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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本重组、企业重组以及债转股等问题的专题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本重组、企业重组以及债转股问题越来越多。本节将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一、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本重组、企业重组以及债转股的概念与意义(一)资产重组我们认为,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资产重组的着眼点在于企业资产的合理运用。因此,资产重组应当是指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各类资产的使用效能,对现有资产进行的存在形态、存在空间以及组合关系的调整。例如,改变企业现有资产不合理的空间组合,使其达到高效运营状态;将由于会计处理原因而在账面上金额为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转让,以使其达到账面上的增值,并借以改善企业的融资能力;将企业已经持有的股权,变换为其他股权,以使企业持有股权的实际质量得到改善;将企业持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为债转股的形式之一),以图企业相应资产的质量好转;等等。应该指出,我们并不认为企业正常的销售商品、债权回收等属于我们这里所探讨的资产重组范畴。可见,资产重组的目的主要有:(1)改变现有资产的质量(变现质量和被进一步利用的质量);(2)改变企业资产的规模,同时改善企业的融资能力等。就会计处理而言,改变资产在企业内部的组合方式并不能使企业资产的账面净值得到提高,因而不存在对报表进行调整问题;将账面净值为零或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涉及到投资增值的确认以及投资的入账价值的确认等处理问题,我们已经在投资部分进行了讨论。关于债转股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的部分进行专门讨论。(二)债务重组我们认为,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债务重组的着眼点在于企业负债的偿还与转化。因此,债务重组应当是指企业对其债务的偿还方式、

偿还期限以及债务条件进行的重新安排。就偿还方式而言,企业可以由货币清偿改为事务清偿,可以将债务转化为资本(为债转股的另一形式);在偿还期限的变更方面,可以将到期需要偿还的债务改变为延期偿还;在债务条件方面,可以与债权人重新商谈利率条件,等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1月18日修订)》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的方式分为: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化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简称混合重组方式)。对于债权人而言,进行债务重组的主要原因是:(1)最大限度的收回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使债务重组收回的资产的价值比应当收回的债务价值要小,但有时也只能进行债务重组,毕竟少总比没有要好;(2)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困难,避免由于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导致未来更大的债权损失。对于债务人而言,实施债务重组的主要目的有:(1)通过用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展期偿还债务、降低贷款利率或降低偿还本金来减轻企业债务清偿的现金支付压力;(2)通过实施债转股以获得融资能力的立即改善等。关于债转股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的部分进行专门讨论。

(三)资本重组与企业重组我们认为,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资本重组与企业重组的着眼点在于企业所有者权益。因此,资本重组与企业重组应当是指企业对其现有资本在资本规模、股东之间的持股份额以及企业之间资本组合的重新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资本重组与企业重组的含义是一致的。资本重组与企业重组的基本方式有:1.将现有企业的股本扩大,吸收新的股东入资(包含债转股);2.改变现有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3.企业之间的购并。具体包括:(1)吸收合并:是指现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除一家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字消失,合并后的企业以没有消失企业的名字存在。(2)新设合并:也称创立合并。是指现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所有企业名字消失,合并后的企业以新的名字存在。(3)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以直接向另一家企业注入资产或从另一家企业现有股东手中购买股份的方式,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合并前后两家企业均保持各自的法律实体、独立经营状态。在上述多种重组方式中,除了控股合并中的从另一家企业现有股东手中购买股份的方式可以使购买者直接确定持股比例外,其他几种方式均涉及企业股东之间股份比例的确定问题。(四)债转股一般来说,对于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是指将其债权转化为对原债务企业的股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债转股是指将其负债转化为本企业的资本,形成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从上面我们对几种重组和债转股的讨论可以看出,不同的重组概念虽然各有其关注的侧面,但是,它们都从不同侧面描述了企业重

