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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优缺点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864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如果产品是按固定的习惯,而不是按变动不居的契约分配,则在政治经济学中毋须

研究分配法则。在自耕农的情况下所须考察的只是,第一,这个制度对农民精神上和物

质上的影响如何,第二,它对劳动效率的影响如何。在这两方面,分益佃农制度具有自

耕农制度所特有的优点,只是其有利程度较低。分益佃农勤奋努力的动机不象自耕农那

样强,因为勤劳的成果只有一半、而非全部归他自己所有。但他们的这种动机比散工要

强得多,后者对勤劳的成果毫不关心,他感兴趣的事只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农不违

反契约,是不会被撵走的,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动机比没有租地权的任何佃农

(tenant-farmer)强烈。分益佃农至少同他的东家有共同经营的关系,并且可以同后

者平分共同的收益。而且,他的永佃权是靠习惯保证的,因而他对土地颇为喜爱,也就

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我在这里是假定这一半产品足以使他过舒适的生活,但

实际上是否如此,取决于(如果农业情况没有变化)土地细分的程度;而土地细分的程

度又取决于人口原理的作用。人口增长超过土地所能适当地供养的数量,或超过工业所

能吸收的数量,这种情况甚至对自耕农来说也是难以避免的,当然对分益佃农来说更是

屡见不鲜。然而,我们曾经说过,在自耕农制度下促使人们在这方面慎重从事的倾向,

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同样普遍。对自耕农来说,他们能否养活一家,是容易准确地计算出

来的。如果容易看出拥有全部产品的所有者(译者按:指自耕农)能否靠提高生产在同

样的生活水准下养活更多的人,则拥有一半产品的人(译者按;指分益佃农)也能同样

简单地做到这一点。分益佃农制度除具有自耕农制度所拥有的各种人口控制力以外,似

乎还具有另一种人口控制力,即在此时,地主可以拒绝同意土地的细分来发挥控制作用。

然而,我并不认为这种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农场即使不细分也可以负担过剩人口的生活,

而且,人口增长几乎总是使总产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一半产品的地主是直接受

益者,只有劳动者受到烦扰。毫无疑问,地主最后会因劳动者贫困而倒霉,他们不得不

贷款给劳动者,特别是在歉收时节;对最终麻烦的这种预见,对于重视未来安全更甚于

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产生有益的作用。

对于分益佃农制度所特有的缺点,亚当·斯密作过极为清晰的描述。他指出,对分

益佃农来说,“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部分亦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

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接着他又说:“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

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

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

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

的一半,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

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

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

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

须与地主平分。”

在租佃制度下,一切要花费资本的改良必须靠地主的资本来进行,这确是这种制度

的根本性质所在。然而,不论佃农是随时可以夺佃的,还是(如果阿瑟·扬是正确的话)

以“9年为期的”,甚至在英国,情况基本上也是这样。如果地主愿意提供改良所需的

资本,分益佃农会抱着强烈的兴趣促其实现,因为由此产生的利益一半会归他本人。但

是,在分益佃农永久享有租地权(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习惯赋予他们的那种权利)的情

况下,一切改良都必须取得农民的同意;而农民具有墨守成规、厌恶革新的特性,如果

不通过教育加以改变,毫无疑问(拥护这种制度的人也承认),这会成为改良的一个严

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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