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IDC对亚洲和中国的电子商务的估计。第一,整个亚洲,除日本以外,包括太平洋地区,将是电子商务网上商业活动成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印度的增长率在本地区最快为246%,中国仅次于印度,数量也差不多,到2003年中国网上交易额将达38亿美元,整个互联网的收入是100亿美元。即使如此,到了2003年,亚太地区的网上经济,即互联网经济还是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就中国而言,它当时能够预测达到的规模等于1998年美国的金融、零售以及旅行这几个产业网上交易额的1/10,占2003年本国GDP的不到1%。所以我说,这些估计从目前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势头来看,从世界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可能性来看,从这个发展空间来看,绝不能说是过头的。
互联网在什么体制下发展
下面我们转到讨论互联网的体制。人的活动要有预期,要在给定的体制下了解未来和现在的关系,这跟所有其他产业领域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中国为了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通信模式,也为了适应互联网,体制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作了一些准备,而政策上和体制上的真正突破是在90年代前期,通过一系列措施打破了中国电信的独家行政垄断。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1993年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开放9项电信业务。这包括寻呼、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传输等9项业务,第一次交给非邮电部门的企业来经营,即面向全社会开放。
但是,所有这些准备现在看来还远远不够,还不能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手段和交易手段、新的平台、新的基础设施,它会对传统的产业带来竞争的压力,它跟原来的既得利益集团会形成冲突。这个冲突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体制来解决,那么新的东西就不容易发展起来。这里头存在着两种危险,新的技术可能被滥用,也可能受到传统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制,而不能够把它内在的潜力充分地发挥出来。我的看法是我们的互联网经济同时要面对这两类问题,更加复杂的是这两类问题会交织在一起。由于互联网经济带来新的问题,同时它触动原来的既得利益,那么传统的既得利益者就会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种种名义,达到抑制竞争、抑制新技术、抑制新的生产方式发展的目的,这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今天重点想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不想讨论抽象的道理,因为我们面前就摆着一些活生生的案例。有一个案例很著名,国内、国外都作了报道,这就是福州IP电话事件。
陈氏兄弟案的教训
这件事起因很简单,1997年9月,福州陈氏兄弟利用网络提供收费的IT电话服务,由于他们的价格远远低于中国电信国际长途的价格,以致对当地邮电局的电信经营构成竞争的“威胁”。因此,福州市马尾区邮电局到公安局告陈氏兄弟,认为他们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而电信业务只有邮电部门才能独家经营。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表面看起来集中于IP电话到底属不属于传统的电信服务,而实际上争论还有深层次的含义,即过去的法规还能不能适用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觉得这恰恰给予我们一个提示:新技术发展会带来原来法律规范里没有的东西,新技术总会带来一些过去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里都没有提到过的业务,它出来了怎么办?我觉得这是我们在互联网上要讨论的问题。这才是福州案例真正值得关注的东西。
一项新的业务来到这个世界上,怎么来裁定它对社会的利弊?所谓规范就是存利去弊。任何新的业务、新的技术都可能有两面的结果。互联网可以方便我们查阅科学文献,也可以方便青少年检索色情的东西。它给两方面都提供方便,你怎么去判断?是屈从于传统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长官意志,还是以普遍性的、规范性的法律程序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因此我觉得福州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关于互联网的经济创新的案例。希望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技术界、产业界都来参加这个讨论。商人也有必要关心这个讨论,你不要光去跟政府、官员搞好关系,还要关心这个社会的一般性的架构,没有一般性的架构,市场是做不大的。
在我看来,福州的案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项新的技术怎样才能转化为社会大众的福祉。因为所谓高科技要被产业化,一定要有这样的人,他就是要通过这个新技术来赚钱,没有这种听起来很卑微的动机,高科技永远就很高,它不会跟普通人的生活发生联系。技术本身是人的行为,人是要在法律框架、行为框架、游戏规则里来决定他的行为的。IP电话恰恰与传统电话之间有利益冲突,因为它比传统电话便宜。我们一些管理者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倾向,好像痛恨便宜的东西。他认为便宜的东西是不好的,卖得比他便宜就说你是不正当竞争,是牟取暴利,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论据。但是在商业活动中,我们在座很多做商业的应该懂,便宜的东西就是杀伤力非常大,因为消费者对于同样的质量就是喜欢便宜的东西。因此一个更便宜的、功能上可以替代的业务出来以后,会对传统的电信业务构成很大的挑战。传统的电信业务,它的投资已经放进去了,成本已经在里头了,它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了,它要进一步紧缩成本非常难,因此它势必倾向于用非经济的手段把这个新产生的竞争对手杀死,以保护原来的既得利益。这个问题对于经济增长可不是小事情。互联网经济,包括我们讲的IP电话,我说将来可能有100亿美元,但它在行为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波,它对我们原来的文化、教育都会产生冲击,它会“得罪”很多既得利益集团。我们要作一个权衡,你是让传统的既得利益压制住新的可能性,还是构筑法律框架,使新的东西比较健康、平稳地成长起来。从这个角度思考福州的案例是非常有价值的。
不开放对谁有利?
