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佃农理论》作者:张五常【完结】 > 书香门第☆ 佃农理论.txt

第三章 有关分成租佃制的传统观点和对可选择假说的检验.2

作者:张五常 当前章节:3743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22:24

上面的均衡所蕴含的资源配置,虽然满足了帕累托条件,但却采取了一种迄今为止尚未观察到的有趣形式:许多佃农在一个农场中工作,每一个佃农投入少量劳动;每个佃农在许多农场工作,他得自这些农场的总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实际上,这种形式是与前面论述过的资源配置形式一样,即:每一个佃农把他的全部劳动投入一个农场,直到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佃农的边际成本为止。但是,我们从未看到过佃农像所描述的那样,把他们的投入分散到许多农场,因为交易成本,尤其是签订合约的成本和从一个农场流动到另一农场的成本,不等于零。

D.意蕴的检验

正像1950年约翰逊呼吁对分成租佃制下的资源利用进行经验检验一样,中国学者在大约20年前就对租佃制作了广泛的调查,随后一丝不苟地汇编了有关租佃耕作的资料。在中国,本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人们普遍抨击租佃制下的耕作,经常讨论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利弊。由于缺乏标准的经济理论来支持他们的论点,一些中国的机构和单个的学者便诉诸于实际的调查。对租佃制问题的争论不久由于中日战争爆发而停止。除了由巴克(John Lossing Buck)撰写的两部著名的英文著作外,这些调查结果此后便一直湮没无闻。①[74]

上面提及的资料,虽然似乎尚不充足,但却是我所能利用的主要资料,藉此来研究无约束的私人产权条件下耕地利用的情况。这些中国的经验,连同从亚洲其他一些地方获得的资料,将应用于本节和下一章的分析。不过,请注意,在每一个例子中,我们只使用收集自这样一些时期和地方的资料,在这些时期和地方,现存的产权制度与我们借以推衍出分成租佃理论的约束条件是一致的。因此,战后的农村土地改革,使本书的这部分不能利用过去2O年亚洲的农业资料。

把两种分成租佃理论的意蕴运用于观察资料,我们可以进行几个简单的检验。

根据第2章推导出的标准分成租佃理论,给定生产函数,地租的比例取决于土地的肥力和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具体地说,如果(a)土地较为肥沃,或(b)佃农投入的成本较低,则地租的比例就会较高。①[75]与这种假说相一致的的证据是确凿的:

1.根据对中国 11个地方641户样本农民的调查(1921-1925年),巴克注意到:

作为地租,如果佃农租种的是麦地和水田,就要交给地主一半的谷物和稻草;如果佃农租种的仅仅是水田,就要交给地主2/5谷物与稻草;如果佃农租种的土地较为贫瘠,就要交给地主3/10的谷物与稻草。①[76]

同样,他在贵州省(1929-1930年)也观察到:

地租的分成率取决于土地的肥力。粗略地说,上等土地的地租分成率一般为6O%;中等土地的地租分成率为50%;劣等土地的地租分成率为40%。②[77]

除了上述不定期的观察外,立法院(中国,1930年)和内政部(中国,1932年)还定期收集数据,也表明了相同的情况。③[78]后一种资料已经通过整理计算放在本书的附录B中,这些资料包括了中国22个省7类土地的情况。

2.在台湾,政府1949年规定了最高地租的比例为年产出的37.5%。这一最高比例对所有的分成租佃合约来说都是一样的,无论出租的土地是水田还是旱地。资料表明,99.4%的出租水田都受到了这种分成租约限制的影响;也就是说,原有的地租分成高于产出的37.5%。不过,只有50.9%的出租旱地受到了这一限制的影响。①[79]这意味着,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较高的分成地租比例一般是与较肥沃的水田联系在一起的。

3.而且,巴克也发现,当地主提供一部分耕作投入(即佃农的成本较低)时,分成地租的比例较高:

地主获得总收益比例从 24.6%到 66.6%不等。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收取少量地租,在后一种情况下则盛行分成制,地主除了劳动和日常管理外提供其他一切耕作投入。②[80]

同样,根据Ching-Moh Chen对四省进行的另一次调查(中国,1934年),我们发现,在地主提供种子、肥料和耕牛的情况下,地租的分成比例平均为55.98%,而在佃农提供这些非土地投入的情况下,平均为46.37%。①[81]

