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首先分析了美的特性在于普遍和超脱。
他认为,美“为两种特性:一是普遍,二是超脱”
,基本上接受了康德美学思想。
(一)关于美的普遍性。蔡元培指出:
一瓢之水,一人饮了,他人就没得分润;容足之地,
①《蔡元培美学文选》,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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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占了,他人就没得并立。
这种物质上不相入的成例,是助长人我的区别,自私自利的计较的。转而观美的对象,就大不相同。凡味觉,嗅觉,肤觉之含有质的关系者,均不以美论;而美的发动,乃以摄影及音波辗转传达之视觉与听觉为限,所以纯然有“天下为公”
之概。
名山大川,人人得而游览;夕阳明月,人人得而赏玩。公园的造像,美术馆的图画,人人得而畅观。齐宣王称“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乐”
,“与少乐乐,不若与众乐乐”
,陶渊明称:“奇文共欣赏”。这都是美的普遍性的证明①。
在这一段话中,他首先从区分人的官能活动为美的普遍性规定了大前提。在现实中,人通过味、嗅、肤、视、听觉与对象世界发生感应关系。前三者属于人的生理功能,与对象“含有质的关系”
,是在物质直接刺激下所作出的生理反应,是一种个体的、自私的东西,因而没有普遍性可言。后二者属于人的心理功能,是由对象的形式(或形象)而引起的生理反映,与对象“不含有质的关系”
,因而是共同的普遍的,影像谁都可以看,音波谁都可以听。他认为物质只能满足人的生理欲望,“助长人我的区别,自私自利的计较”
,不能“以美论”
,只有形象能满足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能“一视同仁”
,“天下为公”
,才属于美的范围。
他在论证美的普遍性时,所列举美的对象比较偏重于这样两类:一是自然美,如山水花鸟、云霞星月、风景名胜,“我游
①《蔡元培先生全集》,第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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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亦游之;我无损于人,人亦无损于我“。
“隔千里兮其明月,我与人均不得而私之”
①。
二是艺术美中较偏重于形式的建筑艺术、雕刻、绘画、书法、工艺、古玩等;如仕女图、裸体画并不引起自私的生理欲望,而只能产生普遍的审美愉悦。
这两类美,大致都属于康德所说的“纯粹美”
,是一种附合规律性的纯然形式,而不具有社会的功利目的。所以审美才能摆脱利害关系。但是,蔡元培不是形式主义者,不是非社会功利主义者。
他对艺术美的理解和批评,非但注重内容,而且强调一定的社会功利,切忌简单化、片面性。
美的普遍性的依据,除从人的官能活动相区别,观赏纯粹美的感性形式以外,还就审美主体来说,都有“与人其乐”的愿望,而且越是与众多人共同享乐,才越能感受到真正的快乐。人为什么会有“与人同乐”的愿望呢?原因是美的对象与人不存在“质的关系”
,即占有关系;它是事物的一种声色形象,专供人欣赏的,谁都可以分享它所给予的愉快。
也就是说,一个人去观赏或众多人去观赏都是一样的,它并不像可吃可用的东西,以自身的消灭或物质的转化去满足人的欲望,从美的对象身上是得不到自私的占有欲——物质性的生理欲望。因而也改变不了它的普遍性的特点。
不仅如此,蔡元培还从社会进化的观点出发,指出美的普遍性随着历史的前进,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从而使审美实践活动,越来越超出个人的、家庭的、宫廷的狭小范围而
①《蔡元培选集》,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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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于社会。他认为,美的性质既然是普遍的,那么,它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也应该是普遍有效的。他在《美术的进化》的讲演中,从艺术的起源到近代艺术的发展,从舞蹈,音乐到诗歌、绘画、小说、戏剧,从个人的装饰到城市美化的发展过程,论证了人对美的追求是遵循从个体到社会,从自私到为公的规律的。他推崇西方社会的都市街道及公共场所的环境美化和公共的审美娱乐的设施,批评旧中国封建的审美眼光,表现了一种附合社会发展潮流的进步的审美观。
但西方社会也有个人衣食住行的考究和艺术品的个人收藏。关心公共的美,是正确的,绝对否定个人的美,也就欠妥。因为封建主义也压抑了个性,否定个人的价值和个人的美。
(二)关于美的超脱性。这是美的第二特性。所谓“超脱”
,就是“超于利害生死之上”。就是超越现实的利害纠纷、生死计较而进入绝对自由的观念世界。