最近,比福州案例影响更大的是,从1999年9月份开始,中国信息产业部的高级官员都讲ISP和ICP在中国属于不开放的领域,外资不能够进入、不能够投资、不能够参与经营。据《南华早报》的报道,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司司长最近发表谈话,重申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讲这个领域可以开放,谁进来谁自己负责任、承担后果。
这种讲法与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特点是矛盾的。对互联网的大量投资,在一个看得到的时间内不会有利润回报,而互联网对规模经济又非常敏感,你不跨过临界点,不可能有回报。在达到临界点之前,现在看来各种策略中还是免费的策略最好。因为免费可以吸收大量的人先成为你的客户,然后才有潜在的市场,才可能有潜在的电子商务的前景。但是从现在起到跨越临界点,资金从什么地方来?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必须有资产抵押才肯贷款,网络公司拿什么抵押?它主要是人、软件,主要是那些对客户的影响,这些东西怎么抵押?而国外的机构看好国内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前景,愿意出资,企业只好求助于它们走股权融资的路,可现在连这条路也被我们的官员堵死了。
那么,信息产业部官员的论据是什么呢?他们说,国务院1993年关于电信业开放经营的规定只是把9大业务向国有和集体经济开放,其中不包括外资。但是从我了解的情况看,1996年以来国务院就互联网一共有三个法规,第一个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都可以向客户提供入网服务,没有所有制歧视,后面的两个文件在这一点上与第一个文件也是一致的。真正引起混乱的是邮电部、邮电部政策法规司和信息产业部的三个文件,它们规定了互联网服务视同1993年提出的向社会开放的服务项目,即必须符合所有制的限制。
因此,所谓不准外资进入ISP和ICP并没有法律根据。商业用的互联网在我国是在1995年才广泛发展起来的,怎么能用1993年的法规来约束呢?而且对所有制作出限制,既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也与宪法规定的其他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抵触。更重要的是,部委的行政规定必须与国务院的法令保持一致,否则将视为无效。
制度是高科技的条件
这个案例迫使我们思考,发展互联网也好、新经济也好,关键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在我看来就是制度条件、法治条件,特别是这种新兴经济的发展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预期,没有一个可靠、清楚的法律保障,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会非常困难。我希望我们碰到了发展中国互联网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叫做法治。中国经济到了这个场面和规模,仅靠政策是不够的,需要有清楚的规则和远景,才能让社会的方方面面来作决策。这样固有的做法显然是不适用的,事实上互联网本身就很难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手段去管理,必须适应这种新生事物的新特点。所以说,法治是非常重要的。而法治中程序的合理性处于极为核心的位置,谁来决定一个事情是否合法,要由一个程序来解决,我们对于程序的合理性、权威性、合法性关注得不多。一个官员说的话也要以法律为根据,而且对法治国家来说,官员只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我们的某些行政官员离这一要求还相差很大的距离。
这里我想对一些商人也提一个批评。很多商人对普遍规则不感兴趣,总热衷于与官员搞个人关系。这实际上是给别人的进入设置障碍,这是与法治精神的普遍性原则相违背的。我们的法治还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我们应追求普遍性原则,即商业领域要么对大家都开放,要么对大家都关闭。如果商人世界里奉行的是另一种原则,都想寻找特殊解,大家使出各种办法搞个别关系,普遍性原则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那么互联网就很难发展起来,顶多作为一种点缀。实际上,这种法治的原则不但适用于今天所谈的高科技,也适用于“中科技”和“低科技”,适用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没有法治原则,没有普遍性原则,没有一个整个社会(包括立法人员、商界)达成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共识,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很难、很难。我希望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看好这个市场,就要对市场规则的形成作一点贡献,对合乎市场经济规则的法治建设作一点贡献。
2000年1月7日
理性的局限
——《电信竞争》书评
市场竞争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哈耶克所说的产生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文化演化”。令人高兴的是,在电信这样的“命脉”行业,也终于表现出基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市场竞争,要比任何理性设计的体制在处理发散信息流方面,更具优势。
被称为“新管制经济学”创立人的Laffont教授,最近有一本《电信竞争》的中译本面市(Laffont与Tirole 合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翻开首页,我们可以读到:“本书旨在填补一个空白。近年来电信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有关的学术研究却裹足不前”,“许多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中的重要的政策与决策一直是在缺乏清晰的经济理论指导下进行的”。作为“机制设计”学派的高手,承诺要用高深的经济学理论来对电信改革提供“指导”,非常顺理成章。
不过,要是读者像我一样在阅读中不断追问,作者承诺的可以“指导”电信开放的理论究竟是什么样的,那么我们读遍全书还是不免失望。这本来不足为怪。当政府部门以市场禁入(限入)为条件,对被管制企业的价格及相关行为施加直接干预时,自发的市场竞争秩序就被破坏了。于是真实世界里的人们一分为二,没有攫取到“管制租金”的,拼命追逐;得到了的呢,奋力保卫。无论如何,总有一个“非生产性(也非交易性)的浪费”存在。无论如何,一个被管制的市场,总也达不到竞争市场的那种“均衡”和“效率”。经济学理论可以在解释以上现象的时候一试身手。以为理性可以设计出一些高深莫测的机制,把市场管制得有模有样,哪里有那个本事?谈什么“次优安排”,那是自找台阶下。人类的本性,是山外青山楼外楼,连“最优”都不满足,怎么会止于“次优”?
