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①参见本书第8章,表3,第6栏。[4] ②参见本书第8章,表4,第1栏,也可参见表2的资料。[5] ③参见第5章C节。
[6] ①参见JCRR,《年度报告》,第47页。1948-1950年,全部国有耕地的大约 6%租给了佃农,地租为年产出的1/4,但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和佃农人数没有任何记录。1951年,这种国有土地有一部分出售给了佃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自耕农人数显著增加(表2,第2栏)和1950到1951年佃农占有土地进一步减少(第8栏)。关于私有耕地,一些零星的证据表明,在分成制下,由于水田的数量较多,佃农的耕地比自耕农的耕地劳动密集度要略高些。参见“农林部”,《台湾农业年鉴(1951版)》(台湾,省政府,1951年),第1、2节。
[7] ①所用的资料只包括受影响的佃农户数,不包括所有的佃农户数。
[8] ②L.H.Lee,“Impact of Land Reform 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Rural Employment in Taiwan”,(JCRR,《年度报告》63-RED-M-176),第2页。
[9] ①同上,第6页。1953年后,各种报道显示,农民每年花在农活上的时间很少超过200天,这取决于政府分配给他的土地面积。参见Arthur W.Peterson,“An Economic Study of Land Use in Taichung Hsin and City,1960”,油印本(Taichung,Research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Chung Hsing Universuty,1961);Committee on Census of Agriculture General Report on the 1961 Census of Agriculture(1963);Nien-Tsing Lu,Analysis of Farm Family Economy of Owner-Operators under the Land-to-the-Tiller Program in Taiwan(台北,台湾银行土地研究部,1965年)。
[10] ②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第37-38页。
[11] ③《台湾土地改革纪要》,第39-40页。另一些同样的例子,参见第1章B节所引的资料。
[12] ④参见Tsung-han Shen,“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n Taiwan sinceWorld War II”,第136-139页,187-188页及其他地方。通常的作法是肥料和种子由佃农提供(住房由地主提供)。肥料施用量的变化表明增加了耕作集约度,这并不是补偿性支付。
[13] ①“农林部”《1952年年鉴》,第5节C。请注意,1948年以前,商品肥的施用量并没有稳定增长的趋势,撇开1947年以前的战争时期不谈,从1947到1948年,商品肥施用量下降了4.5%,此后,商品肥施用量的增长趋势是很明显的。我们把商品肥施用量上的这种变化视为证实耕作集约度增加假说的证据。不要把这与1953年后商品肥施用量的增长相混淆,1953年后商品肥生产是得到政府补贴的。参见“经济政策办公室”,《台湾的化肥工业》,第3页。
[14] ②同上,第5节D。从绝对数量(这似乎不是合适的衡量尺度)来说,农家肥的减少幅度要比商品肥的增加幅度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