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②这些条件也可以通过移动第2章中图3的q/h和f/h曲线显示出来。
[83]③Andrew J.Grajdanzev,Modern Korea(New York,Instituie of PacificRelations 1944)。每一佃户土地的平均面积是用第291页表2的资料计算出来的;土地的价格参见第292页的表5。
[84]①参见 Buck,Land Utilization in China,表23,第 197页。第 272-273页上的表7和表8,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地显示出了相同的情况。并请注意,据该书的第197页称,自耕农的土地的面积(平均4.22英亩)通常要大于佃农租种土地面积(平均为3.56英亩)。这是因为,无论在哪里,佃农都更愿意租种水田而不是旱地。参见 Sidney Kiein,The Pattern of Land Reformin East ASia after World War II New York, Bookman Associates,1958),第229页。并参见Buck,Statistics,第2章,表23、26;以及第7章。
[85]① Buck,Chinese Farm Economy,第156-157页。巴克显然未意识到,地租比例是一个确保有效耕作的变量,于是接下来便讨论“公平”地租方案。
[86]②同上。巴克的调查结果来自中国7个省15个地方2542个农户样本。佃户每英亩产量较高,或许是由于租佃的水田比例较高,巴克没有觉察到这一点。参见Buck,Farm ownership and Tenancy in China。
[87]③Bray,“Farm Tenancy and Productivity in Agriculture:The Caseof the United States”,Food Research Institute Studies(1963),第25页。尽管布雷没有提出任何正规的分成租佃理论,但他凭直觉没有接受传统的观点。他说:
资源效率的观点有点学究味……佃农和地主都有动机设法提高自有资源的边际生产率……两者都不会取得完全的成功。……例如,若地主提出,种植第三轮作物会带来好处(地主无需付出任何成本),佃农便会说,糊上新壁纸,起居室的状况准会得到改善(佃农也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同上,第27页)。
不同出租方式之间的资源利用没有很大差别这一点,也由穆勒(Walter G.miller),克莱斯特(Walter E.Chryst)和奥托森(Howard W.Ottoson)注意到,“Relative Efficiencies of Farm Tenure Classes in Intrafirm Resource Allocation”,Research Bulletin 461(Iowa Agricultural and Home Economics Experiment Station,November,1958),第321-337页。但本书没有大量使用来自美国的资料。这是因为,政府的不同农业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竞争约束条件,从而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合约下的资源利用。
[88]①这些平均数是用Andrew J.Grajdanzev下面文章中的数据计算出来的,Statistics of Japanese Agriculture(New York,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1941),表 17,第32页。调查结果以每一类大约95个样本农场为依据。即便使用的是壮劳力而不是每个家庭成员人数,也可以观察到相同的情况。台湾方面的资料,参见本书第7章。
黑迪和凯尔伯格也对所选择的74对现金租约和分成合约农场进行了调查(Iowa,1949)。他们发现,就耕作投入的密集度而言,分成合约和现金合约之间没有什么明显区别。但他们拒绝承认理论与调查结果之间的冲突,而是求助于其他因素“来解释为何没有区别”(第661-662页)。运用税收-对等方法,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从理论上说,分成地租下的耕作集约度,必然低于现金地租下的耕作集约度。参见Heady and Kehrberg,“Relationship of Crop Share and Cash Learning Systems to Farming Efficiency”,Research Bulletin 386(Iowa State College Agricultural Experiment Station,1952),第635-683页。
[89]①Buck,Chinese Farm Economy,第 156页。未提供数字资料。
[90]②并参见立法院,《统计月报》(1930年)2.5。
[91]③这点本节在前面已经证明过了。得自台湾的一些间接证据,参见本书第7、8两章。
[92]①这是用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资料计算出来的,参见《年度报告》,第35页。
[93]②所提供的数字资料很少,倒是列举例子,说一些地主持有一千份以上的租约,这或许是要强调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根据吉廷格机(J.P.Gittinger)提供的资料,“在越南土地改革前,2170人……宣称占有总共976602公顷土地”。假设每个佃农平均承租2公顷多一点的土地,那么,这些地主每人平均所持有的租约就超过了200份。参见Gittinger,“Vietnamese Land Transfer Program”,Land Economics(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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