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批发商进行基本目标的定期评估(通常是按年度),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调整、激励、重点帮助等措施。
第十条 对批发商的评估内容
1. 考察销售额的浮动情况。
2. 考察批发商为其零售商、二级批发商提供服务的情况。
3. 考察批发商的销售网点是否已广泛覆盖了所在地区。
4. 考察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当年指标的状况;
5. 考察批发商库存量的合理程度和库存周转速度。
6. 考察批发商按公司政策付款的状况。
7. 考察批发商是否自行组织在零售商中进行产品促销。
8. 考察批发商在各种促销活动中的合作意愿,新产品上市时有效积极配合程度。
9. 考察批发商是否一年至少有一次召集零售商进行产品推广和市场推介。
10.考察批发商对其主要客户的特别照顾情况。
11. 考察批发商开拓新客户的数量和速度,以显示其更新市场的能力。
12. 考察批发商能否及时地利用电话跟进业务。
13. 考察陈列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足够,产品陈列位置是否显眼,是否具有好的陈列形式/陈列面。
14. 考察批发商对转账服务利用的有效程度。
15. 考察批发商使用的促销用品是否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16. 考察批发商与二级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商业交往状况。
17. 考察批发商按公司的价格体系执行的彻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