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佃农理论》作者:张五常【完结】 > 书香门第☆ 佃农理论.txt

[39] ③参见第1章注所引用的资料。

作者:张五常 当前章节:14289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22:24

[40] ④阿尔奇安(Armen A.Alchian)认为希望租佃关系有保障导致了“长期”合约。但他的分析是基于一种非私有的产权制度,在这种私人产权制度下,获得保障的私人成本较低。参见他的“Private Property and theRelative Cost of Tenure”,in the Public stake in Union Power,ed.PhilipBradley(University of Virginia,1959),第 350—371页。

[41] ①两个单独的调查(中国,1921-1924年和1935年)表明,在租佃农场中,地主拥有大约60-70%的房产,佃农拥有大约75%的役畜和大约95%的农具。自耕农场和租佃农场的非土地资产的总价值大致相同。参见国民政府,《统计分析》,第 99—116页。

[42] ①Chiao,“Study of Farm Village”,第261页;类似的观察结果,参见国民政府,统计局,《中国租佃制统计分析》(中国,正中书局,1942年),第56-58页;中国经济研究所,《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912-1927》(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89一95页。

[43] ①这里,我运用了科斯的思想。参见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Cost”(1960年)。

[44] ①涉及中国6省56县的法律记录(中国,1934-1935年)显示,在一年中,总共发生了124起关于租佃关系的纠纷,其中大多数是关于地租缴付问题的纠纷。尽管没有关于租佃合约总份数的资料,但提交到法院裁决的纠纷数目似乎太少了,以至于我认为有非常多的纠纷没有通过法院来解决。在这些有记录的案件中,2/3以上都以付清地租后解除租约告终。参见中国资源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1935年G118-120页及1936年G143-144页。

[45] ①例如,租约终止后,一个想单方面改变生产计划的分成佃农,可以要求签订一份定额租约,或干脆购买土地,或寻求与另一个地主建立租佃关系。在不终止租约的情况下,如果想修改合约的一方向不愿修改合约的一方支付一笔钱,使他“相信”修改合约有利可图,那么,便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谈判。

[46] ②哪里分成合约比例较高(中国,1934年),哪里短期租约的比例也就较高。参见国民政府统计局,《中国租佃制统计分析》(中国,正中书局,1942年),第43页,表20及21,第59页,和表26。

[47] ①给定一份固定地租率的没有到期的租约,经济条件的变化会导致收入的重新分配。但资源配置效率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48] ①一个例外是,我们发现,租佃农场的房产价值通常低于自耕农场的房产价值(《中国租佃制统计分析》,第100-101页)。这可能是因为住房也是一种消费品,而佃农一般较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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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对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假说的评论

一些学者把亚洲(尤其是中国)农户占有土地面积很小归因于家庭和社会结构。另一些学者把亚洲拥挤的耕作条件看作是隐性失业的证据(因而农民的边际生产率等于零或为负)。还有一些学者宣称不管农民的边际生产率是否为零,有一点可以肯定,亚洲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要低于其他地方。于是便根据家庭结构、无限的劳动供给(由于农民不懂耕作方法而造成的)、独特的固定系数生产函数以及“最低”生计理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假说。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在不发达地区,对耕作决策起决定作用的,是平均产出而不是边际产出。①[1]

建立在这些前提上的假说是不正确的。首先,把耕作拥挤视为社会现象,实际上是回避对经济问题作出回答。其次,无限的劳动供给或劳动剩余的存在是一种实际上没有任何经验根据的主张。第三,说农民不懂耕作方法,这是武断的说法,因为竞争会使农民富于经验。其实是经济理论家不懂耕作方法。第四,“最低”生计是模糊的和可变化的。最后,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为假设,平均产出的观点是与资源私有制下的财富最大化假设不相一致的。

第2章推衍出的佃农理论,对亚洲农业中劳动与土地的比率较高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解释:农民占有的土地面积小,是因为他们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获得的收益低。他们的收益低,是因为相对于劳动力来说可耕地面积小,以及耕作技术和知识在其他行业没有什么价值。在土地私有制下,不“掩盖”任何负的边际努力,对地主来说是有利的。在现有资源的条件下,耕作拥挤是财富最大化的结果,而不是“非理性”的结果。

