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约束论认为,金融市场失灵本质上是信息失灵,它导致了金融市场交易制度难以有效运行,必须由政府供给有正式约束力的权威制度来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政府可通过金融约束政策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rentoportu—nities),并通过“租金效应”和“激励作用”来有效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所谓租金是指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产生的收益,即政府通过控制存款利率使其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水平(但保持实际利率为正),从而为银行创造了获取租金的机会。政府这种选择性干预将有助于金融的发展,并推动经济增长。这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如何实施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框架。金融约束论的理论基点是信息问题,通过为微观主体 即银行机构创设租金的方式,来激励和调整微观主体的行为,促进其改善融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状况,从而推动一国金融的健康发展,因而说,金融约束沦为金融发展理论提供了一个微观基础。
(2)金融约束论的政策主张
斯蒂格利茨等(1997)基于东亚和日本经验,提出了适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约束政策,完整地表述了政府为银行部门创设租金的一系列金融政策:
第一,控制存款利率:政府通过控制存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创造了获取租金的机会,同时增加了银行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减少了银行自身的道德风险,激励银行控制短期行为。而且可以避免直接补贴这种激励政策所滋生的不良倾向,使银行有动力吸收存款,监督贷款和控制风险,使租金机会得以真正实现。
第二,限制银行业竞争:控制存款利率只是限制了价格竞争,但租金机会可能因为银行业的非价格竞争而消失,因此一方面政府通过特许权控制向银行业的过度进入,另一方面要避免
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因为这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业的安全性对整个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限制银行业竞争的政策成本可能使一些不太有效率的银行也得到了保护,但这一成本大大低于安全的金融体系给整个经济带来的收益。
第三,限制资产替代:租金获得量取决于银行吸收的存款量,因此要限制居民将银行部门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通常指证券、国外存款、非正式金融市场存款、实物资产等。证券市场在发展中国家作用有限,容易与银行部门争夺资金,而且只有声誉极佳的大型企业才能利用证券市场融资,这必然使银行失去一部分收益高且安全的业务,影响银行资产的整体质量,非正式金融部门因为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创造货币,履约能力较低,制度结构落后等因素出现低效率,难以替代正式金融市场。(赫尔曼等,1997)另外政府对资本项目的控制和保持实际利率为正的措施,实际上已使居民对国外资产和实物资产的替代缺乏动力。
第四,贷款利率控制:控制存款利率,反映了银行与存款者的利益分配,而租金的真正实现或者说租金在银行部门和产业部门如何分配,则取决于两者的博弈,这就涉及到贷款利率控制及由此引起的补偿性安排。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较高利率极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银行资产质量,因而政府对贷款利率有所控制,但控制贷款利率可能扭曲资源配置,同时减少银行的可实现租金。因此,银行的应变之策是与借款者谈判进行补偿性安排,例如要求借款人将所贷得的资金一部分回存于银行,以提高实际的贷款利率,又可减少资源配置扭曲,信息投资可以极大改善银行在谈判中的谈判力。
*13.3 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新发展:
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上,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家继承并发展了麦金农——肖学派的观点。与麦金农——肖学派一样,他们认为金融发展(包括金融中介体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两个方面)既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又受到经济增长的影响;与麦金农——肖学派不一样,他们使上述观点具体化了和规范化了。具体来说,麦金农——肖学派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致停留在经验式的主观判断上,对这种关系的刻画较为粗糙,经不住仔细推敲。其结果是,在麦金农.肖理论及其扩展那里,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过于简单,启发性不强,麦金农——肖学派的政策主张很难有效。
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家意识到并克服了麦金农——肖理论及其扩展的上述缺陷。他们把金融发展置于内生增长模型中,建立了大量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和论证规范的模型;并通过实证分析试图对理论模型的结果加以检验。从这种意义上讲,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家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把金融发展理论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提出的政策主张更加贴近现实,尽管模型的复杂程度大为提高。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最新成果
13.3.1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的作用
对一国而言,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形成之后,其发展水平会随该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也是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既然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有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就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一过程加以解释。