此外,给定生产函数,每一个佃农所承租的土地面积,取决于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具体地说,如果(a)土地较为肥沃,或(b)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较低,那么每户佃农租种的土地面积就较小。②[82]支持这一论点的证据也是确凿的:

1.在朝鲜,1929至1938年这10年中,每个水田佃户承租的土地面积平均为0.58町,旱地佃户承租的土地面积平均为O.97町。在同一时期和同一地区,水田的价格通常是旱地的25倍以上,从而证明了水田一般比旱地更为肥沃。③[83]

2.根据巴克进行的另一次调查(该调查包括1929-1933年期间中国的168个地方的16786个样本农户),我们发现,(a)在土地较为肥沃的水稻产区,每个佃户租种的土地面积平均是3.O9英亩,而在土地较为贫瘠的小麦产区,租种的土地面积平均是5.63英亩;(b)在列举的7类耕地中,所租种的平均面积最小的耕地,是同季双重轮作的稻田(2.37英亩),这种稻田一般是最肥沃的。①[84]

现在转而用税收-对等方法来分析分成租佃制,同样参照图5,我们要问的是:如果所宣称的均衡点A是有效的,我们会观察到什么呢?以下是其中的意蕴:

1.我们会观察到,租佃农场中的劳动和其他投入比,要低于地主自己耕作的农场或请工人耕作的农场。这也意味着,租佃农场的产出,要低于自己耕作的农场,但正如巴克所指出的(中国,1921-1925年):

通常认为,佃农村土地的耕作不如自耕农好,与这种观点相反,根据不同类型土地占有制的产出进行的一项分类调查表明,在大多数地区,产出并没有多大差别,在少数有差别的地区,调查结果对佃农或半自耕农的有利程度,同自耕农是一样的。……在一些地方,甚至很明显,佃农对土地的耕作要好于自耕农。①[85]

巴克的数据显示的每英亩谷物产量指数如下:自耕农场为1OO和101;半自耕农场为99和101;租佃农场为1O3和104。②[86]30年后,没有参考巴克的著作,布雷(James O.Bray)发表了同样的言论:

致力于农业技术进步的欠发达国家应该认识到,农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这样一些地区,在这些地区,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方式,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分成租佃安排。③[87]

关于耕作集约度,我们发现,日本的资料表明,每个自耕农平均占有的土地为222町,而每个半自耕农为2.1町,佃农为1.93町,①[88]这也否定了税收-对等方法的意蕴。租佃农场中较高的劳动-土地比例,可以用租佃的水田比例较高来解释。

2.我们会观察到,按照税收-对等分析,因为在均衡点A,地租收益较低,所以租佃土地的市场价值要低于自耕土地的市场价值。证据再一次明显地否定了这个意蕴。我们发现,土地的价值是依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位置而不同的,“三种占有方式(自耕、半自耕和租佃)下的土地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只相差几美元”。①[89]还有,在均衡点A,我们可以观察地主获得的(每英亩)实际地租,在分成租佃制下要低于定额租约。但正如附录B所表明的,分成地租通常略高于谷物地租。②[90]就像我在后面将要说明的那样,可以把这种微小的区别视为对地主在分成合约下承担“风险”的一种报偿。

3.我们会观察到,正如税收-对等方法所蕴含的那样,较高的地租比例——随着图 5中的( )(1-r)曲线向下移动——将与租佃农场中每单位土地的较低耕作投入连在一起。我们发现了相反的证据:地租比例较高的租佃农场,通常劳动-土地的比例也较高。③[91]这要么是由于出租的土地较为肥沃,要么是由于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较低,这一条件已经蕴含在我们的分成租佃理论中。

4.最后,如果税收-对等方法是正确的话,我们会观察到,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分成佃农会从几个地主那里租种土地。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以台湾为例,1949年,每个佃户只有1.24份租约。①[92]这额外的O.24份租约可以很容易地用第2章讨论过的利用边际小块土地来解释。另一方面,地主放出一两百份租约是很常见的事儿。②[93]

佃农理论 上页   下页 素心学苑

--------------------------------------------------------------------------------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