组:企业重组离不开对资产的运用,债务重组也离不开对资产的运用,有些资产重组本身就是企业重组(如债权转股权),等等。因此,上述诸概念是相互渗透的。在上述重组中,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而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则是对重组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的调整(如在重组前后股东持股比例的协调、债转股过程中转作股份的债务与原股东权益之间的价值对比等问题)。二、关于债转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债转股问题,是近来经济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前已述及,对于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是指将其债权转化为对原债务企业的股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债转股是指将其负债转化为本企业的资本,形成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下面拟从财务关系的角度对债转股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一)债转股对债务企业影响的财务思考1.债转股对债务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关于实施债转股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有的观点认为,债转股会改善原债务企业的盈利能力。理由是,企业的负债减少,将会使企业的利息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例如,某企业在实施债转股以前的贷款利息为2亿元,假设将与2亿元利息相对应的贷款全部转化为债务企业的实收资本,则企业就会因为此项债转股计划而节约2亿元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因此就会增加2亿元。但是,我们认为,债转股能否改善原债务企业的利润水平,不能采用上述的静态分析方法,而应当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我们知道,企业贷款利息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3个因素:贷款规模、贷款利息率和贷款期限。对债转股能否改善原债务企业的利

润水平的分析,应当结合上述3个因素的具体情况来进行。(1)贷款规模从企业的贷款需求来看,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性目的(即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发展性目的(即用于对外投资、购建固定资产等)。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能够作为利润表财务费用处理的主要为流动资金、对外投资方面的贷款利息以及固定资产竣工后的相关利息。这就是说,从贷款规模方面来分析,影响利润表财务费用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企业在一定时期(会计期间)的经营需求以及发展规划和安排。在经营性贷款方面,原债务企业实施债转股后是否需要扩大贷款规模,将对降低财务费用有不同的影响:第一,原债务企业在小于原企业贷款规模的条件下能够继续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状态。在这种条件下,原债务企业的贷款规模会减少。在不考虑贷款利息率以及贷款期限的条件下,原债务企业的财务费用就会因实施债转股而减少,企业的利润会因此而相应增加。第二,原债务企业在等于原企业贷款规模的条件下能够继续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状态。在这种条件下,原债务企业的贷款规模会维持不变,不会进一步扩大。在不考虑贷款利息率以及贷款期限的条件下,原债务企业的财务费用不会因实施债转股而减少,企业的利润不会因此而变化。第三,原债务企业在等于原企业贷款规模的条件下不能继续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状态。在这种条件下,原债务企业的贷款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在不考虑贷款利息率以及贷款期限的条件下,原债务企业的财务费用在实施债转股后会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减少。在发展性贷款方面,企业的需求规模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划的实施安排。在企业的财务战略与企业战略密切配合时,为了实施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必然会寻求贷款融资。债转股的实施,可以立即改善企业的融资能力,为企业债务融资奠定了基础。如果企

业为了发展性目的进行融资,融资规模超过了原债务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前的规模,且财务费用符合有关规定,计入利润表的财务费用,则发展性贷款将使企业的财务费用提高,利润总额降低。反之,如果企业的发展性融资规模导致的计入利润表的财务费用规模没有达到实施债转股以前的规模,则发展性贷款将使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利润总额提高。概括地说,原债务企业在实施债转股后,如果因贷款规模的原因(不论是经营性贷款还是发展性贷款)导致计入利润表的财务费用下降,则企业会因此而改善盈利能力。反之,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会得到改善。(2)贷款利息率和贷款期限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贷款利息率的具体水平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定时期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贷款规模、贷款的担保条件以及贷款企业的信誉等。在利率的选择上,可以采用固定利率、变动利率或浮动利率等。可见,贷款利率中,既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因素,也有企业可以选择的因素。在不考虑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息费用将随着利率水平而波动。因此,实施债转股后,利率因素能否为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作出贡献,要具体分析实施债转股前后企业的贷款利率情况:如果实施债转股后企业的贷款利率有所降低,则企业会因实施债转股而降低财务费用,从而提高利润总额;如果实施债转股后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能有所降低,则企业不会因实施债转股而降低财务费用,企业的利润总额不会得到改善。在贷款的期限安排与选择方面,按照债务融资理论,资产与相应的债务(即为投资于该资产而产生的债务)的期限应大体一致:营运资本中的波动部分一般应由短期债务来解决;营运资本中的固定部分、机器、设备以及建筑物等,应由中长期债务来解决。当然,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贷款期限的选择又呈现出多样

