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有资产的管理已经越来越成为政府、企业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上至政府高官,下至平民百姓的热门话题,这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公民意识、“纳税人”意识苏醒的体现,众多方面对公有资产的关注是积极的因素。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公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方面甚至存在较大的漏洞,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不通过人类劳动而在自然界运动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土地、矿产、水、森林资源是县域层面最主要的资源性国有资产。
1. 县域土地管理责权不对等的问题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平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国家对土地管理的一贯原则。但是,国家土地管理的体制机制与县域层面科学利用土地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致使土地管理不能走上规范化道路,有很大一部分土地不能有效开发与利用。
以建设用地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省、地、市、县和城市郊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乡(镇)的土地。
另外,还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填发土地证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负责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划拨;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及其他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非法占地案件;办理奖励和惩罚事宜。
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县域层面的土地管理被悬于真空中,上级审批部门无暇顾及,而县级主管部门又无实权管理。由国务院、省、市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即使不能合理利用土地,土地被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时,县级土地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措施加强对这部分土地的管理,导致优质土地资源被大量侵占而不产生经济效益。
就交城县而言,山多川少,作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资源极其宝贵。但是,由于土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不一致,使一大部分优质的土地资源被大量的劣质企业长期占用甚至闲置,土地收益大大减少甚至没有。公有的土地资源不能获得公有收益,也就不能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2. 县域矿产资源管理责权不对等的问题
在县域层面,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当前矿产资源管理中,管理审批权限大都集中在省、市。开采金属矿、个别非金属矿产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非金属矿产或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地市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由地市国土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只有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特别是在煤炭资源的审批中,“六证”的取得分属省不同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营业执照”由省工商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审核批准,“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矿长资格证”和“矿长证”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发放。这样,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不是加强而是泛化,导致对煤矿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在煤炭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承担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力存在严重的不对等。而参与决策审批“六证”的省有关部门责任泛化,权责存在失衡。
矿产资源属于公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理应为公共利益服务。但由于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矿产资源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一部分矿产资源被部分业主低价或无偿取得,资源本身的价值与市场运作中的价格相背离,资源的价格未能与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的稀缺程度、开采资源对环境的破坏等挂钩,造成浪费严重、低效利用、管理缺位、责任泛化、推诿扯皮、安全事故频发等现象,公有资产未能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反而成了不少涉矿业主暴富的源泉和部分审批人员腐败的温床。
3. 县域水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责权不对等问题
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在我国这一人均水资源极度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但是,对于水资源的管理也不乐观,主要表现为水资源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和对应的行政权力,水价偏低,没有形成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机制,致使一些高耗水企业低价用水严重,水资源遭到了过度开采,公有的水资源分配使用不公,产生的收益不公。
森林资源管理各种审批权限都在省里,但安全监管责任却都在县一级,权责不一致的问题非常突出,工作十分被动。就交城县而言,交城县森林资源丰富,境内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庞泉沟,是山西省森林防火重点县。但是,森林资源的管理权、收益权大都属于省林业厅下属的关帝山森林管理局,而森林防火责任全部在县一级。关帝山森林管理局批准的林区作业一旦导致森林火灾,需要县级政府全力组织扑火,甚至还要面临行政问责。
总之,资源属于公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理应为公共利益服务。但由于资源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各种资源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被部分业主低价或无偿取得,资源本身的价值与市场运作中的价格相背离,资源的价格未能与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的稀缺程度、开采资源的环境破坏成本挂钩,造成浪费严重、低效利用、管理缺位、责任泛化、推诿扯皮等现象,安全事故频发,公有资产未能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集体企业是公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改革进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改制不规范普遍存在,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1. 经营性资产评估不规范