格林伍德和约万诺维奇(Greenwood and Jovanovic)、格林伍德和史密斯(Greenwood and Smith)以及莱文(Levine)在各自的模型中引入了固定的进入费或固定的交易成本,借以说明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是如何随着人均收人和人均财富的增加而发展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人均收人和人均财富很低,人们无力支付固定的进入费,或者即使有能力支付也因为交易量太小、每单位交易量所负担的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从而没有激励去利用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除非在他们的收人和财富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由于缺乏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服务的供给无从产生,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也就不存在。
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由于其收入和财富达到上述的临界值,所以有激励去利用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亦即有激励去支付固定的进入费。这样,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就得以建立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收入和财富达到临界值的人越来越多,利用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人也越来越多,这意味着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最终,当所有人都比较富裕,都能从金融服务中获益时,金融部门的增长速度就不再快于经济中的其他部门了。
莱文(Levine, 1993)扩展了上述观点,在其模型中,固定的进入费或固定的交易成本随着金融服务复杂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在这种框架下,简单金融体系会随着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的增加而演变为复杂金融体系。
最后,莱文指出,诸如投资银行之类的复杂金融中介体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它们具有以下的功能:“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并把资源调动起来以充分利用有利的生产机会。”但这类金融中介体的形成只能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如果人均收入很高,当事人就会选购包括调查厂商、论证项目和调动资源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以充分利用投资机会。如果人均收入不高,当事人就会发现这些金融服务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不足以抵偿成本。”,从而不去购买这些金融服务,相反,他们满足于现有的简单金融中介体(其功能仅限于降低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中介体当然得不到发展。
13.3.2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的最核心部分在于对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做出全面而规范的解释。根据马尔科帕加诺的简易模型,金融体系可以通过影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资本的边际社会生产率()或私人储蓄率()来影响增长率,下面我们依次介绍这三种机制。
(1)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更高比例的储蓄被转化为投资→经济增长
金融体系的第一种重要功能是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在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金融体系需要吸收一部分资源,从而1元钱的储蓄只能带来少于1元的投资。剩下的以存贷利差的形式流向银行,以佣金、手续费等形式流向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
金融体系对资源的吸收,一方面反映着金融体系因提供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另一方面也反映着中介体的X—非效率和市场力量。另外,中介体的活动常常受到税收方面的歧视(如法定准备金、交易税等)和政府的管制,导致单位毛利上升。金融发展使金融部门所吸收的资源减少——使的提高,从而使增长率提高。
(2)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配置效率提高→经济增长
金融体系的第二种重要功能是把资金配置到资本边际产品最高的项目中去。在上述框架中,金融体系通过三种方式来提高资本生产率A,从而促进增长。第一种方式是收集信息以便对各种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提供风险分担(risk sharing)来促使个人投资于风险更高但更具生产性的技术;第三种方式是促进创新活动。
在不存在银行的情况下,家庭只能通过投资于能随时变现的生产性资产来防范特异的流动性冲击,从而常常放弃更具生产性但流动性更差的投资项目。这种无效可以由银行来克服,它把存款人的流动性风险汇集在一起,并把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更差但更具生产性的项目。银行所持有的流动资产的数量不必超过那些遭到流动性冲击的家庭的预期取款。
除了银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来分担流动性风险。在莱文的分析中,个人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份而不是从银行取款来缓解特异的流动性冲击,同时,股票市场也允许当事人通过证券组合来降低收益率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简称收益率风险)。股票市场的这种双重保险功能促使人们更加愿意投资于流动性更具生产性的项目,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投资终止。所以,股票市场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投资生产率和增长率的提高。
金和莱文在其建立的内生增长模型中,以企业家精神(或创新活动)为纽带把金融和增长联系起来。他们认为,金融和创新的联系是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他们的理论模型中,金融体系可以提供四种服务: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甄别出最有前途的项目,特别地,评估潜在企业家的项目需要支付相当大的固定成本,金融体系既能胜任这项工作,又能承担这种成本;②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量很大,这要求把许多小储蓄者的资金聚集在一起,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地做到这一点;③尝试创新的结果是不确定的,金融体系能够为个人和企业家提供分散风险的便利;④生产率提高要求个人从事有风险的创新活动而不是因循守旧(用现有的方法来生产现有的产品),创新的预期报酬是创新者作为行业中的佼佼者(生产率领先者)而占有的利润,金融体系能够准确地披露这些预期利润的现值[金和莱文称之为“创新租金(innovation rents)”]。凡此种种,都有助于创新活动,即有助于生产率的提高,从而有助于增长率的提高。
