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②参见第2章,得自中国的分成合约样本(参见下一节)与这一描述相一致。
[12] ①关于佃农使用的投入量要低于分成合约所规定的数量,可以参见本书第3章C节。只是由于卸责问题和实施成本的存在,就会对劳动采用不同的合约支付形式,这似乎是一个人们尚未探讨的重要问题。例如,如果核查产出的费用要低于核实投入的费用,那么,计件工资合约就比计时工资合约更受欢迎。但是,在计付工资合约下,工人的工作较为“草率”,生产的产品质量较低。因此,如果产品的物理特性使监督产品达到规定的标准花费较高,那么,人们就心那么愿意采用计件工资合约。同样,当产品的价值取决于单位销售量时,例如向保险推销员支付佣金就要好于其他支付形式。当服务质量较为重要时(例如向餐馆服务员),付“小费”就要好于其他的支付形式。在这两种情况下,度量工作“强度”或“质量”的成本似乎都较高。
[13] ②在园艺业中,除了所有者自己耕种外,常见的合约是工资合约或计件工资合约。这或许意味着,在园艺业中,所有者管理果园所花费的监督成本,要低于定额地租合约下的监督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预料到,当拥有的土地规模很大时,由于监督劳动的成本很高,便很少采用工资合约。
[14] ①上述结论蕴含在下面几篇论文中:William F.Sharpe,“ CapitalAsst Prices:A 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Journal of Finaance(1964年9月):Jack Hirshleifer、“Investment Decision:Choice-Thoretic Approaches”:and “Investment Decision Under Uncertainty:Applications of the State-Preference Approach”,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imics(1966年5月)。推衍自现行状态偏好方法与平均方差方法的“风险-交换”模型,借租于埃奇沃思-鲍利万盒(Edgeworth-Bowley box)表明,如果我们忽略交易成本的话,人们就会分担风险。
[15] ①有关市场决定的资产价格与风险溢价的理论论述,参见WilliamF.Sharpe,“Capital Asset Prices:A 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
[16] ① Arthur Young,Travels in France during the Years 1787,1788 and1789 ed.C.Maxwel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9),第395页,编者注。
[17] ②仅仅根据规避风险来解释“承包者”(fermiers)的存在似乎是没有说服力的。科斯曾告诉我,法国的“承包者”类似于英国的包税人,英国的包税人负责为国王征税。科斯对英国包税人的存在解释如下:征税代理人可将征收数量与上缴国王的数量之间的差额归己,从而同领工资相比,他更有积极性追求收益最大化。我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述为: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外,交易成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不同的规定要求在实施与谈判上作出不同的努力;而对征税来说,包税合约的实施成本要低于工资合约的实施成本。因此,法国的“承包人”既可以被视为“承保”人,又可以被视为“包税”人。
[18] ③参见Takekazu Ogura,ed.,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ModernJapan(Tokyo,Japan FAO Association,1963),第13章。我未能弄清日本在实行强制性的收成保险之前,合约的采用比例究竟是多少。
[19] ①例如,参见 Buck,Land Utilization in Cnina,第198页;以及James O.Bray,“Farm Tenancy and Productivity In Agriculture:The Case ofthe United States”,Food Research Institute Studies,Vol.4,No.1(1963)。
[20] ①参见附录B,内政部,《内务公报》,第2卷,1932年;立法院,《统计月刊》, 1930年第2期; Shu-Ching Lee,“The Heart of China's Problem,the Land Tenure Systems”,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46年10月)。
[21] ①参见Buck,Farm Ownership and Tenancy in China(Shanghai,National Chridtian Council,1927)。
[22] ①国民政府,统计局,《中国租佃制统计分析》(中国,正中书局,1942年),第52-53页。
[23] ② Pe-Yu Chang and Yin-Yuen Wang,Ouestion of Farm Tenancy inChina(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年),第68页。
[24] ①国民政府,统计局,《中国租佃制统计分析》,第53-54页。
[25] ②同上.第53-54页。Pe-Yu Chang和Yin-Yuen Wang, Questionsof Farm Tenancy in China,第67-70页。
[26] ③中国土地资源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中国,1936年), 第62-83页。
[27] ④行政院,《土地权利的变化》(中国,1942年),第2卷。这些数据是从1938年14个省的样本合约中获得的。
[28] ①遗憾的是,我未能找到证实或证伪这一观点的资料。
[29] ①注意:在分成合约下,地主不仅分担坏年景下的损失,而且还分享丰收年景的收益,这也就部分减少了风险费用。
[30] ①参见南京大学,《四个省的租佃制度》(南京,1936年),第65-67
[31] ①《中国租佃制统计分析》,第53—54页。
[32] ②参见106页注2,第63页。
[33] ①见106页注2,第63-64页。
[34] ②我写第2章时,还没有获得分成合约的样本资料。当时我就推测,按照经济理论,佃农的投入在分成合约中是有约定的,但我没有提到种植多种作物的约定,这是因为我假设双方只约定种植一种作物。
[35]①Buck,Chinese Farm Econom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1930),第149—150页。
[36] ①参见106页注2,第49页。类似的观察可以参见: Ching-MohChen,“Land Rents of Various Provinces in China”(上海,商务印馆,1936年);Chi-Ming Chiao,A Social and Economic study Of Farm Village in China(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38年),第9章;中国经济研究所,《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912-1927》(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89-95页。
[37] ①这些百分比是根据中国资源委员会的资料计算出来的,《中国经济年鉴》(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G101-1O5页。10年前在相同地区的调查也得出了同样的结果。
[38] ②根据行政院1937年对中国14个省进行的一项的调查《土地权的变化》,那一年,租佃合约有7.5%被解除。但由于那一年发生了通货膨胀,所列举的百分比可能高于前些年的百分比。对于抗日战争造成的物价上涨,可以参见106页注2,第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