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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心理咨询的原则

作者:杨凤池 当前章节:5651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21:55

一、心理咨询的一般原则

各种心理咨询理论和方法虽然有很大不同,但都共同遵循一些根本性要求,这便是所谓的心理咨询原则。较之咨询过程中各项具体的要求,它更概括、更有指导性。

张人骏等认为,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10个基本原则:(1)交友性原则;(2)教育性原则;(3)疏导性原则;(4)尊重信任与细心询问相结合的原则;(5)明确与委婉相结合的原则;(6)整体性原则;(7)保密性原则;(8)咨询与治疗相结合的原则;(9)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原则;(10)预防性原则。[17]

马建青根据自己对咨询规律的认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心理咨询的6条原则:(1)开发潜力原则;(2)咨访结合原则;(3)综合性原则;(4)灵活性原则;(5)矫正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6)对咨客负责的原则。[18]

梁宝勇认为,各种心理咨询和治疗方法虽然有着不同的理论依据和方法,但都必须服从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因此必须遵循5条一般原则:(1)良好医患关系原则;(2)教育、启发与发展的原则;(3)整体与综合的原则;(4)计划与针对性原则;(5)保密原则。[19]

现以马建青提出的心理咨询原则为例,做简要介绍。

(一)开发潜力原则

这一点常被人们忽视,但却很重要。咨询者是否相信人都是有发展潜力的,这实际上反映了咨询者的人性观。它直接影响咨询的目标、途径、方式、效果评价等等,因而对于咨询者至关重要。立足于开发潜力的目的,咨询者会更多地启发、调动来访者自身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是心理咨询中极其重要的思想,尤其对发展咨询而言。

(二)咨询者与来访者相结合原则

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咨询双方都应处于主动地位,离开了任何一方的积极参与,咨询的效果都会事倍功半,甚至半途而废。

(三)综合性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多重含义:

1.心身的综合

心理和生理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因此,咨询者应立足于这二者的结合。中国人常把心理问题躯体化,即心理上的困扰、不适被感知为或表述为各种躯体问题。这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许多人没意识到心理问题的存在,或者更容易感觉到躯体问题;第二,许多人即使感觉到了心理上的困扰,但觉得这是自己可以调整的,而躯体不适是需要他人治疗的;第三,许多人习惯于躯体有病的观念,而对于心理上的问题却既无辨识能力,更无描述能力;第四,很多人忌讳自己心理上有病,认为这是难为情、羞于启齿的,而有了躯体疾病是可以堂而皇之地去求医。这是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普遍心态,也是影响中国心理咨询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

有时候,则是生理状况影响心理状态并呈现为心理问题。比如,躯体疾病带来心理上的焦虑不安、情绪抑郁,或者生理上的某些不足(如身材矮小、肢体有残疾等)引起自卑、苦恼等。这就需要咨询者善于分辨,同时能站在辩证统一的高度来分析和对待,而不能孤立地看问题。

2.原因的综合

引起来访者心理困扰的原因是生理、心理、社会文化诸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互为因果,错综复杂。原因不仅有横向的交叉,而且有纵向的联系。这就要求咨询者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发现,对某一个体的问题而言,其原因往往是一个立方体结构,既有横向诸因素的作用,又有纵向诸因素的作用,并且这两者是互相交错在一起的。对咨询者来说,重要且关键的一步是找到核心原因。

3.问题的综合

人的某种心理活动往往是与整个心理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思维、情感、行为三者是互相联系的,很难将三者割裂开来。一般来说,其中的一方有问题,另外的两方也多少或迟早要有相应的改变。来访者的问题往往不是单一的,情绪障碍常常同时涉及学习、工作、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咨询者要抓住主要矛盾,寻找最合适的突破口。

4.方法的综合

在咨询实践中,有针对性的综合方法常常比单一的方法更有效。当然,这些方法应是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综合的方法往往针对人心理的各个方面,针对人不同层面的心理需求,比如,实行宣泄、领悟根源、调整认知、矫正行为、模仿学习等。调查表明,当今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大多数采用的是综合性的方法,或称之为“方法任选心理咨询”,真正坚守一种方法的人已相当少见了。方法的综合有时还包括适当配合使用生物学方法,比如对于抑郁症患者而言,及时而适当地使用抗抑郁药可以有效地控制症状,使咨询更容易进行。