在企业改制中,只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而对于企业的商标、名称等无形资产却不予评估或评估不够。改制企业的实际价值与价格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企业改制中实际支付的货币并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真实价值。
资源性国有企业改制更是如此。比如说,在煤矿改制中,仅仅将煤矿的支架、房屋、手推车等地面、地下附属物折算,而煤矿真正有价值的是煤炭资源,对其的评估价格偏低或没有评估计算其价格,出现了价值与价格相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客观上造就了一大批速生性富翁。
2. 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
在企业改制中,许多地方的企业产权交易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企业占地和建筑、设备价值严重低估,致使国有资产公开流失或隐性流失。在上述前提下,改制企业多是资不抵债,甚至债务远远大于资产,于是债权人一分钱不出,用债务抵顶所购企业资产的价值,这样通过貌似合法的手段,将大量的公有资产归为个人所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策的缺位造就了一些人暴富。
由于改制中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使国有资产公开流失或隐性流失,大量公有资产归个人所有,企业职工没有妥善安置,造成矛盾冲突及上访事件增多,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又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重购置建造,轻管理使用。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购建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调配补助和相关收费来筹措,其结果是能争则争,能办则办,能多则多,相应较少考虑实际使用效果和日常维护上的费用成本,从而形成了物资配置上的大量过剩、闲置以及超标、超容等浪费现象。如大到办公楼、食堂、小汽车、电脑等,小到办公用品用具等。
重财政投入,轻多头融资。由于资产权属的国有性,传统的投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狭窄,客观上既不断加大了财政压力,又造成了许多国有无形资产处于流失与闲置状态。甚至有的同志还片面地认为“多渠道解决资金是财政甩包袱的借口”,从而导致资产投入上的不足,影响了国有资产整体效益的发挥。
重部门利益,轻总体效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而实际上是国家投资建设,部门占有回报。因为管理上条块分隔,重复建设的情况也就必然客观存在。在实际生活中,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会经常出现“今天建好明天挖,后天有人又动工”等极不协调的浪费现象,从而投资成本无形加大,资产总体效益人为下降。
二、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集体资产是指农村或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分为资源性集体资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经营性集体资产,具体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定的其它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组织投劳、投资以及国家支付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公益性设施;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依法属于集体的其他资产。
(一)资源性集体资产存在的问题
资源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不少地方,资源型集体资产特别是集体土地的管理也存在着种种弊端。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法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实际进行土地流转及经营管理中,土地产权归属不明晰,土地低效利用现象普遍,表现在:未批先占,私批乱占。有些村委私自越权批准村民建房、个体企业用地,大型企业与村委私定协议,未办理土地手续而先占用建设;圈而不占,弃耕撂荒,建厂办企开工不足,低效利用。有些村民由于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来源,承包经营地荒芜或粗放耕种,导致土地收益低下。少数人低价租用集体企业或租借集体土地,用于个人收益,公有资产为个人利益服务。
这些问题暴露了集体土地管理的诸多弊端:
一是土地制度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二元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现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巨大进步。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这种没有确权的土地制度也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质是小农分散生产经营。这与当时中国落后的农村社会生产力是相适应的,能够基本适应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不发达的和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建立和完善,集约化、规模化和社会化生产的要求与现实的小农分散生产经营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已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流转形成了天然的障碍,已不能适应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从而诱发了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推进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障碍。
二是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权属界定不明。在法律上,《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规定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其基本要旨是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所有包括三方面,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以及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
但在现实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因此,“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是虚置的,由此导致其农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化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这就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性原因所在,并由此造成了作为“农民集体”中的单个农民个体失去土地相关权益的直接参与权与决策权,使法律法规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建国以来,我国虽然规定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两种形式,但对于土地从来没有进行过明确的权属界定。城市的范围如何界定?建制镇的范围如何界定?城中村的土地如何界定?是不是列入城市规划区的都属于城市并归国家所有?原来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后来由于城市的扩张,各种园区的建立,都经过法定程序审批之后列入了城市,这种土地权属如何界定?