不难证明,目的在于解释不发达农业的资源配置的“新颖”理论或假说是多余的。对亚洲农业来说,利用有关土地使用的观察资料和分析者忽略了相关的产权约束条件这一点,我们可以很容易地驳斥上面提及的那些假说。

首先,让我们较为仔细地看一下所谓亚洲的耕作过于拥挤的说法。按照西方的标准是不能否认亚洲的耕作过于拥挤的:

稻子和甘蔗断种植季节是重叠在一起的。在应该种植甘蔗的时候,上一季稻子还没有成熟。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收割稻子前的一个月,在即将成熟的稻田中种植甘蔗。由于每行甘蔗之间有1.39米行距,株与株之间有0.4米的株距,农民在夏天常会在每行甘蔗之间种植花生、白薯、棉花和大豆。这些套种的作物可以在甘蔗长高前的11或12月收获。①[2]

这么复杂的例子是十分多的。①[3]但是,正如巴克所指出的:

从中国的这种通过种植各种作物而十分复杂地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尽管为了人的食用是直接地密集种植作物,而不是间接地先生产畜产品,但仍可以获得更高的产量。②[4]

巴克对中国集约耕作和土壤保持的各种不同方式感到惊奇,而发展经济学家则通常常忽略土地利用的弹性问题。一个缺乏想像力的经济理论家,由于不了解实际情况,很容易认为密集耕作是一种浪费,并草率地提出异想天开的理论和使人发笑的政策,置中国这条巨龙于死地。

证据表明,在亚洲土地改革以前,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不仅为正,而久也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接近千零。以台湾为例,1948年,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非常小。但正如第7章和第8章所表明的那样,减租后,佃农耕地上劳动和其他投入的增加导致了产出明显增加。

实际上,种植正业作物这一事实就证明了劳动的边际产品为正。这是因为,同样的土地也可以用于种植其他作物,例如蔬菜。蔬菜的市场价值比正业作物高得多,而且种植蔬菜所需的劳动通常是正业作物的8倍。①[5]若放弃种植一些正业作物而种植蔬菜将会增加劳动的投入,总收入也会增加。但是在亚洲只有一小部分耕地用来种植蔬菜。②[6]

劳动边际生产率为零意味着,不再可能选择劳动集约度更高的作物来获得更高的收入,而这是与事实相悖。它还进一步意味着,不存在空闲的边际土地,或不可能来种轮作率更高的作物来增加劳动投入和收入,这也是与事实相悖的。它还意味着,大部分旱地通过劳力的利用转变为了水田。而且还可以列出许多理论与事实相悖的证据。

否定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假说的第二个理由是,它们忽略了现有的产权制度。在土地私有制下,不管耕作多么拥挤,都不能从标准的经济理论中推衍出隐性失业。但在土地公有制下,零或负的劳动边际产品则与一般的经济理论相一致。①[7]这是因为,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竞争会把土地的租值降到零,因而使劳动的平均产出与工资率(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相等。

假设正如发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经验证据确实证明,农业中劳动的边际产品要低于其他行业。如果正如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所做的那样,用他们的假说来解释过去20年来亚洲的经验,他们仍然是错的。原因是,与自由市场相关联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即他们的假说所蕴含的先决条件,自1950年以来在亚洲很少见到。正如第1章所提及的,亚洲各种不同的土地改革实际上可能已导致了“二元”经济。特别是,如本章的第二部分所分析的那样,减租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即佃农耕地中的劳动边际产品要低于其他土地。这个结果完全是从标准的经济理论中推衍出来的。