(3)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改变储蓄率→经济增长
金融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第三种方式是通过改变储蓄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符号是不明确的,因为金融发展也可以降低储蓄率,从而降低增长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家庭能更好地对禀赋冲击(endowment shocks)进行保险和对收益率风险进行分散,同时更易于获得消费信贷。金融发展也使厂商所支付的利率和家庭所收取的利率之间的差距缩小。这些因素都对储蓄行为产生影响,但在每一种情况下,效应都是不明确的。
90年代的金融发展理论是在70、8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试图利用内生增长理论的研究方法来研究金融体系(包括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是如何内生形成的以及内生出来的金融体系是如何与经济增长发生相互作用的。
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在理论模型中引入了诸如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质量等级和外部性之类的与完全竞争不相容的因素。由于模型假设比较贴近现实,提出的政策主张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因此,尽管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发展中国家,为这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也基本上是发达国家的学者,但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发展实践似乎更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14.4 中国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14.4.1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抑制
(1)计划经济下的金融运行与特征
“一五”期间,我国便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中统一为主的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从那时起到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运行机制来看,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者主权制度。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积累等社会经济的各个过程中,计划支配了一切。具体而言:(1)在生产领域,企业不能自行选择生产的品种和数量,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完全由计划者决定。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企业也不承担销售责任;(2)在分配领域,收入分配的各种比例,包括初次分配和各种再分配比例均由计划者决定;(3)在流通领域,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格也完全由计划者决定,市场供求和价值规律几乎没有任何作用;(4)在积累和消费上,投资或积累由计划者统一规划,基层不具有投资自主权,社会产品也均由计划者实行计划配给和数量调节。在这样的体制之下,“指令性计划”成为了整个经济运行的枢纽和调控器。没有市场,也几乎没有真正的企业。
经济体制的结构和性质将直接决定金融体制的结构和性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也就构成了与这一经济体制高度吻合的金融体制安排。在实践中,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是一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在于:
①金融经营组织机构的单一化。从建国初期到经济体制改革前,人民银行集各种金融业务于一身,既是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又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既是掌管货币发行的国家银行,又是直接对工商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储蓄存款的信贷银行。在此期间,我国虽然也存在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但都是几起几落,而且并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如:当时的建设银行实际上是财政部的一个职能司局,即基建财务司,专门负责办理财政基建拨款;农业银行则是人民银行中专门办理农村信贷的机构,而中国银行对内只是人民银行的外汇业务部门,只在对外时才沿用中国银行的名称。这样,就形成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局面。
与大一统的金融格局相适应的,是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逐步消失,计划金融体系形成初期,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类型还是多样化的,有银行,也有保险,还有信托等。到“一五”时期.信托业基本消失,只有银行业和保险业。而到了“大跃进”和“文革”时期,保险业也迈步消失,保险机构名存实亡,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务又基本上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所包揽。
②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种类单调化。从债权和股权结构看.这一历史时期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基本消失,只剩下债权资产,也就是说,所有的金融资产部表现为债权性质的金融资产。在债权性质的金融资产方面,最初还有—些非银行信贷性质的金融债权资产,如中央政府几次发行的为数极小的公债券。1958年以后所有这类债权资产形式一律消失,只剩下银行发行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即通常的借贷权证、存款凭证、转账结算凭证以及为数不多的流通中的现金等。金融组织机构的单一化和金融资产的单调化,极大地限制了社会资金的融通。而金融资产(工具)的单调化,又是金融组织机构单一化的必然结果。
