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合作有效期
本合作的有效期自业务开始起,满3年时间。
第六条 续约与解除
合作续延须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前6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合作续延一个新的合作期。但是,如公司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前1个月尚无答复,则合作自动中止。此外,公司有义务提前6个月通知各加盟店解除合同事项。但各加盟店如有本制度第十一章所列行为,可在合作期内解除本合作关系。
第七条 合作终止后处理
合作终止后,各加盟店中止合作进行的营业活动,在30日内返还属连锁店总部的物品,撤除合作期所制作的广告、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