再比如,在农村行政区划内的涂滩、荒山、国家投资新增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还是集体等等,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却没有合理的鉴定和解决机制。
三是土地管理责权不清。
城乡二元的土地结构,体现在对土地管理权的模糊和交叉上,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央、省、市、县包括乡村都对土地行使管理权,究竟该归谁管,怎么管,实践中是一个互相扯皮的事。说归集体管,大量的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审批才算数;说归国家管,土地却是集体所有土地。
这就是由于各方权利责任不甚明确,造成土地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有权的不负责,负责的没有权,越往上权力越大,责任却越小。
就土地审批权方面讲,对于村干部来讲,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支配使用,但没有审批权,审批权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对于基层各级政府来讲,审批权不断上收,追究违规土地的责任不断下放,责权不对等,造成违规占地成本很低,管理漏洞增大,管理效能事倍功半。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实际上是虚位的,农民缺乏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变成了少数人谋私的工具。
由于管理责权不清,乡、村干部滥用土地管理权非法交易、牟取私利,破坏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无偿或低价将土地出让或出租作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导致发生大量的冲突和上访事件。
四是土地增值严重流失。
目前农村土地的非国家所有制使得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过程中,名义上属于集体的土地必须通过土地征用程序让渡给国家,国家再通过协议出让或公开拍卖给开发商。
协议出让时政府将土地低价转让出去,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被开发商拿走,农民只获得极少的补偿。据估算,在中国城市化建设的二十年内,土地产生的增值中有近两万亿人民币被开发商拿走。
公有资产没有为公共利益服务,土地价值向开发商集中。而如果用这笔钱用来建设乡村供电、供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则可迅速推动乡村的现代化建设。
五是土地制度成为城市化、工业化的障碍。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集体所有制特征决定了农民不能够与用地单位直接进行土地交易,只有少数大开发商能够在国家土地批发市场通过招标取得土地。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市民向农民直接购买土地建房的可能性,形成目前大房地产公司对住宅市场垄断的格局,造成房产价格居高不下,农民融入城市的步伐大大减缓。而所谓城市郊区大量小产权房的出现也正是这种制度下的畸形产物。
工业化的发展,必须以充足的土地资源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乡镇企业发展,有水快流,使大量有限土地被一些土小项目占用。由于占用成本很低或根本没有成本,大量优质土地被劣质项目占用,劣质项目先入为主,排斥优质项目,淘汰机制又没有形成,阻碍了高新技术项目的上马。
目前许多大型工业项目的建设,都因为缺乏土地资源而不得不下马。已经立项甚至是国家的重点工程,又因为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引发了大量的矛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一方面导致了农村大量土地的撂荒闲置、低效利用,另一方面工业化需要的好项目,土地却得不到保障,而农民对经济补偿的较高渴望使得国家、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造成土地资源的短缺和用地成本的增大,严重制约了工业化进程。
(二)非经营性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流动资产管理两方面。主要表现为: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当前村级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账簿不健全,总账和明细账、账面和实物不相符。有的村“固定资产”科目名存实亡。有的村尽管设置了“固定资产帐”,但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减业务不记帐或登记不全,形成了帐外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管理混乱。流动资产在集体资产中体现为资金的进出。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就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大量帐外资产。集体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个人无偿占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有些村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帐务处理不及时,程序手续不规范。财务公开质量不高,公开不及时。
(三)经营性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村级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由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二是村级集体经营性企业及依靠集体资源创收的收入。经济、社会在发展,村级收入却呈现了相对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农业税及附加取消后上级财政拨付不到位,村级管理不当致使部分村级收入流失。
村级收入的大幅度下降使得潜在的矛盾凸现。一是村级经费不足,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由于经费不足,村干部的积极性不高,思想茫然,对如何开展工作无所适从。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逐步削弱。二是农村公益事业将会受到影响。由于村级可用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支出缺口较大,偿还债务以及公益性事业更是无力安排,村办校舍维修、兴修水利、路桥建设、通达工程、植树造林等事业所需要的劳务和资金难以落实,农业新品种和技术服务推广更加困难,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面临困境,严重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是老百姓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民生问题日益显现;一方面公有资产价格升值,另一方面低效利用严重,公有资产没有很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究其原因,是计划经济的公共服务体制还没有完全打破却已经不能支持社会基本需要,而新的公共服务体制还在重构当中,公共服务正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代,民生建设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