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原则是从会计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被公认为公正、妥善和有用的系统化的惯例,是会计人员据以辨认、计量和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财务报告的指南。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以及报表编制应遵循的基本会计原则作了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客观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客观性原则的表述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客观性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可验证性,二是会计人员对某些会计事项的估计判断合法、合规、合理。
可验证性是指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应当尽量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基础,以取得的业务凭证为依据。这样,就能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会计报表等过程都有可靠的凭证为依据,也能保证会计上的账证、账账、账表和账实之间的相互一致。
在会计实务上,除了能够取得记载业务发生情况凭证的业务以外,还有一些业务虽已发生,但其金额需要靠会计人员的职业估计和判断才能确定的业务。对这类业务的处理,就很难要求其达到数据准确性。这些业务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坏账损失的预先估计,制造费用在完工产品和产成品的分摊、或有损失的估计,等等。很明显,这些“业务”在各个会计期间都会发生,但其金额大小,不同的会计人员可能会估计出不同的结果。对这些问题的估计,我们只能要求会计人员的处理能尽量合法、合规、合理,不带主观偏见。因此,美国会计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见解认为,财务信息客观性的标志是:“如果两个以上有资格的人员查证同样的数据时,基本上能得出相同的计量和结论。”(转引自:常勋著:《现代西方财务会计》,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经济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作出的新规定。按照该项原则,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那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相符合的业务或者事项,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进行处理。如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将被租赁的固定资产视同自己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三、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信息使用者相关,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力所在。因为,任何一个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可能希望通过对有关会计信息的使用以做出相应的决策。如果会计信息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有关决策,会计信息乃至会计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加强内部营管理的需要”。这说明,上市公司会计在新形势下应同时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但如何做到这一点,还需进行进一步地探索。
四、可比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可比性原则的表述是:“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这就是说,对于不同上市公司、特别是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应使用类似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以使不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上,从而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上市公司间的分析比较。遵守可比性原则,将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提高。
五、一贯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一贯性原则的表述是:“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这就是说,一贯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编制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报表的指标口径、核算内容、编制规则在前后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坚持一贯性原则,可以使上市公司连续几个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对经营决策有使用价值,还可以使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进行纵向的分析和对比;也可以防止个别上市公司或个别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动,人为地操纵体现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如成本、利润等以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情况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会计的一贯性原则,并不等于会计方法在任何条件下均不能变动。对此,《企业会计准则》也有提及。对上市公司来讲,一旦其所选择的会计方法已不适合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应对现行的会计方法作出调整或变更。但应在财务报告中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及时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及时性原则的表述是:“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我们认为,及时性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发生以后,会计人员应对其进行及时的会计处理,将其纳入会计系统;二是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应能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使有关利害相关者能够及时地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最新发展变化情况。
上述及时性的两方面含义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及时的会计处理,才有可能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迅速编制财务报告;但如果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未能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即使会计记录做到了及时性,也会使会计信息的价值大打折扣。
七、明晰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明晰性原则的表述是:“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强调明晰性原则是由会计核算的目的决定的。我们知道,会计核算的目的之一是要向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个方面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出上市公司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如果因为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度不高而使信息使用者无从使用,不仅给信息使用者造成困难,对提供信息的上市公司也是一种损失。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原则,还需要通过特定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及其产生的过程进行审查和验证。这就需要上市公司的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会计凭证和账簿要据实填制和登记,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属实,手续齐备,程序合理。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称应计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凡属于本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取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在这里,属于本期的收入,也称已实现的收入,其确认主要关注实现收入的过程是否完成,并不关注货币的收取情况:只要商品销售的过程完成或收入的赚取过程完成,在会计上就确认收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会计上所确认的收入(体现为利润表中引起利润增加的因素)与货币收款情况有三种对应关系:一是在销售活动完结或劳务提供过程完结时立即收取货款(如现销),从而使得收入的确认引起货币同时增加;二是在销售活动完结或劳务提供过程完结时并不立即收取货款(部分或全部),但却取得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收取货款的权利(如赊销),从而使得收入的确认引起债权增加;三是在向顾客提供商品和劳务以前已经收取了货币(如预收款销售),此时收入的确认引起债务减少。在会计实务中,各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在各行业财务制度中均有原则规定。
所谓属于本期的费用,也称已发生的费用,是指为产生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而发生的耗费,在利润表中表现为使利润减少的因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费用进行确认,其确认主要关注资源的消耗与实现收入的过程是否相关,并不关注货币的支付情况:只要是为实现收入发生的资源消耗,在会计上就确认为费用。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会计上所确认的费用(体现为利润表各项费用等)与货币支付情况有三种对应关系:一是在费用发生时立即支付货款(如小额的费用开支),从而使得费用的确认引起货币同时减少;二是在费用发生时并不立即支付款项(部分或全部),但却承担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的义务(如先耗用他人资源,后付款),从而使得费用减少。
九、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上应将上市公司实现的收入与取得这些收入所发生的耗费相对应、相比较,以计算得失。可见,上市公司的财务成果是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结果。
实际上,前面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解决了上市公司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问题。在收入和费用确认以后,利润计算问题实际上已经解决。因此,我们认为,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着眼点在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后者着眼点在于损益的计算。
应用配比原则,将上市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可以反映该期间的财务成果,并据以对上市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作出评价;如果将上市公司内部某部门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可以揭示该部门的财务状况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价;如果将某种产品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可以揭示具体产品的盈利水平,上市公司可据此作出产品决策。
十、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对上市公司不确定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时,应持保守态度。具体地说,就是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均应予以确认,而对不确定的收入则不予确认。
我国会计界对谨慎原则在很长的时间内一直持否定或抵制态度。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稳健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会计活动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是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比如,上市公司只要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发生商品赊销业务,就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商业上市公司的购入商品,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削价处理损失以及其他一些或有损失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对于上述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如果不进行预先处理,可能导致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费用和损失,从而使上市公司在财务分配上处于不利的境地,也会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正常经营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将稳健性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对会计原则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的重大突破。目前,一般认为,允许上市公司采用谨慎原则的方面有:以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备提法进行会计处理;允许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对部分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拆旧法等。
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的含义是指在对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计量时,应以交易发生时的实际价格作为记录依据。具体地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资产应以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以前的所有支出计价入账;费用和损失也应以所耗用的资产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入账;负债也应以负债发生时所确认的负债金额进行清偿;资本也应按其投入时所确认的价值入账。
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的优越性在于:第一,由于交易价格是由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外部共同确定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第二,历史成本的确定通常要有一定的会计凭证作依据,具有可验证性;第三,历史成本原则还可抑制因主观判断而产生的可能蓄意歪曲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事件发生。
十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是指直接服务于当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当期收入的支出,如材料费支出、人工费用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那些与本期和以后各期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均有关系的支出,如无形资产的取得支出、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等。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收益性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中予以反映;对于资本性支出则应作为资产处理,列入资产负债表。
十三、重要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同时,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重要性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某些经济业务,因其金额或数量较小,不单独反映对揭示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至发生重大影响,因而在处理时采取与其他项目合并、以突出其他重要性项目的做法。例如,对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尽管其受益期将持续若干会计期间,但因其与固定资产相比,金额较小,因而对低值易耗品的处理在实务上多采用简化的方法,如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而对固定资产则采用比较规范化的折旧处理。
至于哪些项目可视为重要性项目,则应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需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有的会计书籍中又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分成总体性要求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以及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其中,总体性要求原则包括可比性原则、一贯性(一致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清晰性和重要性等原则;而对会计确认计量的原则包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