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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0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妇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妇女

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

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妇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

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妇女的效率是一

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

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

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

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

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

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

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

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

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

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

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就会使

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

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无须高于这一水平。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

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

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

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

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干收

入,夫妻的工资合计亦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干年之内)。因此(一

时的危机,或正在衰退的职业,又当别论),除了妇女的职业之外,被雇人员借以维持

生活的任何职业,其工资是几乎不会跌到低工资的最低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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