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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利润的最低限度以及这一限度的变动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504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所谓可以永久存在的最低利润率,是在一定场合和一定时期内,刚够抵偿资本使用

过程中所伴随的节欲、风险和努力的一个等值。从总利润中,首先,必须扣除一笔基金,

一般说来,其数应足以抵偿因资本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损耗。其次,由于资本所有者暂

时放弃对其资本的消费而实行节欲,对此必须给予一个等值作为补偿,其数应足以使他

在当时当地继续进行节欲。这个等值究竟需要多大,则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所认定的现在

和将来的比较价值,(用前面用过的语句来说)即取决于实际积蓄欲的强度。在抵偿一

切损耗以及对资本所有者暂时放弃其消费而给予一定的报酬之后,还必须有若干剩余,

用来酬报将其时间贡献给企业的人们的劳动和技能。这种报酬,至少必须足以诱使大资

本的所有者愿意尽其烦劳,或用来聘请经理以自代。如果那部分剩余不能超过此数,那

么,除大资本外,都将脱离生产。如果那部分剩余少于此数,那么,全部资本都将脱离

生产而被用于非生产消费。而此非生产消费,将继续到利润率复见提高(这是资本数额

减少的间接结果,说明见后)时止。

因此,这是利润的最低限度。但是,这种最低限度是非常容易变动的,而且有时在

有些地方是非常低的。这是因为其三个要素中有两个非常容易变动。为补偿节欲(即实

际的积蓄欲)所必需的报酬率,因社会和文明的情况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这一点我们

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说过。对于风险这一要素的报酬,差别更大。这里所说的不是同一

社会中资本的各种使用方法之间的风险差别,而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情况下财产的安全

程度大不相同。在亚洲的许多国家里,财产总是有被专制的政府或贪婪和蛮横的官吏掠

夺的危险。拥有财富或被认为拥有财富的人,不但成为掠夺的目标,而且还可能成为强

迫交代并交出其暗藏财富的目标。或者,如同在中世纪的欧洲,即使政府本身由于软弱

无力而无意压制人民,但是,任何强有力的个人却恣意进行掠夺,或肆无忌惮地侵害他

人的正当权利。人民既得不到任何保护,也无法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得有很高

的利润率,才能使一般偶尔拥有钱财的人,不立即将它用于消费作乐,而甘冒上述种种

风险。这种不测的灾难,对于只靠自己的资本利息生活的人或亲自参加生产的人,都有

影响。在一般治安良好的社会情况下,人们只要有好的担保,就可出借其资本,无须承

担因某些特殊事业的性质而产生的风险。但是在象亚洲许多地方那样的社会情况下,恐

怕除了实际以黄金或宝石作抵押之外,任何其他的担保都不可靠。而且,就算把钱财贮

藏起来,如果被人知道了,或被人猜疑了,则那些贮藏的钱财及其所有者都有很大的风

险。这种风险决不是那些贮藏的钱财可以获得的利润所能抵偿的。因此,如果不安的社

会情况更加激化,拥有钱财既不能保全生命,又不能免除重大的灾难,那么,钱财的积

蓄就会比原来减少。在这样恶劣的政治条件下从事放款的人,其所受倒债的风险非常之

大。在印度大多数的土著居民邦,人们放款的最低条件(即使是向政府放款)是:如果

收到几年利息,即使本金全不偿还,放款的人也可获得充分的补偿。如能约定,本金1

镑,复利几先令,这对放款的人来说,大体上是一项有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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