令人大出所料,Laffont教授及其《电信竞争》,对我上面这些“不入流”的见解,其实也是同意的。让我举“激励性管制”为例吧。传统的价格管制原则是“成本加成”,就是管制者依据企业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来定价。但是如此一来,被管制公司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降低成本。是的,管制者可以去核查企业的“真实”成本。可是,成本并不那么容易被核查,因为“公司会掩盖低成本的事实”。况且,即使管制者能够神奇地把垄断公司的真实成本核查得一清二楚,由于缺乏控制成本的内在动机,已经发生的真实成本是否真正是“低成本”,还是大有疑问。结果,无论引入多么高明的成本核查程序,被管制企业的成本状态还是“糟糕”和“不尽如人意”。这似乎给“机制设计”学派提供了用武之地,一个“高效能激励性方案”不负众望地被提了出来,这就是《电信竞争》花费了许多篇幅专门加以论述的“最高限价管制”。
为什么把最高限价看成“高效能的价格管制”?第一,最高限价等于一个固定价格合同,公司每增加1元成本就减少1元净收入,这可以激励企业节约成本。第二,最高限价可以矫正成本加成管制的“价格结构不合理”,因为只要(平均的)价格总水平不超过最高限价,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费率。在后一种情况下,最高限价在理论上可能符合Ramsey定价原则,就是在保证被管制公司利润不为负的条件下,定价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其实,从斯密(1776年)到科斯(1945年),经济学的“古老观点”就已经指出,那些具有高固定投资成本,从而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的行业,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一定导致亏损。可是,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又怎样保证“社会福利”不受损失?我所知道的一些经济学研究已经指出,出路就是“适宜的价格分歧”,即“必须在那些给公司带来正效益的价格中找出各种受消费者欢迎的服务的价格”(第54页)。这里的关键词是“各种”,就是说,差别定价。
但是,切莫过早欢呼理性的胜利。因为至少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最高限价怎么就能够恰好被管制者定在“保证公司不亏损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水平?这里,理论的精妙又一次依赖于一个前提性假设,那就是管制者要知道被管制公司“成本状态”的充分信息。否则,在“保证公司不亏损”里,就已经含了一块“租金”,成本被高估的公司在最高限价规则下,照样可以得到与其控制成本的努力无关的收益。对此,作者心知肚明地坦陈,最高限价方案并没有因为利用了更复杂的理论工具就注定“优于”成本加成合同。后者“尽管对降低成本的激励不够,却能够有效地榨取公司潜在的寻租”(第36页)。换言之,在市场禁入的条件下,无论管制者多么高明,他也只是在两种均未完全消除浪费的管制模式中选择一种:是用成本加成办法“榨取租金”,还是用最高限价激励被管制公司节约成本?
