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劳动者在生产物中所得的份额作了论述之后,我们将进而讨论资本家所得的份
额,即资本或股本的利润。所谓资本家,就是垫付各种生产经费的人。他们以自己占有
的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或在工人工作期内供养其生活),并供给必需的建筑物、原材
料、工具和机械。在通常的契约条件下,生产物归他们所有,他们可以任意支配生产物。
资本家在其支出的费用得到补偿之后,一般有些剩余。这种剩余的金额,就是他们的利
润,就是由其资本获得的纯收入。他们可以将这部分收入花费于生活必需品或享乐,也
可用于储蓄以增加其财富。
工人的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同样,资本家的利润,按照西尼尔先生的确切说法,
则是对节欲的报酬。利润的获得,是因为资本家不将其资本用于自己的消费,而让生产
工人用于生产消费。对于这种克制,资本家要求报酬。如果从资本家个人的享乐来说,
他往往是他自己浪费掉的资本的得益者。这部分资本的总额,大于在其今后一生中这部
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总额。但是,他保留着这部分资本,不使它减少。如果他有意
或者感到需要,他有权随时把它消费掉;在他去世时,也可将它赠给别人;在他去世之
前,他可从这部分资本得到一笔收入,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嗜好而不致贫困。
然而,由于占有资本而获得的那部分收入,确切地说,只是使用资本本身的一种等
价物(译者按:即使用资本的代价),其数额等于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在借用资本时愿
意支付的报酬。谁都知道,这叫做利息,它不过是人们不立即将其资本用于消费,而允
许别人将它用于生产目的时,所能获得的全部收入。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仅仅由节欲获
得的报酬,可用最优担保(即排除任何丧失元本可能性的担保)的当时利率来计量。凡
是自己监督其资本使用的人,其所希望的利得,总要大于普通的利息,而且一般要大很
多,也就是说,利润率远高于利息率。其超过部分,有一部分是冒风险的代价。当他以
充分的担保出借其资本的时候,几乎或完全不冒风险。但是,如果他自负盈亏经营事业,
则其资本的一部或全部,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即其资本要冒相当的风险,往往风险还
很大。对于这种风险,他必须得到补偿。否则,他将不冒这种风险。他对于提供自己的
时间和劳动,同样必须要有报酬。产业的经营管理,往往是由供给全部或大部分资本而
使事业得以进行的人担任的。因此,按照通常的安排,他或者是事业成败的唯一的利害
关系人,或者是最大的(至少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事业的规模宏大而复杂,
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管理,就需要高度的勤勉,而且往往需要有非凡的手腕。这种勤勉
和手腕,非有报酬不可。
资本的总利润,即生产资金提供者的所得,必须符合以下三种目的,即对节欲给予
足够的补偿,进行风险赔偿,并偿付实行监督所需劳动和手腕的报酬。这些不同的补偿,
有时是付给同一个人的,有时是付给不同的人的。资本,或某一部分资本,可能是从别
人那里借来的。这种借来的资本,其所有者不担当经营上的风险或烦劳。这时,资本的
出借者,或资本的所有者,是进行节欲的人。他获得利息,以作为对其节欲的报酬,而
利润总额与此利息的差额,则是对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的报酬。又有时,资本,或一部
分资本,是由所谓“隐名股东”提供的。这种人虽然不分担经营上的烦劳,但承担事业
上的风险,因此,他们从总利润中得到的不仅是利息,而且还包括契约所规定的一个份
额。又有时,由一个人供给资本而且承担风险,业务也完全用他的名义经营,至于管理
上的烦劳,则由别人(为此目的而受雇并领取固定薪水的人)承担。然而,这种雇来的
人只关心维护自己的薪水,而不关心该事业的成败。用这种人来从事管理,除非他们是
在主要利害关系人的监视之下(纵使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工作,否则,肯定是效率很
低的。因此,对于不受如此控制的经理,分给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通常确属明智的措
施。结果,在事实上,变成了“隐名股东”。最后是,同一个人,他既有资本,而又处
理业务。此时,如果他愿意,而且又有能力,他可进一步在其自己的资本之下,再让其
他那些信任他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参加经营。不过,这些方法不论哪一种,都有同样的
三件事情要求报酬,而此报酬则必须取自总利润。这就是节欲、风险和努力。因此,利
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