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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84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生产所必需的条件,是劳动、资本和自然的要素。除了劳动者和资本家之外,只有

一种人,必须经他承诺才能进行生产;因此,他可以要求分得一部分生产物,作为承诺

的代价。只有这种人,在社会制度上,对于某种自然的要素,拥有独占的权力。在可以

被占有的各种自然的要素中,土地是主要的要素。对于使用土地所付的报酬,叫做地租。

只有地主这一阶级,不论其人数多少或重要性如何,他们所占有的某种东西(土地),

既不是他们自己生产的,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生产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占有这种东西,

要求在生产物的分配中分享一份。如果还有与此性质相同的其他情况的话,那么。在了

解了地租的性质和规律之后,对于那些情况也就容易理解了。

地租是垄断的结果,这是一目了然的。不过这是一种自然的垄断,它可以被人们控

制,甚至可以为了社会全体而作为信托财产,但不能阻碍其存在。为什么地主对其土地

可以要求地租呢?这是因为土地是许多人所喜欢的商品,而且只有从地主那里才能得到。

如果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属于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任意确定地租。全体人民,为了

获得生活必需品,必须顺从此人的意志,此人可以随其所好,规定任何条件。在那些认

为土地是国家财产的东方国家里,实际情形就是如此。在那里,地租与税收相混同,专

制君主可以强迫不幸的耕种者缴纳其所能缴纳的最大限度的地租。实际上,一国土地的

独占者,必然成为该国的专制君主。如果土地为极少数人所占有,那么这些人可以彼此

协约,实际上也确实彼此协约,规定地租,行动得象一个人那样。此时,其结果将与上

面说的几乎一样。然而,这样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因此所能作的唯一假定就

是自由竞争,假定地主的人数很多,因而无法联合。事实也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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