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写成于1856年。其后爱尔兰产业的巨大危机有了进一步发展,有必要考察一下
爱尔兰的现状如何影响本章上一节提出的有关前景和实际措施的看法。
情况的主要变化是投标佃农大为减少,可望完全消失。各种统计报表表明,小型租
地的数量大大减少,而中型租地的数量则有所增加,充分证明这是普遍的事实,而且所
有的证词都表明这种趋势还在继续。谷物法的废除,使爱尔兰的输出品从种植产品转变
为畜牧产品,这件事本身或许就足以引起租佃制度的这种变革。牧场只能由一个农业资
本家或地主来经营。但是,涉及规模庞大的人口转移的这种变革,通过大量移民和实施
抵押土地条例,很容易、很迅速地实现了。抵押土地条例可以说是任何政府给予爱尔兰
的从所未有的最大恩惠,这一条例的一些最好的条款,通过地产法院永久体现在这个国
家的社会制度中。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爱尔兰的大部分土地现在是由地主或小的资
本主义农场主在耕种。这些农场主的处境是在改善,他们的资本也在增加。这是有大量
证据可以证明的,特别是他们在各银行的存款大为增加,他们已成为银行的主要客户。
这一阶级还欠缺的主要是租地权的保障或对它所作的改良给予补偿的保证。如何弥补这
些不足现在引起了最有才能的人们的注意。朗费尔德法官在1864年秋天的演讲及其所引
起的轰动,使这一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已经达到这样的时刻,我们可
以满怀信心地期望不久就有一些有效的措置付诸实施。
那么,尚未移居国外的那些被排挤的投标佃农,以及没有土地而靠农业劳动生活的
整个阶级,其处境究竟如何?到目前为止,他们的生活仍然很贫困,很难指望有所改善。
确实,货币工资同一世代以前低得可怜的那个水平相比已经提高了不少,但生活费开支
同靠马铃薯生活的旧时代相比也大为增加,因而所谓改善是名不副实的。根据我所得到
的最可靠的资料,这个阶级的生活看不出有什么改善。事实上,人口虽然减少,但仍远
远超过作为英国纯粹牧区的这个国家所能供养的人数。如下的说法也许不是十分确切:
如果将现有数目的居民保持在国内,则人们或者只能靠陈旧而邪恶的投标佃农制度、或
者作为小土地所有者生产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粮食。毫无疑问,如果小的资本主义农场主
在支出上得到充分的保证,则他们利用现在仍在耕种的土地可以雇用更多的劳动者;按
照某些权威评论家的看法,这种做法可以使这个国家维持现有人口的实际生活水平。但
是,没有人会认为它足以使该国的大批农民过较好的生活。因此,该国的移民虽然一度
减少,但一遇荒年,就又迅速增加。预测在1864年将有不少于10万的移民迁离爱尔兰。
就移民本身和他们的后代而言,或者就人类的普遍利益而言,人们不必为此感到遗憾。
爱尔兰移民的子女接受了美国的教育,并且比在他们祖国可能办到的更为迅速和充分地
分享了较高文明的利益。过了20年或30年,他们在精神上已经无法与其他美国人区别开
来。这是英国的一种损失和耻辱。英国人民和政府应该扪心自问,仅仅保有爱尔兰的土
地而失去爱尔兰的居民对他们的荣誉和利益有什么影响。就爱尔兰人民现今的感情来说,
或者就他们对改善处境似乎一直抱有的希望来说,英国也许只能在减少爱尔兰的人口和
使一部分劳动人口转变为自耕农之间作出选择。岛国官员对在几乎一切其他文明国家盛
行的农业经济形式的无知,很可能使他们从这两种方法中选择较坏的一种。然而,在爱
尔兰的土地上,自耕农已开始出现,只须具有善意的国会议员给予帮助,他们就可以得
到发展。从我的杰出和宝贵的朋友卡尔纳斯教授给我的私信中摘录的下面一段话,说明
了这一问题。
“大约在8年或10年以前,在土地抵押法院拍卖汤孟德、波塔林顿和金斯顿的土地
时,曾看到有不少租种这些土地的佃农争相购买自己农场的永佃权。我未能了解到在这
种举动之后会出现什么——这些买主是继续耕种他们所有的小块土地,还是试图摆脱他
们原来的生活方式去过地主的生活,但是,我知道同这一问题有联系的另外一些事实。
在该国的一些普遍存在承租权的地区,为获得农场而支付的顶让费是很大的。下面的数
字是从现在已由地产法院宣布的纽里附近若干农场的财务清单中抄录下来的,它有助于