——摘自《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化的态势。我们认为,从总体上来说,贷款期限对企业财务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率因素上。我们认为,债转股对企业盈利的影响,除了体现在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利息因素以外,还体现在由于资本结构变化而带来的资产活力的变化上。对于原债务企业而言,债转股的实施,在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同时,还对企业资产的活力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第一,如果原来的债务是以一定的资产抵押为条件的,那么,债转股的实施,将使得原来的抵押条件不再存在,相应的资产获得了“解放”,从而企业的资产活力增加;第二,如果在债转股后,企业的控制性股东发生了变化,并因此而导致企业发生资产重组,从而使得企业现有资产的活力增加;等等。企业活力增加,必将导致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因此,我们决不能笼统地说:债转股将会改善原债务企业的盈利能力。2.债务企业主动实施债转股的条件分析与债务企业有关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债务企业在什么条件下愿意实施债转股?这就涉及债务企业主动实施债转股的条件问题。我们认为,从债务企业的角度来说,不同的盈利状况条件下的债务企业,对债转股的实施有截然不同的心态。(1)盈利情况较好、利润质量较好的企业在这里,盈利情况较好、利润质量较好的企业,是指那些通过自己常规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能够实现正常利润、并对利润有较好的支付能力(支付税金、支付股利等)的企业。对这类企业而言,现有的资产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按照财务管理理论,维持现有的股本结构,将会使现有股东继续享受企业持续盈利所带来的财务收益。在企业因为扩张等原因而需要资金时,企业将会首先选择进一步举债而不是筹集股本:在获利情况良好、利润质量较好的条件下,进一步举债将会使现有股东的财务收益得到更快的增长。如果对此

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必然改变原企业的股本结构,从而增加了分享原企业财务收益的力量。对原企业的股东而言,这等于在财务分配上“引狼入室”、主动“割肉”。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盈利情况较好、利润质量较好的企业,一般不会对实施债转股感兴趣。除非此类企业的股东看到,在实施债转股后,企业的前景更为光明。(2)盈利情况较差乃至连续发生亏损,或者虽有利润但利润质量较差的企业在这里,虽有利润、但利润质量较差的企业,是指那些通过自己常规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能够实现一定利润,但对利润有较差的支付能力(难以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货币需求、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支付税金和股利等)的企业。对盈利情况较差乃至连续发生亏损,或者虽有利润但利润质量较差的企业而言,现有的资产处于不良运行状态。现有利润已经成为企业的负担,维持企业现有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股本结构,将使企业难以摆脱财务困境。在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而需要资金时,企业会发现,由于债权人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怀疑,采用正常途径难以获得自己所需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把希望寄托在首先实施债转股,然后改善企业融资能力,以改善后融资能力为基础进一步融资以求企业进一步发展上。对此类企业实施债转股,虽然改变了原企业的股本结构,甚至改变了主要股东,但对于原企业的股东而言,他们看重的是企业的“起死回生”的希望。实施债转股,等于在财务上加大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同盟军。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盈利情况较差乃至连续发生亏损,或者虽有利润但利润质量较差的企业,一般会对实施债转股感兴趣。3.债转股对原债务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分析从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关系来看,在实施债转股时,将立即减少其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这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会立即得到改善,从