③金融资产的配设方式和运行调节方式计划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和发展时期(中间也曾遭遇挫折和破坏),市场机制随着这一过程的向前推进而逐步消失,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配置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调节方式趋于计划化。在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国家计划机制,国家计划对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信贷资产的运行和配置起支配和调节作用,银行信贷活动主要体现宏观决策的意图,服从于计划安排的目标。无法取消的银行利率也不反映资金市场的力量,主要反映国家计划的要求,利率水平的确定也是高度行政化和计划化,集中于中央最高决策层,因此利率基本上失去了其固有的经济杠杆性质,它不是资金供求形成的价格,而仅是一种简单的计划经济核算工具。
④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管理机制与管理方式行政化。计划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绝大多数经济活动的管理行政化。体现在金融领域中,首先是既有的金融组织机构基本上失去经济组织的性质,因而金融组织的地域空间的布局是依从行政区划原则,服从于行政管理规律,与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层次结构呈现出高度一致性。这就从组织机制上决定了对金融运行的宏观管理的行政化,即金融决策表现为计划决策体系的一部分;大的计划决策如投资、生产增长和财政收支等计划对金融活动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成为金融决策的依据;金融体系内部的决策也主要贯穿纵向的上下级行政等级原则,也主要表现为金融计划活动,诸如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撤并、信贷安排、银行利率的调整,都是有计划地进行,是计划机关待别是金融最高当局的行为。
(2)计划经济条件下金融抑制对经济增长的制约
①单一信用形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建国后三十年,我国在理论上排斥商品经济,在实践上限制商品关系和价值规律,自觉不自觉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信用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压抑和限制,信用关系僵化,信用形式死板,信用工具单一,信用经济这种死水一潭的局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主要表现为:
第一,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信用形式的单一阻碍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组合要素,起着“第一和持续的推动力”的作用。没有一定量资金的流动就不能带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流动,就不能促成生产力要素的流动——组合——再流动——再组合——直至形成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济的启动和扩大都需要资金的积累和集中,对那些利润较高,资金集约化程度大和国家亟待发展的产业,如果国家财政和银行传统资金供给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和单位又不能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筹集资金和积累资金时,势必要遏制这些产业部门的扩大和发展。
同时,信用形式的单一,如取消或限制商业信用,企业单位之间不能够提供信用,或采取购进紧俏商品的预付,或采取销售积压商品的赊销,必然造成大量的资金以产成品的形态存在着,必然使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连续性遭到破坏。高度计划经济产品销售方式惯用做法是“企业生产、商业包销”,这种“以产定销”的办法实际上很容易出现“大包大揽”,造成产销脱节。现在看来,对商业信用采取禁止、取缔的态度,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同时也不利于搞活经济搞活金融、促进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
第二,银行信用范围狭窄限制了信用活动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银行贷款只涉及企业生产部门流动性资金中的超定额、临时性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中大修理贷款需要的狭小范围内,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需要统一由国家财政拨付,这种资金供给方式显然不利于企业节约使用资金,促进资金加速周转。因为,信用是有存有取、此借彼还、不断周转的,而国民经济各部门需要补充资金的时间又是相互交错的,通过信用关系,可以把一笔资金供给若干个单位循环使用,从而起到节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的作用;其次,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是要支付利息的,借款时间越长,付的利息越多,成本开支越大,利润越少。企业借一笔款,都必须认真盘算,尽量挖掘内部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注意节约,加速周转,按期归还。
第三,信用关系的僵化和信用形式的单一实际上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因为,信用分配是一种价值分配,通过信用流动,使货币资金发生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转移,从而改变对社会产品实际占有额和支配量的比例关系。国民收入通过初次分配形成的积累资金和消费资金,可以通过信用相互转化。如吸收城乡居民储蓄,可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同时,信用可以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通过信用扩张或收缩,可改变资金投向,调节国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根据产业政策可以制约某些部门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从而协调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②受限的银行作用对经济的制约:
对商品经济而言,银行在两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是交换和分配的媒介,即通过银行提供信用工具、办理收付结算和信贷往来,使银行成为总帐房、总会计、总出纳,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实现;第二是调节经济,银行把社会上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生产和流通,使企业可以超过自有资金的界限扩大再生产,最后通过扩大或减少信贷的办法影响生产。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银行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基本上没有发挥出来。金融调节包括规模调节和结构调节两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金融体系调节的整体。在建国后的三十年中,以实物管理为特征得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无论是金融的规模调节还是结构调节作用都难以发挥。
