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对中国两种类型的自发私有化的记载说明了双轨制和腐败之间的关系。何 (1997,pp.101-138) 记载了1987至93年间在中国,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的局部私有化。在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都是同一政府代理人的游戏规则下,这种自发的私有化产生大规模的腐败。她分析了在这种政府内部人控制过程中的四类腐败。腐败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把国有合股公司的股份分配给那些有成立和管理这些公司的批准权的政府官员和有权分配土地、银行贷款和其他重要资源的政府官员。 (何,p.55) 。在第二种方式下,在香港或海外建立私人公司作为国家合股公司的合作者或子公司,然後通过两个企业间不正常的各种交易 (例如低价卖出高价买进) ,国有资产从後者转移到前者 (He,P60,P69) ,在第三种方式下,在这样的合股公司里,私人股东收买政府代表通过各种所有权的重组计画无偿地把政府的股份转移给前者。 (何,pp.57-60) 。在第四种方式下,国有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合资企业中的政府代表故意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後在私下得到外国合资者的报酬。最终,许多真正私人合股公司在这个期间产生,但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必须支付非常高的贿赂金以使它们得以登记并保持运转 (即得到土地和其他基本原材料以及各类官方的批准和允许,以避免政府没收和限制私人企业) 。在中国,有权的政府官员对私人企业的有力监护,是私人企业生存之绝对必要条件。陈益南,周致仁(1996)记载了很多私人公司的案例,说明1992年前私人公司受到政府的极端歧视和打压,政治的波动尤其使私人公司经营的风险加大。而1992年後,私人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大大改进。项飙(2000)提供了北京市浙江村从原始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分工不断加深,城市化不断发展的极好案例。
何和其他中国学者坚持说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的局部私有化是一个失败。大多数股份化的国有公司的绩效没有改进,甚至在1994年中国的《公司法》通过以後,中国的《公司法》的同股同权原则在这些股份化的国有公司里没有贯彻。政府持有的股份有更多的投票权,内部人交易和腐败非常普遍,在何 (1997) 的记载中,这种国家控制公司的自发私有化的许多实例,涉及到资本外逃。根据邢 (转引自Sachs, Woo, and Yang, 2000) ,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错误和遗漏'项下的巨大数位,反映了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这个数字1994、1995、1996、1997年分别是98亿、178亿、156亿和169亿元。
何 (1997,pp.71-100) 也记载了在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双轨制下,土地使用权自发私有化的许多例子,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大规模腐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有取得买卖土地批准权的政府官员为了钱而出卖他们的批准档。用於购买土地的钱大部分来自国有银行。因此,在1988至94年大规模的中国圈地运动中,许多有贷款审批权的国有银行官员和他们的主管人卷入腐败。再一次,双轨制一方面创造了土地使用权市场,另一方面制度化了腐败和国家机会主义。
在1995年,「国际透明度」进行的41个国家腐败严重程度排序,中国按腐败程度排名第二(Sachs and Woo,1999)。继续腐败和国有资产的滥用将进一步降低公众对现存政治制度的支持。双轨制的负面效果也许大大超过通过赎买其既得利益而增加改革支持者的正面效果。这种公司模式变成了内部人窃取国有资产的一个工具。
另外,双轨制产生了与无效率相结合的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由户籍制制度化的对农村居民的歧视造成了城乡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给予部分沿海地区贸易特权制度化了对内陆地区的歧视,它造成了沿海和内陆地区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由简,萨克斯和沃纳 (Jian, Sachs and Warner, 1996) 所记载的沿海和内陆省区增大的收入差距以及一个日益增加的基尼系数不仅限制了市场的范围,阻碍了劳动分工的演进,而且产生了对政权普遍的强烈不满,这已经造成许多抗议并可能导致大规模反抗。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上升到1994年的0.433 (何,1997,P25) ,她认为官方1994年的基尼系数因为富人隐瞒的不法收入而低估了不平等。她援引一个基尼系数非官方的估计,1995年为0.59。中国的双轨制并没有提供世界其他地方制度试验不曾提供的多少新资讯。
它恰好再次验证了成功的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市场,还需要宪政秩序和法治来保持个人权利并提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适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打破执政党的政治垄断是宪政秩序形成的根本。2000年,中国领导人开始认识到基本制度的改革是解决制度化贪污的关键。WTO的入会谈判也使中国的制度设计不再完全由执政党垄断,而是由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平等讨价还价过程决定。中国的经济立法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有长足进展,民法,刑法,公司法,专利制度等方面都逐渐恢复到民国三十年代的水平。特别是最近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杨小凯,王建国,威尔士(1992)定量分析了这些法律政策变化对交易效率和人均收入的正面影响。中国参加WTO的谈判过程使中国政府认真考虑对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游戏规则作出可信承诺。WTO规则要求非歧视,司法独立,第三者仲裁,游戏规则透明,稳定,公平,可信。WTO成员国要求中国制定实现这些规则的具体日程表,例如废止党的红头文件超越法律的地位的具体日期,废止不准私人经营的行业表的具体日期。但是中国的立法过程仍十分封闭,咨商面太窄,太草率,没有充分辩论,因而产生过分立法,立恶法,也没有宪法司法(通适当程式可告法律,如胜诉,可使法律被判违宪),使司法执法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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