原来天下并没有可以“指导”价格管制优化的理论。相反,作者反复指出,“没有一种万能的模式”来“制定一个对所有运营商都适用的法规”(第36页)。这个结论对于机制设计学派来说,当然于心不甘。所以作者还是希望“最好是设计一个合同清单让公司自己去选择:当公司效率高时采用高效能激励合同,当公司效率低时采用低效能激励合同”(第37页)。设计固然很高明,但是只要拿来一试,我们还是和作者一起发现,如此“完美的筛选”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第37页)。翻来翻去,本书最后提出的一个“指导”意见是,正确运用激励性价格管制的方法“就是学习与实践”(第69页)。我以为,这就是高手啦。他们知道机制设计招数的局限,与那些以为靠一堆“科学设计”的定价公式就可以包打天下的低手,划清了界限。
作者没有指出的是,在市场禁入的约束下,由于竞争的缺乏,根本就不可能依靠精确表达的理论,就完全消除价格管制中的“社会福利损失”(也就是“租值耗散”)。种种精心设计的管制机制,至多改变垄断租金的分布,从而引导当事人寻租方式的改变。更一般的结论是,市场竞争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哈耶克所说的产生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文化演化”。令人高兴的是,在电信这样的“命脉”行业,也终于表现出基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市场竞争,要比任何理性设计的体制在处理发散信息流方面,更具优势。
2001年6月4日
为市场重组留下空间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的再次分拆
政府下命令分拆政府独家拥有的公司,固然是政府毋庸置疑的权力,但是行政性分拆的结果是否合适,最终还是要经受市场的检验。为了减少再矫正的费用,电信改革政策不能局限在各种行政性重组(分拆)方案之间作选择,而应该早一点把“行政性重组还是市场性重组”的问题提上台面。在中国电信集团将要面临的又一波重组中,尤其要注意为市场性重组创造条件,留有空间。
有报道说,刚刚挂牌不久的中国电信集团又面临一次新的分拆。最新的消息是,中国电信集团面临的分拆,还不单纯是为了境外上市的“主业与辅业的剥离”,或“优质资产率先剥离”,而且有可能是进一步分拆固线基础网络。在全球各大股票市场纷纷调低电信股的估值之际,中国电信集团将怎样进一步分拆并迈出上市之路,当然格外引人注目。从国内市场的角度看,这家占有2000年全国电信市场55%份额的龙头老大的再次重组,势必引起公司内外各相关利益方的机会空间的重大变化,没有人可以对此视而不见。
这使我们有机会来讨论一个问题:政府垄断产业在开放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行政性分拆手段的地位和局限。本文的中心论点是,政府下命令分拆政府独家拥有的公司,固然是政府毋庸置疑的权力,但是行政性分拆的结果是否合适,最终还是要经受市场的检验。要是行政分拆不妥当,将来市场总还要追加一个成本把格局加以重新调整。为了减少再矫正的费用,电信改革政策不能局限在各种行政性重组(分拆)方案之间作选择,而应该早一点把“行政性重组还是市场性重组”的问题提上台面。在中国电信集团将要面临的又一波重组中,尤其要注意为市场性重组创造条件,留有空间。
旧话重提论“分拆”
刚刚完成的1999—2000年电信产业重组,基调就是分拆。原中国电信被一拆为四,中国移动独立、卫星通信独立、寻呼独立而后并入联通,剩下就是专营固线通信的中国电信集团。在分拆之余,辅之以“不对称管制”,就是倾斜式扶持联通,以及开放市场准入,就是给新组建的网通和铁通增发运营牌照。这样,加上原来就已经存在的吉通公司,电信市场上好歹就有了六七家基础电信运营商。
靠分拆在位垄断公司的办法来形成市场竞争,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美国模式”。1982年,原美国电信垄断商贝尔系统被分拆为专营长话的AT&T和7个地区性市话公司,长话市场得以开放市场竞争。顺便提一句,当年贝尔系统的垄断类型很特别。贝尔是发明电话的私人公司,在市场的打打杀杀中占据了美国电信市场的很大份额。因此,在开头的时候,如同今天的微软公司一样,贝尔的“垄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从而拥有“市场权力”——属于“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就是说,不是别人不可以做,而是一时谁也做不过它。但是,1921年美国通过了一个新的法例(The GrahamWills Act)之后,贝尔垄断的性质起了变化:新法律限制别人自由进入电信市场,只允许贝尔一家在电信市场独大。作为交换条件,此后贝尔的全部定价和服务质量,要接受行政管制。从此美国电信市场,演变成“管制下的垄断”。
各位读者,立法或行政造成的垄断,非有立法或行政行动而不能破除。在这个意义上,1982年美国通过行政和司法行动分拆贝尔系统,是美国电信市场开放竞争的一个必要步骤。这与近来美国司法部和一位法官意欲强行分拆微软,情形有所不同。也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政府用行政命令分拆原中国电信,以及前几年用命令组建联通,都是必要之举。政府不采取行政行动开放政府垄断的市场,竞争局面怎么形成?这就是中国老话说的,解铃还需系铃人。