(四)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咨询者在不违反其他咨询原则的前提下,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应用各种咨询理论、方法,采用灵活的步骤,以便最有效地取得咨询的效果。也就是说,在把握来访者共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根据每一个来访者的个性、特殊性作出判断,采取不同的方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咨询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知识、明察的能力、丰富的经验以及灵敏的反应。可以说,灵活性是一个优秀咨询者的标志之一。

(五)矫正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就其实质来说,心理咨询是一种教育的、发展的咨询。矫正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包含了如下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障碍性咨询与发展性咨询都是心理咨询的范畴,都是咨询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者正是我国咨询领域中非常欠缺的、急需加强的一部分,同时,其领域十分宽广,意义深远。其二是在障碍性咨询中,矫治障碍只是一个具体目标、中间目标,障碍性矫治应该和促进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咨询的功效,这也就是把具体目标与长远目标、根本目标相结合的问题。一旦咨询者真能把长远目标融合到具体目标中去,就会使咨询工作更有成效。

(六)对来访者负责的原则

对来访者负责,就是以来访者的利益为重,这是心理咨询的一大特点。咨询者在心理咨询过程中的一言一行都应立足于这一原则。凡有损于来访者根本利益的、不利于咨询活动的言行均应避免。这可以成为衡量咨询者咨询言行的标准。当然,凡事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一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正确的,但不应片面地、孤立地理解,以来访者利益为重的同时不能有损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比如,保密一般认为是对咨询者的具体要求之一,而且十分重要,因为一旦离开了保密性,来访者就失去了对咨询者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咨询就难以正常进行。保密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咨询工作的需要。但保密并不是无限度、无原则的,在有些情况下(如来访者有自杀或攻击他人、破坏公共设施的企图),适度地违反这一原则可能对来访者更为有利,这称为正当泄密。

总之,上述六条原则互相独立,但又互相联系,它们共同统一于为来访者负责这一总的原则。而对来访者负责则应建立在咨询终极目标的基础上。因此,凡有助于来访者心理健康和发展的咨询,就是有效的咨询,反之,就是无效的咨询。

二、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问题

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而又难以定论的重要问题。它可以具体化为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价值干预有无必然性。亦即实际的心理咨询中有没有价值干预,或者是否有可能避免价值影响?

我们认为在咨询中完全保持中立或无价值是做不到的,或者说不存在完全排除了价值干预的心理咨询。这是因为,第一,制定咨询的终极目标或具体目标本身就带有价值导向的色彩;第二,在咨询过程中,即使咨询者受过再好的训练也无法将自己的价值观完全隐藏起来,必定会在与来访者思想与情感的相互沟通中,以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微妙地表达出来。如果非要坚持价值中立,则只能说明持这种观点的人对咨询的认识和体验还不够全面。

(2)价值干预有无必要性。亦即实际的心理咨询中,若没有价值干预就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吗?

以咨询实践中常用的罗杰斯( C.Rogers )的来访者中心疗法和埃利斯(A.Ellis)的理性—情绪疗法(RET)为例,可以发现,这两种方法的共同作用机制之一,是改变来访者的价值观[20]。换句话说,心理咨询要发生效力,必须得有价值干预。又如,行为疗法认为,来访者的各种问题都是通过学习而形成并固定下来,主张通过治疗者设计某些特殊情境和专门程序,使来访者逐步清除其问题行为,并经过新的学习训练形成正常的行为反应,所以该疗法重视对来访者的指导。

至于价值干预是否其他咨询和治疗方法(如精神分析疗法)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商榷的问题。

(3)价值干预有无伦理上的合理性。亦即咨询者对来访者的价值干预合乎道德吗?