但是,不应认为以上讨论意味着,在资源私有制下,同质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在所有时间和地点都必然相等。信息成本和迁移成本,与不同工作相联系的非货币收入以及生活成本的差别,足以使劳动的边际产品不相等。当然,可以把这些因素融入到经济理论的主体中。确切地说,我之所以反对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假说,是因为它们忽略了土地使用的弹性和相关的产权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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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表明这些观点的义献是大量的。但是可以参见w.A.Lewis,“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s of Labour”,(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1954年5月)。有关这些假说的讨论,可以参见Benjain Higgins,Economic Development(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59),第11-17章;C.H.C.Kao et al.,“Disguised Unemployment in Agriculture”,in Agricultur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ed.C.K.Eticher and L.Witt(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1964);H Myint,The Economic of the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London,Hutchinson& Co,1964);A.K.Sen,“Peasants and Dualism with or withoutSurplus Labor”,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6年10月)。

[2] ①Tsung-han Shen,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n Taiwan since WorldWhr见第198-199页。

[3] ①例如,参见F.H.King,Farmers of Forty Centuries(Emmaus:Organic Gardening Press,1900年)。作为1900年的一名观察者,金像其后的巴克一样,花了不少精力了解亚洲的耕作技术,尽管他在其附有很多照片的著作中主要强调的是密集的耕作。但是,当地的学者却不太注重农民的耕作方法。例如参见Shen,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n Taiwan sinceWorld War II:idem,Agricultural Resource of China,(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51);Nien-tsing Lu.An Analysis of Farm Family Economy of Owner-Operators under the Land-to-the-Tiller Program in Taiwan。也可以参见本书的第8章。

[4] ②J.L.Buck,Land Utilization in China(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37年)、第242页。

[5] ①种植不同作物所需的劳动集约度的估计数字,见 Nien-tsing Lu,An Analysis of Farm Family Economy,第42-44页;S.C.Hsieh andT.H Lee,The Effects of Population Pressure and Seasonal Labor Surplus onthe Pattern and Intensity of Agriculture in Taiwan”,mimeographed(1964年)。蔬菜和其他作物的币场价值资料,见森,《中国的农业资源》,第24章;和《台湾农业年鉴》。

[6] ②参见第8章表3;和森,《中国的农业资源》,第24章;也可以参见Lu,An Analysis of Farm Faimily Economy,第124-134页,其中列出了48种作物轮作方式。

[7] ①例如,参见 H.Scott Gordon,“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The Fisher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54年8月;Anthony Bottomley,The Effect of Common Ownership of Land uponResouce Allocation in Tripolitania”,Land Eeconomics(196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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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中国定额租约和合成合约的地租

在这个附录中,我试图表明两件事:一是地租比例随土地等级的不同而变化;二是分成地租通常稍高于定额(实物)地租。从中国20世纪3O年代出版的资料中获得的数据,留下了许多要研究的问题。我无法弄清数据是怎么收集整理的,甚至弄不清确切的样本数。但以下事实增强了我对这些资料可靠性的信心,即,不同资料中的观察数据总是显示出相同的情形(参见第3章)。

1.表9列出了中国22个省份(1932年)七个不同等级土地的地租比例。列出的地租占正业作物收成的百分比,全都得自分成合约。除少数几个例外,等级较低的土地与较低的地租比例相联系。根据另一次同样详细的调查(在23个省中进行,把土地分为6个等级,1930年),在总共124项观察数据中只有两个例外。①

①参见立法院,《统计月刊》,2.5(1930年)。

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资料,我们无法解释这些例外情况。例如,地租的比例不仅取决于土地的肥力,而且还取决于每一个合约当事人提供的非土地投入的数量。此外,一些土地可能比其他土地种植更多的副业作物,它们的分成租比例似乎没有适当地包括在内。

2.我在表10中要表明的是,由于分成合约要分担风险,分成地租比例一般会高于实物(定额)地租比例。表中的数字是固定的货币值。我们不仅发现了一些例外,而且有些差距还显得过大。在另一次比较对象相同的调查中(中国,1932年,在这次调查中定额地租和分成地租是用产出的百分比来表示的),①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例外(即定额地租高于分成地租),但差距通常都很小。

表9.22个省七级土地的平均地租比例(中国,1932年)