麻烦在于,政府解铃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顺手系上另外一批铃铛。屡系屡解,屡解屡系,政府可不就有得忙了?用行政性手法处理市场问题,常常就产生如此连带效果。即便是出于“改革的目的”,情况也不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行政性手法的局限,在于信息处理的动机和能力,与目的的伟大还是卑微无关。所以,恰恰是“为了开放市场的改革”,要慎用行政性手段,用的时候要讲究,并要特别注意为市场性手段创造条件。
具体来讲中国电信的分拆吧。我的看法,1999年政府酝酿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考虑把原中国电信拆小一点,有其道理。原中国电信占了1998年末全部电信市场的99%,既庞大又全能,不适当拆一下,听由小小联通与之“竞争”,那就是再过一百年,也够不着所谓“双寡头垄断竞争”的边。不过,值得讲究的是“怎样分拆”,因为并不是任何一种分拆,就注定可以增加市场竞争的可操作性。
以上这点意思,我在两年前关于中国电信重组的系列评论中已经提到。针对当时“以拆为主”的思路,我援引过印度电信改革的教训。1992年,印度政府决定率先将全国固线市话和移动电话市场,分切成20个“覆盖区”,并允许每一个“覆盖区”招标一个民营固线市话服务商、两个移动电话商和若干个寻呼服务商,来与分别是每一个覆盖区里的第一固线、第一移动和第一寻呼的原印度政府垄断电信商(DOT公司)“竞争”。我把如此具有印度特色的电信分拆叫做“无效分拆”,因为它限定新进入的电信公司在分拆的覆盖区里活动,却保留在位垄断商对国内国际长话网络的独占。
作为对照,基于英国的经验,我又提出“无须分拆的竞争”。那就是政府并不分拆在位垄断商,而是进行私有化产权改造,但通过立法允许另外一家全能电信运营商重新铺网、接入、放号,经过为期7年的“双寡头垄断竞争”,再开放多头进入。“无须分拆形成竞争”的长处是,数个全网一体化的全能电信商之间的竞争,更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的市场需要。果不其然,英国模式令美国分拆长话和市话的办法相形见绌。1996年美国新的电信法允许长话、市话、移动和有线电视互相进入,相信就是吸收了英国的经验。
我那篇文章最重要的发现,是“分拆”和“无须分拆”,既可能殊途同归形成电信竞争,但也都有可能在观念和既得利益的双重束缚下“变味”。我指出1994年我国组建联通就是大体参考了欧洲模式,但是可操作的电信市场竞争并没有如愿出现。现在不得已再求助美国式“分拆”,还是要当心变味。那篇文章的结尾如下:“有各式各样的分拆之道,也可以完全不经过分拆,但重组电信必不可缺的是形成可操作的市场竞争,因为导致电信服务价格下降、市场扩展和创新迭出的,既不是‘分拆’,也不是‘非分拆’,而是经过分拆或非分拆方法形成可操作的电信市场竞争。”这个结论,至今我自己还是满意。
绕不开的问题
按照业务纵向分拆了原中国电信,是否就形成了可操作的电信市场竞争?目前可以看到的,还是一个极不平衡的局面。在移动通信市场上,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双寡头垄断竞争”硝烟弥漫,开始让客户受用。最近有机会请教中国移动河南省一些市、县公司的经理,我才知道当前在市场上最强烈要求降低无线通信资费的,已经不是消费者,而是两家移动公司的一线业务员!他们认为公司(其实是政府)规定的资费标准还是“过高”,以致影响他们争取客户。由于是内行,他们在现行价格管制下创造了许多“变相价格战”的战术,用心之妙,令人叹为观止。这里改变供应商行为的,不是开会,不是讲大道理,也不是消费者的抱怨,更不是像我这样的“外行专家”写的什么电信改革文章。实质起作用的只有一个因素,这就是消费者可以选择彼此竞争的供应商。如此之下,供应商出于自己的利益,就千方百计讨好顾客。
可是,固线通信市场仍然还是另外一个故事。是的,人们可以说,局面已经有了某种变化。联通拥有固线运营牌照,也已经声明将投资77亿元建设可与中国电信集团竞争的全国固线网络;铁通可以依托满足铁路通信之余的网络能量向市场放号,并预言要在未来几年争得固线通信市场25%的份额;网通来势汹汹,依仗高速宽带网络新技术要做“运营商的运营商”,同时努力开拓直达最终用户的“非接入通道”;联通、网通、铁通和吉通都拿到了IP电话的牌照,可以在互联互通有效的条件下,参加争夺中国电信集团的固线客户。加上已经拥有1亿用户的移动电信,对固线通信产生一定的“替代”,也将竞争引进了固线电信市场。
但是,由于以下几点理由,即便把上述全部加到一起,还是不足以动摇中国电信集团的既有垄断地位,还是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固线市场的可操作竞争。(1)电信通信服务对遍布全国、直达用户的网络依赖极大,比较起来,目前联通、网通和铁通的网络,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就是未来式的;凡是对手网络尚未覆盖的地方,固线用户还是没有选择余地。(2)与中国电信集团掌握的13亿用户相比,其对手们拥有的最终用户数目不足为道,而“网络效应”的意思是说,多一个用户会增加其余用户的价值。(3)移动对固线通信的替代作用,不可高估。比如那些对通信质量更敏感的“高端客户”,不会因为有了方便的移动通信因此就告别固线服务,而对廉价更敏感的低端用户,移动服务的费用要低于固线,还不是现实。至于没有移动网络的地方,无论什么客户只好“选”固线。
