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模式
——“居者有其屋”计划成就了新加坡的中产阶级社会
在亚洲四小龙中,新加坡是唯一建成中产阶级社会的经济体,有数字说,新加坡300万人口中约90%以上属于中产阶级,新加坡家庭年均收入普遍在2万美元以上;而这只主要归功于其以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迥异于福利模式的另一种社会保障模式。中央公积金制度适应了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特点 ,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认为是社会保障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
(一)中央公积金的管理体制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即所有永久居民都是公积金局的会员,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必须按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强制性的公积金,公积金记入每个会员的个人账户中,专户专储。
作为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独立于新加坡政府的财政之外,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尽管中央公积金规模庞大,提供的服务众多,管理难度很大,但中央公积金一直以来,基金管理规范,运作良好。
(二)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老有所养
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积金局便推出了养老储蓄计划。新加坡的养老保险采取全部缴纳的制度,即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为雇员存储退休金。当公积金会员年龄达到55岁并且退休账户达到最低存款额这两个要求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②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政府鼓励已达退休年龄但身体健康的会员继续工作,以使他们积蓄更多的公积金存款。
随着中央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逐步放宽,为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住房、医疗、教育等其他项目支付而影响养老金的积累,确保会员有足够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在年满55岁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利用东方人孝文化的传统道德,在养老保险上注重家庭养老保险。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同时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补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在父母年龄超过55岁而公积金存款少于最低存款额的情况下,自愿填补父母的退休户头,填补金额是最低存款额和他的父母年龄达55岁时退休账户结存额之差。从1995年7月起,会员也可以为配偶填补,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养老保障制度使国民在退休时有一笔可观的公积金存款,确保其退休后能有较高的收入安享晚年;
2、病有所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公积金局制定了多项医疗保健计划,主要包括“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和“保健基金计划”。
(1)“保健储蓄计划”
1984年4月,公积金局推出“保健储蓄计划”。在该计划下,公积金会员每月须把部分公积金存进保健储蓄账户。缴费比例因投保年龄不同而不同,年龄越大,相应缴费比例越高。公积金会员可以动用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为本人或是任何一个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当地的医疗费用,主要支付公立医院和获准私人医院的住院费和某些门诊费。1992年7月,公积金局还推出自雇人士保健储蓄计划,以保障自雇人士在急需时有能力支付其医疗费用。
(2)“健保双全计划”
“保健储蓄计划”对发生一般医疗费用的居民来说已经能保障,但对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费多的国民来说,账户资金可能不够。为此,从1990年7月开始,公积金局又实施了“健保双全计划”。这是一项大病医疗保险计划。它允许会员以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投保,确保会员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疗和长期住院而保健储蓄不足的费用。自1990年开始,所有75岁以下的保健储蓄储户除非选择不参加这项医疗保险,否则都被自动纳入该保险计划内。
1994年7月,公积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双全”计划。与“健保双全计划”相比,“增值健保双全计划”须缴付的保费稍高,相应的支付待遇也较高。
(3)“保健基金计划”
尽管“保健储蓄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覆盖了绝大多数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贫困国民无力支付医疗费。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拨款建立专项基金的设想。1992年1月,《医疗基金法案》获议会批准。1993年4月,医疗保健基金正式设立,以援助在“保健储蓄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外仍无法支付医药费用的贫病者,实际上是对他们实施医疗救济。
上述三重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了新加坡国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3、居者有其屋制度是新加坡维持中产阶级社会的核心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国土面积狭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时面临着严重的“屋荒”,当时200万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贫民窟和窝棚内,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公共卫生状况恶化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解决居住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其具体做法是:
(1)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提供土地和资金保障
新加坡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由政府主导,,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国家财富之源,也是组屋建设的基础和命脉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土地开发权。
在资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支付大笔财政预算以维持组屋顺畅运作。此外,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组屋,其售价是由政府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而不是靠成本来定价的,因此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并造成建屋发展局的收支亏损。这部分损失,政府核准后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予补贴。据统计,从政府开始拨款计算,至今累积的政府补助金总额已达159亿新元。政府财政支撑是新加坡组屋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2)实行“公共住屋计划”
为解决低收入者无力购房的难题,1968年9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计划“。在这一计划下,低收入会员可以动用其公积金普通账户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账户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发展局贷款,用将来的公积金来偿还。
(3)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依据,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
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组屋出售政策以来,购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平、有序,成为建屋发展局的重要课题。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房人条件、购买程序、住宅补贴等均作出严格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收入上限。在20世纪70年代,规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请购买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随后到3500新元,目前放宽至8000新元,以接纳更多人购买。这样基本保证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够购买到廉价的组屋。
(4)出台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的行为。建屋发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为主”,限制居民购买组屋的次数。规定新的组屋在购买五年之内不得转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如果确实需要在五年内出售,必须到政府机构登记,不得自行在市场上出售。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再购买新组屋,旧组屋必须退出来,以防投机多占,更不允许以投资为目的买房;等等。由于严格执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为,确保了组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据建屋发展局的最新统计,自1960年以来,建屋发展局共兴建组屋990320套,目前约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组屋中,组屋政策真正成为“普惠性的政策”。
4、学有所教———新加坡教育计划
1989年6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教育计划。会员可动用其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学学位或专业文凭课程的学费。可动用的款项是扣除最低存款额之后总公积金存款的80%。学习毕业后一年需还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长年限为十年。这项计划使公积金功能扩大到教育保障,有利于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新加坡教育事业的发展。3
新加坡其实也是一个贫富差距非常大的社会,但是新加坡的中产阶级社会认同比较强,笔者认为新加坡最大的优势就是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家庭保障”,当然这里面最重要的还是“居者有其屋”制度,因为在居民支出中,住房支出是最大的一笔支出,而只要解决好了住房问题,民生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新加坡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解决了“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新加坡也因此成为了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中产阶级社会成功运行的典范。
新加坡这种中产阶级社会模式也是认同度非常高的中产阶级模式,笔者认为这种认同也主要来源于新加坡这种非常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