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类商品,会产生地租;这种地租等于生产
费用的差额
如果在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可获得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
值,那么,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有其他产品,由于也必须按这种价值出售,
便可获得高于其生产费用的价值。正确地说,这些产品的价值并不是稀缺性价值,因为
它取决于生产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压低需求、使需求与有限的供给相一致所必需的昂贵
程度。然而,这些产品的所有者却享有一项特权;他们所获得的价值,可带来高于普通
水平的利润。如果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诸如免税这样的特殊待遇、体力或脑力上的优
势、只有自己知道的某种秘诀、较多的资本或可以枚举出来的其他各种因素,那么,他
们获得的这种利益就是高于一般资本利润的超额利得,或多或少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
但是,如果象在我们正较为仔细地考察的情况下那样,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拥有某种
特殊质量的生产要素,比如拥有较肥沃的土地,可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商品价值,如果
这种土地不为耕种者所有,那么,拥有这种土地的人,就能以地租的形式,从耕种者手
里拿走耕种这种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超额利得。我们由此而经由另一条道路也得到了第二
编末尾一章 所考察的地租规律。我们再次看到,地租是运用于土地的各部分资本的不同
报酬之间的差额。任何一部分农产品,只要所产生的剩余超过现有社会需求逼迫人们运
用同量资本在最差的土地上或在花费最大的耕作方式下所产生的剩余,则不论这种超出
额为多少,都将自然而然地作为地租,由资本所有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土地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
除了普通利润率外,土地产品还总是带来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
种物品如果其供给只要我们愿意增加生产费用就可以无限增加,则这种物品就决不会具
有垄断价值。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
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
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
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
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
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
其他人耕种。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所以,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想象,
在一些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产费用的很大组成部分。我们可以
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
力,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或者某个
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土地和其产品就都
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实际上在任何
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
知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已说过,垄断之能影响价值,只是因为它限制了
供给。所有国家,无论面积大小,除了已耕种的土地外,均还有尚未耕种的土地;而且
只要有多余的未耕种土地,则不管其数量是多少,都可以说其数量是无限的。实际上,
供应量有限的,仅仅是质量较好的土地;而即便就这种土地来说,也不能要求得到过多
的地租,致使尚未耕种的土地加入竞争;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略低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
与尚未能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好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一块土地的地
租必须大致等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已经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差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
差额。在实际运用的土地或资本中,那些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或资本是不支付地租的;
支配全部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正是由这种土地或资本决定的。因此,正如我们已经说过
的,地租决不是价值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权的价格,由于各部分农产品的报酬不相等,
除了最为不利的那部分农产品外,各部分农产品都享有这种特权。
简言之,地租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地主能占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带来的全部超额利
得,从而使各部分农业资本的利润相等。如果地主一致放弃地租,那他们只是把地租转
让给了农民,而丝毫无益于消费者,因为谷物的现行价格仍将是生产出一部分现行供应
量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如果一部分供应量获得现行价格,则全部供应量都将获得现行
价格。所以,除非限制性法令人为地提高地租,否则地租就决不会成为消费者的负担;
地租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也不会有损于公众,这就象如果地租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以
土地税的形式征收地租,地租会成为有利于普遍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基金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