而改善了企业的融资能力。一般来说,企业此时融资能力的改善,是在企业资产质量与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条件下发生的。但是,也应看到,企业融资能力的高低,除了应当关注报表信息以外,还应当关注表外信息:如果企业在实施债转股以后,其重要领导人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能力的变化。(二)债转股对债权企业影响的财务思考1.债转股对原债权企业资产质量的影响分析我们在本部分开始时已经指出,对于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是指将其债权转化为对原债务企业的股权。下面,我们从股权资产和债权资产的质量差异角度来分析。(1)债权资产质量我们这里所说的债权资产质量,是指债权等额回收的可能性:债权等额回收的可能性越大,我们认为债权的质量越好;债权等额回收的可能性越小,我们认为债权的质量越差。从债权企业的角度来看,债权的可回收性既取决于债务企业的偿还能力,也取决于债权形成时有关债权保护措施(如抵押、担保等措施)的安排情况。在未实施债权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债权的可回收性主要取决于债务企业的偿还能力。一般而言,为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债务企业会支付其到期的债务。但是,在债务企业遇到严重的支付困难乃至破产清算时,债权企业就有可能以低于账面的金额回收债权。但是,不论如何,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企业债权的回收比股本回收(通过转让或破产清算后破产企业向股东支付剩余的所有者权益等方式来实现)的稳定性高。(2)股权资产质量我们这里所说的股权资产质量,是指股权回收渠道通畅、增值方式可控、回收金额稳定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股权回收渠道通畅、股权持有方可以控制股权增值的方式、回收金额稳定且高于股权账面金额的条件下,我们认为股权的质量好;反之,股权回收渠道不畅、股权持有方不能控制股权增值的方式、回收金额低于股权的账面价值,则我们认为股权的质量差。在股权回收渠道方面,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股东的股权回收的渠道最为通畅。在不能通过股票交易所来变现股权的条件下,股权持有方也可以利用其他方式出让自己手中的股权。但是,股权持有方利用其他方式出让自己手中的股权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股权的变现存在着时间上的滞后性。在增值方式方面,我们认为,企业既可以通过立即出售股权变现来实现股权增值,也可以通过参与被持股企业的管理在未来实现增值。显然,在上述两种方式中,持股方对股权增值的可控性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立即出售股权的条件下,相对于在股票交易所变现,股权持有方对非交易所的股权转让具有更强的可控性。而在通过参与被持股企业的管理在未来实现增值的条件下,这种可控性则主要取决于股权持股方所持有的股权对被持股企业的影响:在股权持股方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控制性股权、对被持股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股权持股方可以通过控制被持股企业、将其纳入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等方式来实现股权的未来增值;在股权持股方所持有的股权属于重大影响性股权、对被持股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股权持股方可以通过对被持股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来实现股权的未来增值;在股权持股方所持有的股权既不属于控制性股权,也不属于重大影响性股权、而仅仅属于非重大影响性股权的条件下,股权持股方不可能通过自己的直接影响来实现股权增值,只能借助于控制性股权和重大影响性股权来实现股权的未来增值。2.债权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条件分析有了我们前面的分析,我们就会看到:一般来说,只有在股权变现渠道通畅、变现金额可控性强且高于账面金额或企业可通过自身的控制性影响来实现股权未来增值的条件下,债权企业才会主动谋

求债转股。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有可能实施债转股的债务企业大多为非上市公司。因此,准备将自己的债权转为股权的企业,主要寄希望于债转股后能够对原债务企业实施控制,然后再将其推向股市以实现增值。3.与债务企业不良资产有关的风险转移的分析从对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双方的财务分析,我们看出: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对于债转股的实施心态经常是矛盾的。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能够使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自发地走到一起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基本上是那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的银行(或代替银行管理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长期无力支付到期贷款的国有企业。现在的问题是:与债务企业不良资产有关的风险转移到哪里去了?实际上,债权企业的不良债权就是债务企业不良资产的具体体现。在实施债转股后,债权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如果此时尚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股权转移条件,股权持有方将继续持有股权一段时间。因此,在实施债转股的一刹那,债权企业的资产质量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债务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并没有涉及债务企业资产的变化,因而也就不可能消化债务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企业的不良资产还是不良资产!债务企业的不良资产向优良资产的转化,只能通过债转股以后企业的良性运转来“消化吸收”。如果是这样,则与债务企业不良资产有关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到企业以外,而是企业通过自身努力而消除的。但是,如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尚未通过自身的努力而“消化吸收”其已有的不良资产以前,其股权就已经上市流通。而原债权人也通过股市将其手中因债转股而持有的股权变现,则与债务企业不良资产有关的风险就转移到股市,转移到购买债转股企业股权的股民手中。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实施债转股的条件下,与债务企业不良资产有关的风险转移到了最终的股权持有者手中。(三)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思考我国目前实施债转股的基本操作程序是:由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有关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实施债转股的债务企业实施债转股;在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下,条件成熟时,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股权上市;资产管理公司在将其持有的股权变现后,偿还银行。关于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债转股企业应具备5个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利,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另据资料显示,大约2/3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三年脱困信心不足,60%以上的经营者认为要实现三年脱困,解决债务问题的首选方式是债转股。这就是说,债务沉重的国有企业对实施债转股,有着内在的期盼与积极性。关于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我们有如下认识:1.政府的审批制将有可能将不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实施债转股、适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失去实施债转股的机会我们前面曾经谈到,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能够使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自发地走到一起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基本上是那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的银行(或代替银行管理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长期无力支付到期贷款的国有企业。但是,能否实施债转股,并不是由期望走到一起来的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双方来决定,

