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③参见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第2章;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年度报告》,第2章;台湾省土地局,《耕地三七五减租方案实施》,油印件(台北,JCRR译本,1950年)。
[16] ①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年度报告》,第9页。
[17] ②同上,第10页。
[18] ③台湾省土地局,《耕地三七五减租方案实施》,第24-25页,表5。
[19] ①JCRR,《年度报告》,第33页。到1951年6月30日,有184起被列为待以解决的案件。要弄清所发生的非法补偿性支付的确切数字是不可能的。不同资料的数字相差很大。但较仔细地检查一下就会发现,差别大都是表面的。它们的差别在于不同的计算标准:一种资料把租佃合约中的书写错误视为非法;另一种资料则认为这种错误无关紧要而可以忽略不计。它们不重要。上面所引证的都是实际发生的补偿性支付的案件。比较一下JCRR的《年度报告》和TPLB的Implementation会看出,这两种资料的统计数字差别最大。在后者,非法作法(包括土地所有权的重新安排)总共有记录在案的41994起(最高数字),但其中80%以上是由于合约中用词或签名不当。而且,如果在一份合约中发现几处错误,那么,这几个错误都分别予以计算。这些文书性的错误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多数佃农是文盲,填写官方提供的书面合约时,很容易出错。另一方面,JCRR认为这些错误无关紧要,而予以忽略不计。
[20] ①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第30页。
[21] ②同上。
[22] ③JCRR,《年度报告》,第32页。在这些被批准解除租约的案件中,有些属于政府的误判。同上,第28页。
[23] ④同上。私人土地总面积共有672360公顷。减租前,其中 56%是在租佃制下耕种的。参见本书第7章。
[24] ① TPLB,“Implementation”,第 24—25 页,表5。
[25] ②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第 41 页:JCRR,《年度报告》,第 27页。
[26] ②参见陈诚,《中国土地改革研究方法》,第24页。
佃农理论 上页 下页 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