所以,我国固线通信市场还是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竞争。消费者和舆论关于市话资费不绝于耳的抱怨,审计部门关于各地电信公司胡乱计费行为的报告,以及信产部公布中国电信集团荣获消费者投诉“冠军”的记录,在我看来都是竞争尚未可操作的表征。中国电信集团的领导人在分析公司现状时,用了一句“上急下不急”。其实这是蛮“正常的”。没有竞争的推动,卧榻之旁听不到他人酣息,门口无人激烈争抢客户,几十万人自下而上的“急”从何来?数月之前我写《再论数网竞争》,结论是虽然经过1999—2000年电信产业的全面重组,尽管有了一个数网竞争的初级模样,但是我国电信体制还是带有结构性缺陷。那里没有点清楚,结构性缺陷主要来自固线市场上中国电信集团的一家独大。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分拆之议卷土重来,毫不奇怪。
避免“无效分拆”
不过,我们要当心“无效分拆”的陷阱,那就是分拆搞得大刀阔斧,但市场的竞争性并没有相应增加。分析各种可能的分拆谋划,评价标准是增加可操作竞争,而不是分拆本身,更不是所谓“分拆的力度”。
例如,将中国电信集团按照区域,“横切”成南北两个固线电信公司,或者7—8个区域性运营商,如何?我的看法,竞争还是难以操作,因为中国电信集团尚存的种种毛病,与其说是因为“大”,不如更准确地说是因为“独”。横向分拆可以变大为小,但是不能变独为多。所以横拆之后,客户的选择不会有实质性的增加。比方南方一个客户,要是对南方电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让北方电信公司为他拉一条通话线吗?此路不通,难道为了得到良好的电信服务,非要举家北迁不成!
主张横切的意见,也许可以援引南北石油的经验。是的,北方石油公司南下,正如南方公司北上一样,“抢购”加油站的竞争如火如荼。我没有研究过那种竞争,但即便效果很好,也不单单是分拆的结果。那是“先分拆,再互相进入”。更要紧的是,任何地方的10个加油站,可以5个被北方公司收购,5个归入南方公司的旗下,彼此展开竞争。区域性电信公司,即便在分拆后允许交叉进入,如何照办得了?一个电信网络,无论谁收购了去,还是一家独营;倘若再建,那就排在联通等之后,还是不能在短期内形成可操作的竞争。
那就再来一次“竖切”吧。就是说,固线长话与市话分离,或者分离后的市话再横切若干,成为类似当年美国区域性小贝尔那样的格局。这样的方案,着眼点是增加长话市场的竞争,因为从此哪家长话公司也不可以凭借自己同时拥有市话的优势,“欺负”那些不拥有市话的对手。但是,美国人当年用此法的时候,MCI作为AT&T的竞争对手,不但早就被批准设立十多年,而且利用微波通信技术已经大铺第二网,并利用执行网的办法,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能力。所以,1982年的纵向分离,使美国长话市场的竞争立即变得可操作。即便如此,纵向分拆也仍然保留了市话的独家垄断地位,要再过14年,等新的电信立法出台以后才来解决。
目前我们的电信市场上,并没有与中国电信集团大体旗鼓相当的固线运营商。在此现实约束下,就是分拆了长话与市话,还是要等待联通等新公司的逐步成长,才能看到分拆所期望的长话竞争。至于本地电话网,可能拆小,但仍然基本上维持“独家”,还将成为妨碍可操作竞争的瓶颈。所以我的观点是,从增加竞争的角度看问题,无论横切还是竖切,进一步分拆中国电信的“油水”都不大了。
考虑电信率先对广电开放
但是,可不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电信市场的准入?仔细回顾一下,“扩大市场准入”才是国际国内电信改革成功经验的精华所在。美国的分拆模式,以准许MCI等新公司进入长话市场为轴心,所以实质是“为保证准入的分拆”;至于其余留给地方电话独占,拖来拖去,最后还是靠长话与市话、固线与移动、传统电话与有线电视的交叉进入,也就是扩大市场准入来解决。英国模式,走的是“无须分拆的竞争”路线,一开始就准许组建一家新的全能电信运营商进入固线市场。我国自己的经验,不但1993年成立联通、开放电信增值业务是市场准入;吉通、铁通和网通,无一不是扩大市场准入的结果。要是没有市场准入的逐步扩大,就不会有电信市场今天的局面。
问题是,迄今为止我国电信市场的准入,范围还是过于狭窄。特别严重的缺陷是,没有把境内全部的信息传输网络资源,统一纳入开放电信业务的盘子。说来不容易相信,搞了多少年中央计划经济,反了多少年重复建设,由各个行政部门控制的全国性传输网络的数目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实际的状态是,中国早就存在着“数网”,就是部门割据、彼此从来不开展市场竞争。所以1998年我在电信论战中提出的“数网竞争”,半点创新也没有,只不过提了一个直白的问题:国人既然已经支付了数网的成本,为什么就不能享受一下竞争的收益?
