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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习与银行打交道(3)

作者:周思洁 当前章节:848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21:55

作者:周思洁 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信用卡:还清日起算满半年,即可恢复信用。

·现金卡:还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复正常。

·信贷:还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复正常。

·房贷:还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复正常。

·车贷:还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复正常。

·支票:一、如果把跳票的支票全数交回银行,抵销注记,则满半年后即可再度申请支票。二、如果没有,则自拒往后满3年,也可取消联征中心的揭露期,再度使用支票,不过银行保有是否重新发给的权力。

·企业信托贷款:还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复正常。

一般而言,迟缴记录满3年,联征中心的揭露期即届满,如果变成呆账(约连续6个月没缴)则揭露期须5年才届满。

综观上列的信用不良揭露期,信用卡的最短,只需半年,所以,如果欠款项目众多,又想尽速恢复信用,需先还揭露期长的,最后再还信用卡,如此才能缩短恢复信用的等待期。

当然,这是单纯以时间为考量的建议,但如果还有其他因素,做不同的安排也无妨,反正早晚都要还。

◇可以宣布破产吗

一般人常分不清“信用破产”与“宣布破产”的差别。所谓“信用破产”指的是任何一种借款或信用卡、现金卡等都逾期未缴,于催告通知后又无力缴款,即会将信用不良的记录通报联合征信中心。因此,日后在银行体系都无法办理任何的融资,除非信用恢复正常,这就是“信用破产”。

“宣布破产”则是要通过相当繁复的步骤,要先向法院申请才行,一般而言,这个程序执行起来相当不容易。台湾每年通过“宣布破产”的案例寥寥可数。近年来,也有一些卡奴或负债比很高的人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却没能通过,是因为其中牵连的层面很广,更须严防有人故意淘空公司以破产之名行诈骗之实,因此无论“立委”们如何热诚地高声疾呼,想重新修正“破产法”,但看起来不是短时间内就可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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