中电财务公司和中石化财务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效率,不少财务公司已开始介入资本市场,加大了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及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少量二级市场运作的力度,成为资本市场不容忽视的一类稳健保守的机构投资者。

7.6.2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基本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盘剥。从性质上来讲,合作金融同股份制金融最基本的差别在于,前者主要或优先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金融服务,而后者则面向社会提供商业性金融服务。最早的信用合作社创建于德国的农村,目前各国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种类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牧渔业生产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小工商业者信用合作社、劳动者信用合作社、住宅信用合作社等。这类金融机构一般规模不大,主要资金来源于合作社成员交纳的股金、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要,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后来开始为解决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技术等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方式。

新中国建国后成立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集资建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从开展业务上看它是一种合作金融的形式,但从法律上讲它与典型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因为合作金融始终承认、确保合作者对股本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中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金融不存在集体中成员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另外,国内还有一类金融机构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它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大量个体、私营及小集体企业急剧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城市地区陆续组建的,但它们基本上都是按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城市信用社的财务分配,遵循对集体企业的原则,而业务服务则定位于面向社会,主要为个体、私营及小集体企业提供各种融资业务,发挥国家银行难以顾及的“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城市信用社基本上是在股份制小商业银行的轨道上发展,并不具有合作金融组织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

自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相区别的三类金融机构,即分别设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形式上和一定程度的实际功能上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这种合作金融为基础,农业银行这种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这种政策金融各司其职,三者间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贷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的利润目标驱使,其基层网点正在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其他原来在县一级设机构网点的商业银行(工行、建行)正在纷纷撤点,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都集中在城市。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来说还是滞后的。一方面,是广大农民在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急需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却是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普遍偏小,资金实力不足,服务手段落后;同时,在产权关系不清晰的背景下,农信社内部经营管理问题较多,亏损严重,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摸索和徘徊之后,2003年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农村信用社今后改革的总体要求,即“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这五项要求,既是对以往农信社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基本轮廓的阐述和概括。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按东、中、西三大地区有选择地逐步展开。在试点方案细化的过程中,上述五项要求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其中,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将是两个必须牢牢把握的重点。在产权制度改革上,农信社的明晰产权将分为三类,即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这三类不同的产权关系,基本囊括了现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同的发展条件,是实事求是深化改革的体现。这样避免了以往历次改革中不顾各地、各信用社的实际而实行的“一刀切”或“上档次”式的产权关系改革。在管理体制的改革上,试点方案中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也顾及到地方统筹发展的自主性。

7.6.3政策性金融机构

本书第二章第三节的金融机构概览中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已有简要描述。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的范围涵盖了一切规范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①政策性。它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某种特殊的产业或社会政策目标或意图。②优惠性。它以比商业性金融更加优惠的利率、期限、担保等条件提供贷款或保证提供贷款。③融资性、有偿性。它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资金融通活动。正是由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有此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将政策性金融机构视为一类特殊的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植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而是专门为贯彻或配合政府特定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融资活动,从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既不同于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它具有如下五大特征:

①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植。实践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方式多种多样,但无一不是以政府作为坚强后盾,同政府有种种密切的联系。②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全忽视项目的效益性,运行的结果必然是亏损的,而只是说它主观上不以盈利为动机。③具有特定而有限的业务领域和对象,如农业、中小企业、特定产业的进出口贸易、经济开发、住房业等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而只是补充后者的不足。④遵循特殊的融资原则。一是特殊的融资条件或资格,一般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得不到或不易得到所需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资格。二是特别的优惠性,包括贷款期长、利率低、有政府贴息等优惠条件。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充当“最后贷款人”或“最终偿债人”的角色。⑤依据某种特定的法律法规。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其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与业务方式各异,所以它一般不受普通银行法的制约,而是各自按照特定的单一法律或法规开展活动。