而是由有关部门的审批来决定。尽管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既然是审批,必然是得到批准的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比申请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数量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审批制将有可能将不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实施债转股、适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失去实施债转股的机会。果真如此,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实施债转股的成效。2.实施债转股,为改变有关企业的股本结构、人事安排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不能立即改变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搞活国有企业,仍然任重道远一般来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公司的董事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有重要影响。债务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其股本结构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地,企业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以及企业的发展目标等重大问题也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为扭转实施债转股的债务企业的不利局面、向经营与管理的良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国有企业的搞活,不能忽视的另一重要方面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激励机制、业绩评价机制等等)的改变。我国国有企业在上述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正是这些存在与国有企业内的严重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使得国有企业长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不在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方面有重大变革,债转股仍然难以获得较大的成效。三、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下面,我们以《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为依据,介绍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一)与债务重组有关的若干概念我们在前面的有关介绍中,曾经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给出的定义。在此,我们将继续介绍其他相关概念。1.债务重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于债权人而言是债权重组。一般将债权重组和债务重组统称为债务重组。同1999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在界定债务重组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对于企业是否发生财务困难,在重组业务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2.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在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某项债务的条件下,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条件下,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3.以债务转化为资本清偿债务在以债务转化为资本清偿债务的条件下,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条件下,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额确认为资本公积。5.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在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条件下,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以非现金资产方式的清偿债务的规定进行处理。(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债务转化为资本的有关规定处理。(3)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条件下,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冲减之后的余额再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实施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在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某项债务的条件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条件下,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务转化为资本清偿债务在以债务转化为资本清偿债务的条件下,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条件下,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实际收到时,应作为当期收益处理。5.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在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条件下,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

理:(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以非现金资产方式的清偿债务的规定进行处理。(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3)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条件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处理。(四)关于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1.债务人的信息披露债务人应根据准则的规定,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支出。2.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债权人应根据准则的规定,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4)或有收益。

四、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相互转化与财务状况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实际上已经有所涉及。现在,我们再作进一步讨论。企业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间各项目的相互转化,不会对企业的资产造成影响,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外在表现、企业股东(所有者)与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权益对比以及企业的举债能力均有影响。(一)负债转化为实收资本我们已经讨论过,负债转化为实收资本是债转股问题。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上市公司,经常发行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这样,在未转化为股票前,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讲,他是债务人,定期支付利息;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来讲,他是债权人,定期收取企业支付的利息。在债券转化为股票后,对发行债券(股票)的企业而言,他的股本得到了增加,从而其所有者权益对负债的对比关系(此指标决定了企业进一步举债的潜力)得到好转,企业仅向股东支付受企业盈利状况以及企业股利分配政策双重制约的股利;对股票的持有者而言,他的身份从债权人变成了股东。他的权益除了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其法定权力外,还可收取股利。但他对企业的入资(股本)则不可能从企业回收,只能通过转让方式回收。(二)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除了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外,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有:(1)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较小规模扩大为较大规模。对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股数相应加大,股票市价有可能相应降低;(2)企业的资产无任何变化;(3)企业股东间的持股比例无任何变化,因此不改变企业的股东间对企业资产的权益力量对比;(4)企业所有者权益与负债

的对比关系在此变化后的较短时间内无变化。(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在企业发生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企业的出路主要有:一是实施破产程序;二是实施复苏计划,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重大改革;三是与其他企业走合并发展的道路。在上述三种选择中,如果选择了第二种,说明股东对独立、继续维持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经营成果会得到好转具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企业1996年12月31日具有下列报表资料(单位:万元):

所有者权益构成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1 000

200

-800

400

企业未来三年预计利润总额(设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间无数量差异):

企业未来三年预计利润总额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利润总额(万元)

200

300

400

设企业累计的800万元亏损,符合有关制度的补亏规定,可用以后三年利润弥补。这样,直到1999年,企业才能在弥补完亏损后纳税

并分红。这对企业的股东显然无吸引力。如果在1996年末,公司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进行必要的变更登记,将其所有者权益变为(单位:万元):变动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400资本公积0盈余公积0未分配利润0所有者权益合计400而在1997年、1998年、1999三年内,企业均可在缴纳所得税后分红,使企业的股东增强信心。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资本重组方式,必须在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且重组后的实收资本不能低于企业所在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用上述各项目补亏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股权比例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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