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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吠陀、奥义书时期的社会伦理思想

作者:姚卫群 当前章节:26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21:55

印度古代的社会伦理思想早在印度哲学的萌芽期——吠陀时代——就已产生。吠陀诗人在许多赞歌中对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进行了探讨。不少吠陀赞歌要人们友好、互助、诚实等等①。此外,一些吠陀诗人还提出了一种“理法”

(Rta)

的概念。

“理法”在吠陀中一方面代表永恒的宇宙法则或秩序②,另一方面又代表人类行为的相同准则。遵从这种准则,人们就能达到真理,就可以变得纯净和神圣③。

印度历史上流行的苦行、断食、禁欲等理论在吠陀中也有一定反映④,但还

①见《梨俱吠陀》(Rg—Veda)10,17;7,104。

②见《梨俱吠陀》4,23。

③见《梨俱吠陀》7,56。

④参见《梨俱吠陀》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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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占主导地位。这与吠陀时期的社会性质有一定关系。吠陀时期总的来说是处于原始社会瓦解和阶级社会形成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吠陀中一方面反映出原始社会后期遗留下来的道德观念,即未打上阶级烙印的原始社会的人的部分道德(如对人友善,帮助等等)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印度阶级社会形成时期的伦理道德观念(如苦行、断食、禁欲等等)。后者在当时虽然还未普遍流行,但随着印度阶级社会的不断发展,它在印度思想史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印度的种姓制度也是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即产生在吠陀后期。这种制度建立在人的明显不平等的基础上,但在当时的统治阶级看来,它却不是罪恶。

吠陀中关于“原人”

(puArusa)的一首赞歌把婆罗门说成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并说原人的两腿产生吠舍,原人的两足生出首陀罗①。

这首赞歌虽然未说遵从种姓制度的不平等是美德,但却可以看出作者实际上把这种不平等看成一种合谐的现象。各个种姓都是“原人”必不可少的部分,种姓的不平等是符合自然秩序和人的需要的。当然,吠陀中这种伦理思想的倾向还不是十分明显。把遵守种姓义务看作美德,把违背种姓义务看作大逆不道的伦理观念,在奥义书之后才普遍流行开来,而在吠陀时期,所谓善主要指举行祭祀;所谓恶主要指反对祭祀。

印度系统的哲学思想产生于奥义书时期,印度的社会伦理思想此时也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奥义书中提出了

①参见《梨俱吠陀》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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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我同一、善恶因果、轮回解脱等一系列哲学与宗教理论。

认为梵是永恒的实体,唯一不变。

“我”作为个体灵魂实际以梵为根本。梵通过自身的幻力,幻变出包括人类四种姓这种社会形态在内的宇宙万象。奥义书向人们暗示:社会上的四种姓是至上之神梵天创造的,因而是神意的,不可改的。遵守四种姓的生活准则,便是善因。善因将获善果。反之,便是恶因,恶因必获恶果。善果体现在来世转生为天上的神灵(居于天上之人)

,或转生为人间的高种姓。恶果体现在来世转生为人间的低种姓或低级动物,或堕入地狱。

《广林奥义书》中说:“行善者成善,行恶者成恶。”

解脱是超验的善果,是我(灵魂)同一于梵,是超越轮回的至善境界。无论多么好的轮回状态,都还是受着生死规律的约束,轮回中善的状态不会持久。因此,奥义书哲学家教人不应满足于世上人间的善果善因,而应按更高的道德标准来积累善因,求取更高的善果。这更高的道德标准就是禁欲、冥想、认识梵我同一。当然,奥义书中亦把苦行、作瑜伽和履行宗教义务等看成是达到解脱的重要步骤②。

在奥义书产生后,许多婆罗门教思想家根据奥义书的理论,创作了一系列的所谓“法典”

,用以在实际上巩固种姓制度。这些法典与奥义书同样表现出了印度进入阶级社会后形成的社会伦理思想。

“法典”首先确认梵为至高之神,创造了

①参见《广林奥义书》3,2,13。此外,许多奥义书都对转生的形态作了具体描述。

可参见《歌者奥义书》3,14,4等。

②参见《慈氏奥义书》1,3—4;4,1,3—4;6,17—18,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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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四种姓。四种姓的划分是神意的,不是人为的,因而是永恒不变的。然后为四种姓制定了四种不同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四个种姓各有高低贵贱不同的社会地位。高种姓必须统治低种姓,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四种姓之间不许共食通婚,不许平起平坐,等等。遵守法典的规定者,得福;反之,获罪。法典学者为种姓制社会具体规定了一套人生观或伦理观——人生的四个时期和四个目的。人的一生划分为四个生活期:(1)净行期。谓童年入塾,从师修学吠陀及有关法典,实习宗教仪轨,履行宗教义务。这个时期的生活目的是“法”——求法。

(2)家居期。谓学成回家,娶妻生子,积赚财富,履行成家立业的世俗义务。这个时期的生活目的是“欲”和“财”——结婚和求财。

(3)林居期。结束第二期生活后,即离家入山,遁迹林泉,参禅打坐,侍梵祭天,过着简朴的出家生活,为最后的精神解脱作行动和思想的准备。

这时可以携妻同行同修。

(4)苦行期。单独实践苦行——禁欲减食,云游乞讨,以苦为乐,磨炼意志,争取灵魂的最后解脱。故最后这两期的生活目的是“解脱”

①。这套人生观就是种姓制形成后的社会伦理思想的重要特征。

它虽在吠陀、奥义书时期产生,但影响却持续数千年,至今仍然是印度教教徒的伦理思想基础(尽管他们在实践上已或多或少地背离了传统)。

①此处应注意的是:人生四期,只有前三种姓才有资格按此生活。首陀罗贱民无权过此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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