从上述政策性金融及其机构的定义和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金融除了具有与商业性金融相同或类似的功能,即金融中介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其特殊的功能。具体有如下几点:①对一国的基础产业和薄弱产业进行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的功能。②以市场经济为前提,对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运行有补充与辅助的功能。③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直接融资对以商业利润为动机的民间投资有诱导、引发或促其扩张的功能。④政策性金融可以利用其在特定领域或行业融资的丰富经验和专业人才,对相关产业或企业提供全面而地道的服务,从而具有服务与协调的功能。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组建始于1994年,目前共有三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国家重点建设贷款的贴息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商业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任务不同,分工明确,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品众多、地域辽阔和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未来政策性银行发挥作用的空间将是十分广阔的。

附录:

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

2003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即将诞生,将对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开放与规范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办法》是在我国加入世贸承诺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大背景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承诺的有关要求,为履行承诺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办法》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及相关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二是体现审慎性原则。借鉴国外同类机构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着眼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刚刚起步、现阶段整体信用状况、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办法》在机构准入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切合实际的审慎性规定。三是体现透明度原则。《办法》制定中,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提高立法透明度,为中外各方广泛参与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汽车消费市场显现出巨大潜力,汽车消费信贷在培育和促进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8年商业银行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业务发展呈现出迅猛发展势头。截至2002年12月,我国个人汽车贷款余额达1150亿元,比1998年的4亿元增长了286倍。今年也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需要,而且业务主体单一,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没有像国外那样的汽车信贷专业机构,市场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开发,真正最有需求的汽车厂商尚未进入这一市场。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在满足我国履行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承诺需要的前提下,允许中外有实力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形成业务主体各具优势、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为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汽车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办法》明确了机构设立审批的基本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的监管规定,突出以资本充足率管理为核心,增强汽车金融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关处罚。为更好地实施《办法》,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国银监会将制定《办法》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立操作程序、设置各类资产风险监控指标、业务管理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监管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合规稳健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预示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朝着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这有利于扩大汽车销售,刺激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新的机构,新的开端。我们有理由相信,汽车金融公司凭借着依托大型汽车企业以及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优势,依法稳健经营,积极拓展业务,必将在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拉动汽车消费,提高汽车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汽车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转引自金融时报2003年10月8日文 “推进开放 规范发展——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小结:

1.传统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是在两方面,一是就业务范围而言,二是就功能而言。但现在由于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已日益模糊,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越来越多地介入银行服务的领域,从而与银行展开了更为直接的竞争。

2.从经济角度定义,保险是一种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讲,保险则是一方(保险人)同意补偿另一方(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安排。保险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可保风险、多个经济单位集合、保险基金、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以及数理依据。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公司还具有投资和防灾防损的功能。保险业务的种类划分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法定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3.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是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可以从本源业务、功能 、利润构成、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投资银行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媒介资本供求双方的过程中,发挥了咨询、策划与操作的中介作用,并为筹资的成功提供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支持,从而发挥了直接融资的功能。

4.信托是指拥有资金、财产及其它标的物的所有人,为获得更好的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委托受托人代为运用、管理、处理财产及代办有关经济事务的经济行为。一个典型的信托行为要涉及三方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最突出的特征是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基本功能是对财产事务的管理和融通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有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法人通用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5.租赁是一种通过让渡租赁物品的使用价值而实现资金融通的信用形式。现代租赁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租赁的特点,最突出的特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因此通常也被称为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它同时具有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促销功能。租赁的种类可分为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节税租赁和非节税租赁;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等。

6.投资基金是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主要投资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或其它产业部门,以实现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制度。投资基金之所以广受欢迎,发展迅速,是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突出的特点与功能。投资基金的种类有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7.其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保险制度的构成要素?

2.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

3.信托业务有哪些种类?你知道我国的信托机构目前开展了哪些业务吗?

4.现代租赁比之于传统租赁有哪些特点?

5.投资基金为什么能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

6.为什么说政策性银行在中国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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