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①《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第2条。见汤惠孙编,《台湾之土地改革》,第123页。在场的译文中,有一个实质性的错误,作者给予了纠正。即“main crop应该是“main crops”。在中文中,没有表示确切的数字,就意味着复数,在原文中没有表明具体的数字。正像后面表明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每个时期每英亩土地的“主要’产品。
[11] ②参见《年度报告》,第20-26页。
[12] ①陈诚,《中国土地改革的方法》,第14页,从其他一些资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不发生分成纠纷,报告实际产量的程序通常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