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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利润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作者:张新民 当前章节:10425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22:24

在会计上,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通过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引起的经济资源的总流入。收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狭义的收入仅指营业收入,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性经济业务产生的收入。对工业企业来说,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所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工业性劳务所发生的收入;对商品流通企业而言,主营业务收入则是指商品销售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进出口业务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的手续费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不独立核算的其他业务或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例如,工业企业的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畴。无论广义的收入还是狭义的收入,他们都是企业利润的来源,所不同的仅仅在于营业收入是通过正常的营业活动而获得的,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本章所讨论的收入主要是指营业收入。

一、收入的特点第一,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利得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为净额。例如出售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不是为出售而购入的,将固定资产出售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而是用来冲减长期代摊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二,收入既可能表现为企业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里所指的以商品或劳务抵债不包括债务重组中的以商品抵债。第三,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收入准则中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利润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准则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

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这里所指的销售商品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这些销售商品的交易已在相关准则中规定,或将另行规定。商品主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或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在这里,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

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第二,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这方面的例子如代销或寄销商品。在代销或寄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第三,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这方面的例子如交款提货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应确认收入。(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出售后,保留了对该房产的物业管理权,由于此项管理权与房产所有权无关,房地产销售成立。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应视为一个单独的劳务合同,有关收入应确

认为劳务收入。(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作为负债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时会代第三方或客户收取一些款项,例如,企业代国家收取增值税,代贷款人收取利息以及旅行社因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收取票款等。这些代收款应作为暂收款记入相应的负债类科目,不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等。当存在上述交易行为时,应以制度规定做一下处理:(1)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例如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买方2%的折扣,用符号“2/10”表示,在20天内付款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用符号“1/20”表示,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用符号“n/30”表示等。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2)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在这

里,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10%的折扣,或买主每买10件送1件;再如,企业为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的商品而进行降价销售,降低的价格也属于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作账务处理。制度上所指的销售折让是指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折让,这种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3)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种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按照我国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具体来说,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和提货单移交给买方,则货物的所有权已从卖方让渡给买方,此时,无论货物是否发出,都要确认销售收入;如果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

售,因为价款已经收到,商品发出时即确认销售收入;当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张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销售收入实现。3.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1)代销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第二,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2)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是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3)售后回购售后回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二是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三是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卖方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回购协议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这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卖方不再保留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二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则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因此,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协议,整个交易不确认收入。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或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作为销售核算,还是作为融资协议核算。(4)房地产销售房地产销售就是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如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房地产销售与工业企业销售商品类似,应按收入准则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

况,例如: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③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万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占有财产的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作销售处理,还是作为筹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如作销售处理,卖方在继续涉人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企业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5)出口销售企业出口商品,通常的成交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离岸价(FOB),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搬运到车船(包括船,火车、汽车等)或其他运载工具上的所有费用。第二,工厂交货价格(DAF),即买方直接从卖方工厂提货,商品的价格只包括售价,不包括运费。第三,到岸价(CI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保险及运输等费用。第四,成本加运费价格(C&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及运输费用。在不同的成交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不一致。另外,不同的成交方式,表示售价包含的内容不同,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也不相同。例如:按离岸价成交时,商品被搬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载工具上,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认,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

同注明的离岸价格。按工厂交货价格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格。按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均应在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认收入,但收入的确认金额分别为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此外,对于自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陆运要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二)劳务收入的确认1.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由于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包括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等)、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提供劳务的内容不同,完成劳务的时间也不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为现金交易,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收入,其确认方法比较简单,在劳务完成时即确认收入。而对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劳务,可能会存在跨越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为了准确确定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可靠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但如一项劳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同一会计年度,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这样可能会出现同一项劳务由于所处的期间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例

如,同一项产品安装工程,工期均为4个月,但一项从2月至5月,一项从11月至次年2月,前者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后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该项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劳务收入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2)在某些特殊行业和企业,例如大型建筑项目、大型机器制造、船舶制造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往往在跨越两个以上基本会计期间才能完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现行制度规定,对这些行业和企业,若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可以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成合同法是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供应时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则是按照实际完工进度比例,按期确认相应的收入,并结转相应的费用,计算损益。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和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如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满足上述3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不能按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发生的成本中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但这部分发生的成本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3)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专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2.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完工百分比法下,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的劳务的特点,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百分比确定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3.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1)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2)广告费收入。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广告的制作佣金收入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确认。(3)入场费收入。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以及其他特殊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予以确认。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

的费用,则这笔预收款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4)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入确认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5)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6)订制软件收入。订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7)定期收费。有的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长期为客户提供某一种或几种重复的劳务,客户按期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8)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高尔夫球场会员一次性购入若干果岭券,再收到款项时,先记入“递延收益”账户,待提供服务收回果岭券时,再确认收入;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确认收入。(9)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1.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种类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因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租赁”、“投资”准则中有相应规定,故《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并不涉及这些内容。2.利息、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收入的确认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及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来计算。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

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使用费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四)收入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数额:1.销售商品的收入;2.提供劳务的收入;3.利息收入;4.使用费收入;5.本期分期收款确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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