省份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F级

G级

江苏

51

49

49

49

49

48

47

浙江

50

49

47

43

41

38

36

安徽

42

42

37

41

39

37

35

江西

5O

51

47

44

43

39

36

湖北

54

44

41

38

35

32

33

湖南

54

52

48

46

44

39

37

四川

69

55

52

47

43

39

37

河北

56

53

51

50

48

46

44

山东

54

53

52

52

51

49

47

山西

57

54

54

52

49

47

44

河南

56

57

55

54

53

53

51

福建

51

50

47

46

4O

39

35

广东

47

44

42

40

37

37

34

云南

52

48

46

42

39

36

32

贵州

57

53

50

47

42

39

35

辽宁

49

45

41

40

37

32

29

吉林

5O

43

39

35

36

32

31

黑龙江

42

41

37

35

37

34

3O

热河

49

46

46

44

43

40

33

察哈尔

54

51

50

49

45

40

31

绥远

51

46

42

45

36

37

32

新疆

54

52

45

42

39

35

34

资料来源:内务部,《内务报告》,第1和2卷,1932年。

①内务部《内务报告》,第1、2卷(1932年),参见立法院,《统计月刊》,2.5(1930年)。

表10按年作物价值(元)计算的每亩土地的定额(实物)地租和分成地租(中国,1934年)

省份

定额地租(元)

分成地租(元)

总平均数

4.2

4.6

江苏

3.4

5.6

浙江

4.6

5.9

安徽

3.1

5.4

江西

3.3

6.7

湖北

2.8

5.6

湖南

4.4

7.2

四川

7.1

8.3

河北

3.1

3.3

山东

5.5

6.1

山西

1.7

1.8

河南

4.

2.5

陕西

3.1

3.O

甘肃

2.1

2.4

青海

1.1

1.8

福建

5.7

6.0

广东

7.5

6.1

广西

6.6

6.5

云南

7.5

7.6

贵州

5.0

4.5

察哈尔

1.2

1.9

绥远

1.8

1.5

宁夏

6.1

4.2

资料来源:地产部,《中国经济年鉴》,1936年,第G62-83页。

关于数据的收集整理,我们没有较为详细的资料,因而也就无法解释这些例外和“不规则的”差距,除此之外,自然的原因也很重要。如果要比较定额地租与分成地租的话,就必须用相同的尺度来表示它们,或是都用固定的货币值,或是都用百分比值。但用固定的货币值计算和表示的分成地租(如在表10中),歉收时显示的绝对地租额较低,而在丰年时则相反。另一方面,用百分比值表示定额(实物)地租,歉收时分成比例较高,丰收时则相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在正常年份,才能准确地显示出分成地租的风险回报。无论如何,税收——相等分析方法的意蕴,即分成租约下的地租收益必然低于定额租约下的地租收益,已被证据所驳斥。

我希望,不同合约安排的风险回报能得到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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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四年前,我收集了一些关于财产法和亚洲农业的资料,想把这些资料与经济理论结合起来,写成我在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论文。如果不是我的指导老师劝我把注意力集中在农业法律所限定的两组产权约束条件上和相关的租约安排上,我的努力本来是不会成功的。

即使是这个有限的任务,完成起来也很困难。台湾当局强制实施的减租(the rental share restriction)导致了佃农耕地上产出的增加,这一现象乍看起来是与经济理论是不相容的。于是,我花了很长时间研究资料的可靠性,为产出的增加寻找减租以外的解释。这种研究失败后,我决定运用标准的经济学原理来建构与分成租佃制(share tenancy or sharecropping)相关的假说。但是,在写完论文的初稿后,我发现自己不但对具体的土地改革感兴趣,而且对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安排(land tenure arrangements)感兴趣。由此便产生了本书。

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和研究土地租佃(land tenure)的学者一直力求给租佃制度下资源利用的相对效率分等。比如,分成租佃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无效率的,正如较短期的租约安排被认为是无效率的那样。的确,一般认为,租佃要比自己耕作的效率低。研究发展经济学的学者常宣称,标准的经济学理论无法用于分析不发达国家的情况。不过,据说也有例外,也识别出了“非理性行为”,并提出了诸如“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这样有针对性的理论。但是,这些分析都忽略了相关的产权约束条件。因此,我不同意他们的结论也就十分自然了。