人们了解(虽然很不充分)这种习惯的权利所具有的一般价值。“财务报表表明纽里附
近某些农场出售承租权所获得的代价如下:
┌──┬───┬──┬─────┐
│地目│英亩数│租金│承租权售价│
├──┼───┼──┼─────┤
│1 │23 │74镑│33镑 │
│2 │24 │77 │240 │
│3 │13 │39 │110 │
│4 │14 │34 │85 │
│5 │10 │33 │172 │
│6 │5 │13 │75 │
│7 │8 │26 │130 │
│8 │11 │33 │130 │
│9 │2 │5 │5 │
├──┼───┼──┼─────┤
│总计│110 │334 │980镑 │
└──┴───┴──┴─────┘
“此表所列价格大体上相当于3年的地租。但如上所述,这只能就经常支付以至通
常支付的价格提供一个不完整的概念。这种权利纯粹是习惯性的,因而其价值会随人们
对地主的真诚的信赖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这里列举的实例中,各种情节是在与农场
的出售有关联的诉讼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因此可以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信赖程
度是不高的。上表所列的各种价格同通常的价格相比可能要低不少。我从最高当局获悉,
在爱尔兰的其他地方,对承租权所付的代价相当于全部地价,这样的事例,也可以在地
产法院找到一些。对于尚须交纳可观的租金的土地,还有人愿意支付相当于20或25年租
金的价款去购买,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这些人不用同样或
略多一些的款项把地买断?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到英国的土地法中去找。即令在
地产法院,小块土地转让费与购地费相比也是很大的;而整个农场的转让也许根本无需
花钱。地产法院收取的转让费,不包括印花税在内,最低限度为10镑(尽管该法院根据
现行的法律服务报酬条例,厉行节约,尽量少收费)。这对小农场的买卖来说是非常可
观的附加费用;转让1000英亩土地的证书所需费用或许也是这么多(大概不会比它多)。
但是,这种转让费实际上只是购买小块土地的最小障碍。更大的障碍是土地所有权的情
况很复杂,因而土地常常无法细分到小买主力所能及的地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
取更为根本的办法,可是我担心不久就可以组织起来的众议院甚或不会有耐心来考虑此
事。设立一个产权登记处可以成功地使所有权问题简化,但在复杂情况实际存在的地方,
仅靠形式上的简化排除不了困难。只要目前地主享有的支配权没有缩小;只要每个殖民
者或立遗嘱者具有几乎无限的特权,完全可以按其自尊心、支配欲或只是一时高兴来漫
天要价;那么,在我看来,产权的登记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弊病。这种事情所造成
的后果是奖励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排斥大规模买卖以外的一切
买卖。显然,只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自耕农制度的实验就无法公正地进行。然而,我
所叙述的各种事实想已非常明确地表明,在人民的心理上并不存在采用这一制度的任何
障碍。”
这一讨论到此结束,它所占的篇幅几乎与本书不相称。我对社会经济的比较简单的
一些形态(在这些形态下,土地产品或者完全归一个阶级所有,或者仅由两个阶级分享)
的探讨就此结束。现在我们要在土地产品在劳动者、地主和资本家三者之间分配的前提
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为了使下面的论述与我们已经讲过的尽可能衔接起来,我将从工
资问题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