从增加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最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就是电信市场对我国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开放。据报道,目前我国有线电视用户近1亿,遍布城镇、乡村;由光缆和同轴电缆混合组成的有线电视节目传输网络,总长度240万公里。在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双重刺激下,各地有线电视网络近年正在经历数字化技术、网络整合和公司化运营等一系列变化。在新的技术条件下,电视传输网络除了传统的视频传输,还可以从事语音、数据传输和电路出租业务。恰恰是这些新的业务可能性,具有与固线电信竞争的极大潜力。特别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入户,掌握着数量巨大的“最后一公里”资源,能够显著增加固线市场的竞争,给在位垄断商带来“可置信的威胁”。1996年后的美国、1998年后的欧盟,以及2000年后的中国香港,纷纷允许电信业务对有线电视网络开放,道理就在这里。
在考虑再次分拆中国电信集团之际,为什么不可以比较一下开放有线电视网络的可能性?不需要殚精竭虑地谋划,只消实施类似对铁道通信网络的政策,允许有线电视网络在保证完成节目传输之余,参与各类电信业务,电信市场大局,全盘皆活。这可不是什么惊人之语,因为我有“法律根据”。去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电信管理条例,白纸黑字把视频传输归入“电信”范畴。
既然已经是电信的一部分,为什么不可以从事电信业务?
因为没有营业牌照。为什么不发他们一个?主管部门官员说,要有条件,一要完成电视台与传输网络的分离;二要同意“双向进入”,就是有线电视网络可以从事电信业务,电信网络也可以从事视频传输。据了解,台网分离容易被接受,也不难办到;难的是“双向进入”,因为据说广电网络部门的回应是,我们是特殊行业,不可以同意已经承诺对外开放的电信企业进入。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纳入电信的有线电视网络,还是不可以从事电信经营业务。现状是,政策限定广电与电信部门井水不犯河水,虽然由于机会的诱惑,下面的“犯规”之举五花八门。
僵局的真正原因之一,是广电网络与电信相比实在太弱。这个系统是自下而上,靠用户出一点、地方政府出一点、中央补一点建成的。网络的整合性差,不但表现在全程全网的技术整合性能低,更表现在系统管理的散和乱。相比之下,中国电信集团就是一个人高马大的巨无霸。看清这一点,读者不难了解广电网络“特殊论”的其他含义。把提出“双向进入”的同志调到广电部门,他也立马就知道双向政策要不得,还是“特殊”为好。反过来,要是允许广电网络“单向进入”电信市场,电信部门领导面临的压力是“如何向系统内几十万职工交代”。
突破僵局之策,还是可以从自己的经验中寻找。比如,是否可以考虑,仿照“不对称管制”扶持联通的办法,再发明一个“不对称双向进入”政策?就是说,允许广电网络涉足电信业务在先,而让电信进入视频传输市场在后。前后之间,可以一年半载,也可以数年为期,两部门谈判、政府批准即可。或者再弄得复杂一点,双向开放业务不但时间不对称,范围也不对称。比如广电可以从事全部电信业务,但电信将来也不得从事非商业性的视频传输,以确保广电“特殊任务”的万无一失。
粗粗想来,“不对称双向进入”有四大好处。第一,在较短的时间内,固线通信市场形成可操作竞争;第二,中国电信集团可以不分拆,或者选用“分拆力度”较低的方案,尽可能保留固线全程全网的完整性;第三,大大加快广电网络的整合和改造;第四,在市场机会的吸引和竞争压力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电信集团与广电网络集团的市场化、公司化改造,将大大加快。多蚌相争,消费者肯定不会反对。电信市场会在变局中进一步扩展,而中国可能有一个更好的基础电信格局,来迎接进入WTO,以及向国内民营经济全面开放的机会和挑战。