每一次交易都涉及到一份合约。市场上进行的交易,致使产权在单个合约当事人之间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借以转让产权的合约安排是多种多样的。我没有给这些安排的相对效率进行分等,而是证明,若不考虑到产权的约束条件,这种分多是毫无用处的。而且,我试图解释:(1)为什么在两组不同的产权约束条件下农业产出的方式会有不同;(2)为什么在相同的产权约束条件下会选择不同的合约。

我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求学期间,反复地旁听了阿尔奇安(Armen A.Alchian)和赫舒拉发(Jack Hirshleifer)的价格理论课。他们对我的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和鲁尼(Robert Rooney)指导了我的博士论文写作。给我以宝贵鼓励的其他人还有多马(Evsey Domar),加夫尼(Mason Gaffney),曼(Judith Mann),皮彭格(John Pippenger)和汤姆森(Michael Thomson)。我的同事,长滩加利福尼亚州立学院的德沃夏克(Eldon Dvorak),几乎每天都来帮助我。在做最后的仔细修改时,约翰逊(D.Gale Johnson)和舒尔兹(Theodore W.Schultz)慷慨地允许我引用他们的有关人力资本理论的文章。约翰逊(Harry G.Hohnson)阅读和评论了我的整部手稿。第4章是最后完成的,在写作这章时我吸取了科斯(Ronald H.Coase)、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麦克马纳斯(John McManus)和斯蒂格勒(George J.Stigler)的许多有益的意见。我的研究助理库特纳(Patricia Kuttner)承担了校对和编制索引的大部分繁重工作。

台湾的一些机构友善地提供给我许多宝贵的资料,其中包括中美农业复兴联合委员会、台湾省土地厅、农林部和台湾银行。长滩加利福尼亚州立学院的经济系和图书馆为我的研究提供了便利的研究条件。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斯坦福大学、洛杉矾加利福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的东方图书馆也向我提供了便利。

我还要感谢以下三个机构给予我的经济资助:利利捐助公司的赠款使我得以在洛杉机加利福尼大学研究产权和行为,芝加哥大学授予我1967-1968学年政治经济学博士后的研究基金,福特基金会的赠款使芝加哥大学涉及农业经济学的国际研究计划得以实施。

张五常

1968年于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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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拉斯·沃林

有一段时期,几乎每位经济学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买和卖犹如真空中的自由落体运动:没有任何障碍影响它们。进行这些活动所需的信息被认为可以自动获得,就像存在于空间的以太那样。谈成和做成交易无需耗费资源。更为精确的说法也许是:要么交易的发生被认为是不花费成本的,要么成本高得无法进行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许多经济学家也许很自然地会进而认为,需要国家提供帮助——这也被认为不花费成本。至于“企业”,则被视为外生给定的一组组技术上可能的投入和产出组合,附带有一种装置——类似于恒温器的东西——可不花费成本地记录下市场价格,自动带来利润最大化的数量。

传统经济理论的开创者们是各个时代最富有才智的人。他们创立这种理论,只是想对经济秩序的实质作程式化的描述。然而,这个目标并不低。经济秩序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为奇异的现象之一。请想一想,市场竟能较为成功地协调全世界几乎每一个人的活动,而且是连续不断地协调!传统的分析对此作出了形式说明,的的确确增进了我们对于拥挤而忙碌的人类基本运行情况的理解。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传统模式及其组成部分,对于与其相异的目的而言,愈来愈陈旧了。在其既定的抽象水平上,不能指望这种分析解释我们在市场上所见到的所有具体而复杂的现象。它无法说明我们称之为企业的制度——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除了徒具其表的骨骼外,此种分析中几乎没有企业的位置。可是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却着手用传统理论来说明企业。

这种努力偶尔有所收获,但心情急切的研究者得到的却往往是错误的结论——他们甚至未想到所使用的理论是不是不适合这项工作。在许许多多应用性研究中,一个又一个经济学家感到,所观察到的经济行为是无秩序、无效率的,简直是毫无规则可言。他们实际上陷入了科学困境:所使用的理论将人们合理地描绘为丧失了理性。从根本上说,差错出在传统分析缺失针对个人决策和行为的某些极端重要的约束条件。