第一,金融的规模调节是指调节货币供应量总规模和贷款总规模。其调节的特点,是通过控制货币供应来控制总需求,使之与供给相适应,保持货币的稳定,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我国过去一贯的做法是长期实行财政信贷,财政出现赤字就向银行透支、 借支,或留下缺口,挤银行信贷资金来弥补。信贷资金不足,出现逆差,只好以货币发行来平衡。也就是说,货币发行成为平衡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的最后手段。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基建挤财政,财政挤银行,银行发票子”的问题长期存在。如我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总需求过度膨胀,主要都是由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长超过国力可能造成的。最突出的是1958-1960年三年“大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每年增长42.8%,积累率1960年为39.6%,比1957年增长14.7%;1970年投资总额猛增了46.1%,使以后几年的积累率一直保持在30%以上的水平;1978年投资总额增长了22%,积累率上升到36.5%。可见,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畸形扩大,是造成总需求和总供给不平衡的症结所在,也是导致其他经济关系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
第二,金融的结构调节,主要是通过信贷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结构,包括重大的比例关系,产业结构、企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就业结构等。我国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国民经济失调直接表现为价值总量失衡,其根源又在于经济结构的不合理。过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计划安排,往往没有正确反映经济结构决定价值总量平衡的规律,形成重工业、轻工业、农业等产业结构失调的现象。经济结构的失调,最终会导致对价值形态总体平衡的破坏。可见,宏观经济平衡的实现,关键是有一个合理的协调的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等。
银行是结构调节的主要工具,银行增加或减少某些部门的贷款,就意味着增加或减少这些部门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对不同部门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的增加程度不同,其结果势必打破原有的产业构成,形成新的产业构成比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贷款管理受供给制的束缚,长期习惯于用行政办法,把按计划、按政策、按制度作为衡量贷款使用的标准,不讲经济效益。企业只要有计划,银行就保证发放贷款,没有自主权灵活使用贷款,结果是,只要工业企业购进原材料、商业企业购进商品,银行就要贷款。实际上造成了生产与市场需求相脱节,长期出现一面产品大量积压,一面又有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不合理的产品结构。反映在资金上,一面是资金紧张,一面是大量资金被占用、积压、浪费,使市场货币流通经常出现偏多的情况。
③如何看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抑制
计划金融体系的运行特征,集中体现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的从属性和工具性。换句话说。在传统购计划经济的三大管理体系即计划体系、财政体系和金融体系中,金融体系是从属于计划体系和财政体系的,而财政体系也是从属于计划体系的,计划体系处于核心位置,起支配作用。相对于计划指令而言,财政和银行表现为一种为完成计划指令任务的执行杠杆或操作工具,无任何自主性和独立性可言。从基本的宏观管理原理看,或许这种主从关系也有它的道理,但是在这种结构中金融体系实际上是处于“现金出纳员”的地位,其受计划支配、受计划抑制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种金融体系模式的实质就是计划抑制金融,或说金融为计划所压抑。由于整个计划行为表现为一种高度行政化的行为,几乎所有的重要计划都是指令性计划,都是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下达和执行,所以这种金融的被计划执行制实际上也就是金融的被行政抑制。
当然,金融受计划的、行政的抑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就没有任何发展的余地。事实上,金融资产还是增长的,而且增长得比实物资产快,这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戈德史密斯关于金融资产增长一般快于实物资产增长的结论。但是我们同样也清楚地看到,金融发展是在这种计划的、行政的压抑和支配下进行的,因此使得金融体系的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扭曲。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倾向、金融组织布局的行政区划倾向、金融业务与金融资产的单调化、银行利率的非市场化以及金融管理的非经济性等正是这种扭曲的具体表现。
13.4.2 转轨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金融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具体而言表现在:
(1)二级银行体制的建立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内容便是打破了原有的人民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它主要表现在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复兴和中央银行体系的确立,各种全国性或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崛起、政策性银行的创立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引入等方面。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最先进行的改革就是恢复了二级银行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先后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1983年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承担工商信贷,城镇储蓄业务。而人民银行则专司中央银行职能。这样,我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支柱的二级银行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相继成立,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成立和发展,成为我国金融机构中的重要组成力量。
此外,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使得我国的金融机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势头。