前景如此美好,读者或许就还有耐心听我作最后一点补充。允许广电网络非对称准入电信,需要许多配套。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允许目前已经持有电信牌照的联通、网通、铁通等各家新兴通信运营商与广电网络自由结盟,在市场谈判的基础上,全面重组各自手中的网络、客户、管理和融资能力等各种资源。比方,联通融到手的资本,投资到广电网络的改造,是否比全部重新铺网更合算?网通没有最终接入用户,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分享”广电的“最终一公里”?要强调的是“自由结盟”,就是基于各自利益计算的商业谈判,因为唯有如此,才处理得了涉及如此巨量的琐碎细节的信息。行政性手段(无论分拆还是合并)相形见绌的地方,正是产业重组过程中本质上发散的信息流。要避免“解铃又系铃”的尴尬,政府不妨“只说不练”,就是只规定解铃的方向、政策和规划,但把解铃的具体操作,尽可能交给市场。这样的游戏,政府充当全部电信公司的唯一老板,那是玩不成的。所以,政府电信公司的产权重组,应当大大加速。
2001年7月12日
邮政专营的三个理由
无论如何,不要让法律责任、规模经济和普遍服务之类的大字眼,成为行政垄断部门手中的人质。我们不妨斤斤计较一下,为了这些大字眼,究竟谁要付出代价,付出多少?又是谁从中获得了利益,得到多少?
据报道,针对社会舆论对信件和包裹速递业务邮政专营权的种种质疑,国家邮政局有关人士提出了三点理由,概要如下:
第一,信件的内容,含有个人隐私,有的还涉及国家安全,如果信件传递实行放开竞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都无法落实,人民的通信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安全也将受到严重损害。
第二,邮政承担信件寄递服务,以连通全国、覆盖城乡的庞大实物运递网作为物质基础。为了降低成本,除信件业务外,国家还赋予邮政报刊发行、物品运送、货币流通等任务,扩大邮政经营规模,分摊实物运递网的固定成本,自我消化部分政策性亏损。
第三,信件寄递的邮政专营可以保证普遍服务,因为各地区之间的实际成本差别很大,如果放开竞争,必然出现有利润地区有人干、无利润地区无人干的局面,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就没人去送信了。
推敲下来,这三点理由,没有一点可以成立。
先说法律责任吧。是的,连居民早起买油条、豆浆那样的小生意,也有法律责任。掺入了洗衣粉的油条,吃下去可能闹人命官司,比信件的个人隐私要严重得多。为什么偏偏信件传递,非专营不可?
邮政发言人的道理是,专营才容易落实信件传递的法律责任。就是说,邮件一旦出现法律责任问题,消费者可以上门找领导追究,甚至可以对簿公堂。私营的邮件传递公司呢?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你上哪里去落实法律责任?
听起来,这是为消费者着想了。不过,要是邮件专营在落实法律责任方面真的优于私营邮件传递,后者早就关门大吉。天下毕竟没有对自己邮件的法律责任漠不关心的消费者,为什么需要听发言人的唠叨?事实是,恰恰是被认为难以落实法律责任的私营信件传递业,在与邮件专营的竞争中,火得让亏损严重的邮政无地自容,才引来邮政方面对民营快递的打击行动和邮政发言人的舆论诉求。
消费者并不蠢。他们不是年幼的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判断邮件传递的质量,正如有能力比较各种服务价格是否公道一样。至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机构邮件,当然可以由政府下令只准交付邮政传递。即便如此,在下的意见是,也应当容许纳税人根据可靠的经验数据,检查政府购买邮政局的服务是否合算,有没有浪费纳税人的钱财。
再论规模经济。发言人论证说,为了提供邮件传递服务,邮政系统已经铺设了全国性的邮政网点,支付了巨大的投资成本,并还要继续承担昂贵的网点维持成本。因此,容许私营信件传递公司来与邮政局抢生意,将导致国家邮政投资的浪费和规模经济的损失。正确的政策是,维持信件传递的专营还不够,还要连带将所有维持邮政网点的其他业务,比如报刊发行、物品运送、货币流通,统统纳入专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