20世纪30、40和50年代,一小群杰出的学者填平了上述巨大的缺口。意义最为重大的成就是科斯证明,个人决策和活动总是受产权结构的约束,并受交易成本的约束(在这稍前,奈特已触及到了这一论点当时仍被人误解的关键方面)。阿尔奇安与科斯一道探究了产权的作用。哈耶克、阿罗和斯蒂格勒开始考察信息的重要作用——确切点儿说,是考察信息的缺乏。还可以提及另一些人,实际上几乎都是大师一级的人物。

但尚有一项重要工作未做。已创立了一个新的理论构架——但要证明其科学价值,就必须在光天化日之下运用它。尤其是,必须运用这种范式分析这样一些重要的市场现象,正是这些现象激起了旧传统下培养出的经济学家的好奇心,并自认为已对它们作出了解释。倘若不做这项工作,新构架的力量最终就不会得到令人信服的承认。战火的洗礼等待着它。

我认为,几乎无法择选出某一项研究,将其明确无误而又无可置辩地视为完成了这种仪式。譬如,科斯本人曾研究了无线电频率市场(其实并不存在这样的市场!)。迪雷克托考察了搭售中的共谋现象,他的考察人们经常提及但却从未正式出版。科斯和阿尔奇安在他们的主要文章中提供了一些实例,但都很粗略。不过,间或有一些雄心勃勃的年轻学者开始以严格的科学方式运用这种新工具。其中之一就是当时年仅30岁的张五常。假如要把胜利的桂冠授予某个人的话,在我看来就应该是他。张的代表作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书,该书于1969年首版,已售馨多年,作为一本经典著作,早就应该再次发行了。此书中译本的出版,肯定使有关人士付出了巨大辛劳和坚韧不拔的努力,由此而令其作者更加确信,这本书已的确成为一本经典之作。

《佃农理论》是一本科学杰作。它为研究工作竖立了一个典范,力图用全新的分析方法解释我们周围的市场安排。张五常或许第一个令人信服地证明,必须把合约解释为按经济原则构造的。他认为,大多数合约都是选择的结果,也就是对涉及信息和控制的条款和安排的各种可能的结构作出选择。这一开创性的分析所产生的结果是,由此确立了合约选择在经济学中的极端重要地位。《佃农理论》在促使“合约”一词成为经济学界家喻户晓的词语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大约1970年之前,这个词很少出现在经济学专著或教科书的索引中,但自那以后则很快成为最重要的词目之一。

张五常挑选了分成租佃这个题目,集中精力加以研究。他挑选得很合适,原因有三。第一,分成租佃当时是(而且现在依然是)农业以及各种服务业中的一种重要管理方式。第二,分成租佃合约展示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合约安排所特有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常在“委托人-代理人”这个题目下讨论。第三,人们从前对分成租佃得出的结论似乎过于简单,甚至令人产生怀疑,因而有必要重新加以考虑。张五常不仅证明自己非常娴熟地运用了这种新理论构架,而且还确立了它的神圣地位。《佃农理论》之所以令人信服,是因为作者掌握有大量分成租佃文献,对它们进行了仔细分析,并小心谨慎地使用了得自广泛来源的经验材料。它所得出的主要结论,现在已成为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以前的几乎所有研究得出的结果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它们坚持的分成租佃合约无效率的观点是虚幻的。这给了经济学家经常宣称某种状况是无效率的习惯以致命一击,他们甚至在不能指出采取何种方法可消除这种想象出来的无效率时,也仍然这样做。他们忽略了实实在在的成本约束条件,因而未能采取正确的分析步骤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最后,阅读《佃农理论》令人感到兴奋。作者对自己论述的题目和自己所做的事情满怀信心,读者一边读一边急切地想知道作者接下来会展示什么内容。具有这种探险色彩的经济学专著并不多。

2000年5月于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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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理论

——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

张五常 著

易宪容 译

朱泱 校

STEVEN N.S.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With Special Application

to Asian Agriculture and the First Phase of Taiwan Land Reform

1969 b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co

本书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译出

《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

引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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