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善的共同性。人与人之间除了娱乐和庆祝、共同工作和。。。
相互服务的关系之外,再永远没有别的关系;除了同情和感激、平等和博爱之外,再永远没有别的感情!同样,一切竞争、一切纠纷、一切民族仇恨,都将由于没有助长这些东西的因素而不再发展并归于消灭。在共同祖国的祭坛上,一切活动、需要、精神和心灵都表现出完全一致,在我们平等者中间只有同一个家庭,即人类的大家庭!。。。。。。。。。。。
是的,再说一遍,在完全和谐的公有社会中,一切事情可以说都是自然而然地进行的,因为一切法律、一切社会关。。。。。。。。。。。
系都将是自然规律的真实反映。在这种社会里,任何人都不。。。。。。。。。。。。。
必害怕无能、偏见、贪欲、骄傲、野心等的有害影响。因而,没有任何组织会比政治组织更简单更容易的了。没有任何东西会比无论行政方面还是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政权机构更不为人所追求、争夺和嫉妒、更不会侵犯公共财产和公共自由的了。所有当选者,所有的法律代表都得一丝不苟地、热心地、。。。。。。。
灵巧地履行自己的一切职责;可以说他们会象天体倾向于中心那样和谐地、必然地服从于根本法(平等和公有制)。
我认为,强调这个推理是多余的。经我在本书中作了一切论证之后,下面这个问题不就十分明显了吗:立法者和行政人员由于受有教化的民族的根本法和公众理性的双重支配,将再不会受专断和专制的诱惑了(而且,他们所担负的职责只是短时期的)。
确认、协调、批准、鼓励、活跃和促进工业、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这将是法律的主要目的。指明、规定和管理共同的劳动和娱乐,制定实际的治安措施和卫生措施——所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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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公有法典
一切亦都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将不会是含混不清、模糊难懂、模棱两可、暧昧不明、富有弹性、凭空臆断的,也不会是万能的。法律拥有行善的效力,而将无力为恶。因为。。。
不要忘记,一切章程和法令、一切决议和决定,都应该严格地、忠实地以根本法为依据,都只应是根本法的应用和发展,。。。。
否则就被视作完全无效。
这个原则本来不是什么新东西。它差不多向来为几乎一切多少有点开化的民族所公认。实际上,我们法庭的判决是什么呢?
如果不是有关根本法的法律或条令的运用和执行,这种判决会是什么呢?你们把合伙公司的章程加以研究,便可以看出,这些微不足道的商业民主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行使绝对的主权,它们都服从于基本协约,它们都必须使自己的行动局限在该协约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彼此平等互为兄弟的一代人,处于如此坚固的基础上,还会担心什么流弊吗?他们的心灵和智慧由于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将习惯于共同的幸福。那时政治的职能将成为次要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根本法都不会有所变更,公有制的未来都不会受到损害。
这难道不是无可置疑的吗?
在我们的制度中,政治结构只会影响完善性的程度大小;那时,至少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这永远是一种追求完善的问题。
在提出这一点之后,我还需要做的,就只是确定究竟什么是最有利的方式了。
例如,我们假定全体人民举行一次集会来讨论这个问题。
会上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下面叙述的,便是这些观点的概要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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