(2)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数量的变化:
①金融资产总量发展迅速:
从金融总量看,各项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均超过经济增长1倍以上,2000年与1978年相比,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增长了65.3倍,年均增长21.0%;贷款余额增长了52.9倍,年均增长19.9%;存款余额增长了94.2倍,年均增长23.0%;货币总量增长了88.0倍,年均增长22.6%;城乡居民储蓄增长了304.5倍,年均增长29.7%。
②金融资产结构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国金融资产的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1992-2000年,广义货币M2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重由87.6%下降到65.8%,债券余额的比重由8.8%上升到10.7%,股票市价总值的比重从3.6%上升到23.5 %,是成长最快的一种金融资产。货币、债券和股票相对数量的变化,反映了银行中介机构相对地位的下降和资本市场相对地位的提高。
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也可以从股票市场筹资规模的扩张以及股票筹资额和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变化中得以体现。1994年境内股票筹资额为99.8亿元,占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仅为1.38%,而2000年境内股票筹资额达到1498.5亿元,占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重上升到11.23%。
除了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外,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张,特别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扩张,也是推动中国金融资产规模扩张、改变金融资产结构的重要力量。在开始发行企业债和金融债的1986年,国债余额占各种债券余额的比重为73%,1994年以后,国债发行的绝对规模迅速攀升,国债发行额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1995年新开辟了政策性金融债,形成了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共同主导债券市场的局面。到2000年底,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债券余额的96%。
13.4.3 转轨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抑制
(1)利率管制
虽然改革后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已拥有了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全国同业拆借利率、国债、金融债回购等货币市场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但在占据社会融资份额绝大比例的存贷款方面,由中央银行确定利率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决定计划机制基本未变。《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尚处于较低层次。
(2)高准备金制度
高准备金制度推行的背景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利益范围之外开始追求自身的“私人利益”,分权改革也使地方利益偏好侵入其利益追求函数(张杰,1996)。在这种背景下,国家通过高准备金制度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力,限制它们与国家偏好不一致的利益追求,可以明显强化国家对金融资源的支配和控制能力。长期以来,我们实行13%的法定准备金率及6%-7%的备付金比率,直到1998年准备金制度改革,将存款准备金与备付金相互合并,统一下调为8%。1999年,进一步下调为6%。今年,又上调一个百分点,为7%。总的来看,我国的准备金比率是比较高的。高准备金制度的推行无异于是对银行体系征收的一种“准备税”,是金融抑制政策的重要方面。
(3)产权多元化程度低,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产权多元化程度是衡量金融自由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产权多元化,尤其是非国有产权的增加,金融机构自主权的扩大才有基础。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推进,政府对金融控制的产权形式也在发生着变革,但并不是实质性的变革,虽然金融机构数目不断增加,但仍没有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垄断地位。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权多元化程度显著高于商业银行,高达80%的国有独资比率,表明中国商业性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的程度极低。
改革以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垄断特征一直存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储蓄存款吸纳、信贷资金投放、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等方面都占80%以上的比重,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导致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市场运行效率损失。
(4)业务范围自由度低
业务范围自由化,有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实行分业管理;二是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进行业务创新。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中国现阶段“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仅限于政府债券。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分业经营和严格的业务管制,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自由度很低。
(5)信贷干预
目前中国推行信贷干预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策性信贷投放。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按一定比例提供政策性贷款,为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社会福利项目提供融资支持。1993年后,国家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但由于政策性信贷规模一直非常庞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承担着部分政策性信贷任务。二是信贷倾斜政策。对重点产业及部门,国家除用差别利率政策进行金融支持外,还通过信贷倾斜政策进行扶持。1996年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亏损面迅速增大,国有企业脱困已成为政府政策的重心,对国有企业进行信贷倾斜成为信贷干预政策的中心内容。
