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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性质及其种类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277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以上所述是土地和劳动的产品并不分割,完全属于劳动者的情况,以下进而论述这

些产品被分割,但仅在劳动者和地主两个阶级之间分配的情况;这时,资本家的角色有

时由劳动者担任,有时由地主担任。确实可以设想,只有两个阶级分享产品,而资本家

阶级可作为其中之一;劳动者和地主两个角色合并为另一者。这种情况可能以两种方式

出现。其一为:劳动者,尽管拥有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给某个承租人,并受后者雇用。

但这种情况即令会出现也非常少,它和劳动者、资本家与地主的“三重制度”也没有什

么实质上的不同,因而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另一为:自耕农拥有并耕种土地,但其

所需要的小额资本,是以其土地抵押而借来的。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它也具有很大的特

殊性。这时,只有一个人、即农民本人才有权干预经营。象以一定的金额付给政府作为

税金一样,每年以一定的金额付给资本家作为利息。我不想详细论述这些情况,仅就其

具有显著特色者叙述如下。

当分享产品的双方是劳动者和地主时,在二者中何者提供资金,或象有时发生的那

样,二者按一定的比例分摊资本,这不很重要。主要的差别不在这里,而在于二者之间

产品的分配是由习俗调节还是由竞争调节。我们先讲前一种情况,其主要的——在欧洲

几乎是唯一的——实例是分益佃农的耕作。

分益佃农制度的原则是劳动者或农民与地主直接订立契约,他不是以货币或实物支

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产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按从产品中扣除认为维持资

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后剩余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这个比例(其含义一如其名)

通常是对半开;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开。关于资金的供应,各地的习俗颇为不

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还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

供特定的部分,例如耕畜和种子,而由劳动者准备农具。“这种协议”,西斯蒙第说,

主要是讲托斯卡纳的情况,“经常是契约的内容,并指明对分制佃户要交纳的租金和应

从事的劳动项目;然而,这些人的义务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它们的差别极微小;日常

惯例同样能处理所有的契约;它可以补充条款中没有表明的项目,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

惯例,想比邻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对半分成,那就会引起别人的憎恨,他确

信找不到忠诚老实的佃户,至少在每个省份,佃户的契约都是一样的,这种契约也从来

没有给寻找职业的农民提供哪种竞争机会,对谁也没有提供过低廉的价格来耕种土地。”

夏托维奥讲到皮德蒙特的分益佃农时,也有与此相同的叙述。“他们把农场当作世袭财

产,从未想过更新租约,只是一代一代地按同样的条件执行,既无书面的东西,也不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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