普遍与超脱,相互联系,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
“美以普遍性之故,不复有人我之关系,遂以不能有利害之关系”
,“食物之入我口者,不能兼果他人之腹;衣物之在我身者,不能兼供他人之身。以其非普遍也,美则不然。”
①由于美是普遍的,它不受现象世界的因果律(必然)的制约,因而它是自由的,它的本质则属于绝对的实体世界。
它对人的作用,或者说由它而引起的美感,就不含有自私的、个体的利害得失的刺激,以及生存死亡的强迫感等因素,而是感情的自由活动,能“纯粹陶养”人,并引导人进入高尚的精神境界。供
①《蔡元培美学文选》,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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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衣、食、住、行的物质对象之所以不是美,就是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普遍性,它们只能满足个体的味、嗅、肤觉的生理需要,而不能兼及他人,只能助长人的自私性,而不能培养为公的精神。这就是蔡元培关于美感超脱的哲学心理学基础和美学目的论。
应该指出,蔡元培关于美的超脱性的论述,也受到康德美学思想的深刻影响。康德认为,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对象在现实生活中,都有可能与人发生利害关系,但是这些对象的感性形式(形象,表象以及被艺术再现的形象)
,就不存在这种关系。因而审美只与对象的感性形式发生关系,而与对象的实际存在(有用,有益)无关,它只把对象作为“资料”
,而不作为功利目的物,否则就不是审美。这就是蔡元培所说的“不能以美论”
,所以审美是超脱的。康德说:
美是无一利害关系的对象。因为人自觉到对那愉快的对象在他是无任何利害关系时,他就不能不判定这对象必具有使每个人愉快的根据。因为它既然不是根据于主体的任何偏爱(也不是基于任何其他一种经过考虑的利害感)
,而是判断者在他对于这对象愉快时,感到自己是完全自由的。于是他就不能找到私人的只和他的主体有关的条件作为这愉快的根据,因此必须认为这种愉快是根据他所设想人人共有的东西。结果他必须相信他有理由设想每个人都同感到此愉快①。
①康德著、宗白华译:《判断力批判》上卷,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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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康德的本意说,美是能引起人们愉快的对象,这种愉快不同于欲望上的满足和道德上的完善时那种愉快,因为欲望,道德都要受到利害关系、功利目的的制约,和个体的“偏爱”
相联系。审美的愉快“不是根据于主体的任何偏爱”
,不受利害关系,道德观念的限制,所以这种愉快才是“自由”的。既然这种愉快使你感到是完全自由的,于是你就找不到产生这种愉悦的个体的、自私的根据,因此你必须认为产生这种愉快的根据是人人共有的东西,你也必须相信你有理由认为人人都会感到这种愉快,所以这不仅是超脱的,也是普遍的。
蔡元培基于康德美学这一思想,通过对艺术作品和审美实践的具体分析,阐述了美的超功利、超实用这一特性。牛马、狮虎、花果、美人,在现实生活中,都可能和人发生利害、生死、饮食、男女的种种关系,由于它们对自己的有益,有用而引起的愉悦,完全是以实用的功利目的为依据的。但是,一旦它们进入艺术作品,有益、有用的关系也就消失。
由于它们的美感形象而产生的愉悦,完全不含有实用功利的因素,亦即是超功利了。他说:
马牛,人之所利用者,而戴嵩所画之牛,韩斡所画之马,决无对之而作服乘之想者。
狮虎,人之所畏也,而芦沟桥之石狮、神虎桥之石虎,决无对之而生搏噬之恐者。植物之花,所以成实也,而吾人赏花,决非作果实可食之想。善歌之鸟,恒非食品;灿烂之蛇,多含毒液。
而以审美之观念对之,其价值自若。美色,人之所好也,对希腊之裸像,决不敢作龙阳之想。对拉飞尔若鲁滨司之裸体画,决不敢有周昉秘戏图之想。美之超绝实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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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①。
他列举的一系列例子说明,由于美是“超绝实际”的,它的独立价值也由此而来:其一,它的价值意义是精神性的,不同于物质性的实用价值;其二,同是精神性的,它又不同于道德价值,因为道德是和利害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审美不含有“利害感”。把审美与实用功利,道德目的区别开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说它们是“超绝”的,没有任何联系,未免失之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