价值干预问题的核心是判断价值的标准问题。这就涉及价值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迄今为止,人们对心理健康标准的看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甚至在心理健康标准的基本取向上也没有公认一致的观点:是注重适应环境的取向,还是强调个体发展的取向;是以心态调整为取向,还是以行为矫正为取向;是认为心理健康只能属于少数精英,还是以社会大众的心理状况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标准。心理咨询领域许多人之所以提倡“价值中立”,实际上也是考虑到在心理健康的评价尺度上难以有绝对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贸然进行价值干预,也就是说咨询者把某个价值选择强加给来访者会承担很大的伦理道德风险。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既涉及咨询在功能方面的科学问题,又涉及咨询专业在道德规范方面的伦理学问题,两者又存在矛盾。

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了解一下国外心理咨询实践中是如何处理价值问题的。以下所列的便是西方(主要是美国)心理咨询实务中处理价值干预问题的若干公认和通行的原则[21]:

(1)咨询者应该对自己的价值观有高度的警觉,对咨询中的价值问题有高度的敏感。由于价值干预是一个容易引起道德上的问题的领域,故要求咨询者对价值问题的处理首先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这种态度自然就会要求咨询者一方面对自己的价值观有自觉,知道自己对于一些基本的价值现象持有何种倾向。另一方面要对咨询中涉及的价值问题保持敏感,要能够迅速意识到在来访者的某个生活抉择后面,或者某个态度后面所蕴含的价值冲突。只有知道自己的价值取向才有可能在面临价值问题的时候保持警觉,只有敏感于来访者面临的价值选择才会意识到自己的价值观可能对来访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条是处理其余问题的前提。

(2)承认多元化价值取向存在的权利。但这种承认不是漫无边际的。对于某些在来访者所属文化的主流中属于反社会、或者边缘性的价值取向,咨询者应该保持警觉。Blocher提到一些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仍有生命力的(即有较多人遵从)价值体系,共有7种:一神论的、道德理性论的、道德绝对论的、功利主义的、道德自我论的、道德直觉论的、追求社会公正的。尽管这些价值体系互相并不一致,但它们都是主流的价值,不能歧视。

(3)当涉及价值问题的时候,鼓励咨询者公开、清晰地和来访者讨论,同时不故意地以任何明白或隐晦、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来访者。让来访者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咨询者要明确地向来访者表明哪些是咨询者个人的价值观和倾向,并表明来访者并没有义务要遵从咨询者。但这不意味着当咨询者发现来访者做出一个明显“不好的抉择”时不能有任何举动。在这时咨询者有责任与来访者讨论,向来访者提供其他的替代性选择的可能性,然后把最后决策的权利留给来访者(当然来访者也得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4)咨询者在做价值判断时,必须遵循有相对普遍意义的价值:尊重人的生命,尊重真理,尊重自由和自主,信守诺言和义务,关心弱者、无助者,关心人的成长和发展,关心不让他人遭到损害,关心人的尊严和平等,关心感恩和回报,关心人的自由。

(5)小心地处理咨询者的价值与来访者的价值不一致的问题。当咨询者的价值观和来访者的价值观不一致,尤其是两者相反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对来访者的负面态度。如果咨询者没有敏感和自觉,就极易妨碍咨询关系。咨询者应该能够迅速察觉价值观差异,并且与来访者做公开的讨论。与此有关的一点是咨询者要经常对自己的价值、信念体系保持自觉。咨询者不是圣人,不会没有自己的偏见,关键是要能够意识到并且承认自己可能有错,可能会错。

我国学者江光荣在分析归纳了以上各项原则的基础上概括出西方(主要是美国)心理咨询中价值干预的一条总原则:侧重价值的干预功能,避免价值内容上的干预。认为这样做既有效地避免了直接干预来访者的价值选择权利,又满足了心理咨询中价值干预之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要求[22]。这一观点是富有启发意义的,值得心理咨询工作者借鉴。

所谓价值的功能干预是指咨询者引导来访者把自我探索集中于个人选择与个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上,而不是由咨询者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评判一个选择是否有价值,然后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来访者。例如,帮助来访者澄清其价值追求,让来访者意识到自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帮助来访者明确自己的真实需要是什么;帮助来访者认识其价值观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认识价值选择和自己的需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让来访者领悟其价值观与行为和情感之间的矛盾及其后果,作出相应的改变,等等。在做这些工作时,尽可能避免价值说教(不向来访者宣讲人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也不对来访者的价值观做好坏、正误判断。可以引入别的价值观,比如表白咨询者自己的价值态度,但这种引入目的在于扩大当事人的视野,认识到多种价值选择的可能性,而不应存有直接地或暗示性地迫使其接受某种价值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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