13.4.4 中国金融发展道路选择——金融约束
如前所述,在金融发展理论提出后,受到了来自各方的修正或批评,而其中影响较大的应该是斯蒂格利茨等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政策。对于我国的金融发展,谈儒勇(2000)在分析我国经济现状后认为:我国应该采用金融约束政策,但在具体的政策选择上又有别于斯蒂格利茨等人的政策措施。①
根据前面的介绍,金融约束指的是一组金融政策,主要表现在对存款利率加以控制、对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银行业竞争加以限制和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等,这些政策旨在为银行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或者旨在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而在我国,较适宜的金融约束政策是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而不应该对银行业竞争加以限制和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理由如下:
(1)“限制银行业竞争”在我国的不可取
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程度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对银行业的竞争加以限制无疑使已经糟糕的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如果既有的垄断格局不被打破,在我国发展中介体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对我国政府来说,在推行金融约束的过程中,不仅不应该对进入加以限制,相反应该对进入(包括外资银行的进人)加以适当的鼓励。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既有助于金融中介效率的提高,也是最终实现金融开放的先决条件。
(2)“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在我国的不可取
从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的结构状况可以看出,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非银行的融资渠道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从资产总量上来看,直接融资的比率仍然很低,融资对银行的依赖性仍然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其他金融资产的发展,无疑将加重银行体系承担社会资金供给的担子,不利于融投资体系的建立和金融的良性发展。
(3)“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在我国的必要性
金融约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实际利率必须为正,但不能太高。为此,政府需要对利率加以控制,使之低于竞争均衡水平。较低的实际存款利率为银行部门创造了租金机会,租金机会的存在职使现有银行的自有资本增加(资本金得到充实),从而使银行更加稳健地经营,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使现有银行面临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从而使它们更加自觉地改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中介成本。所有这些都是中介体主导型金融发展战略的题中之义。另外,政府有时也需要对贷款利率加以控制,以便为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特别是在我国国有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令人堪忧的现阶段,更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外部为它们减轻债务负担并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负的通货膨胀率为政府推行金融约束政策提供了绝无仅有的大好机会。即便在不进一步降低法定存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的货币政策,使通货膨胀率适当回升,从而收到金融约束的效果,即正的、但较低的实际存、贷款利率。而且,为了使银行更加稳健地经营,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要适当大于贷款利率的下调幅度,即提高存贷利差,使银行的资本金得到充实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小结:
1.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而这种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体系的发展的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即造成了“金融抑制”,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应进行金融深化,即政府取消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形成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金融发展理论否定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中关于货币与实物投资之间相互替代的关系,而认为,在发展中国家,促进储蓄提高的因素(如一定的正的实际利率水平)有助于投资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
3.金融深化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传统的金融理论,引发了“金融发展热”。其理论也引发了较大范围内的争论。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发展理论得到了修正和发展。
4.中国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存在着明显的计划性金融抑制,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增长。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金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仍然在许多领域存在金融抑制现象。
5.中国的金融抑制问题应该加以解决,但是依据中国实情现在又不能立即实行全面的金融自由化,现实的选择是采用金融约束。
复习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