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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值理论在劳动者自耕自给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45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以上便是交换价值的一般理论。然而,必须指出,这一理论所考察的生产制度,是

资本家为获得利润而经营的生产,不是劳动者为维持生活而经营的生产。如果我们承认

后一假定——在大多数国家,至少在农产品方面,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承认这一假定

——则上述有关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那些定理,就要相应地加以修正。这些定理都以

如下的假定为依据,即,生产者的目的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如果同意这一点,则结论

必然是:他须以能提供通常利润率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也就是说,他的商品须以其费

用价值与其他各种商品交换。但是,自耕农、分益佃农,甚至小农或持有份地的农民—

—这些劳动者,不论其名称如何,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生产——并非为其微薄资本寻找

投放对象,而是为其时间和劳动寻求有利的用途。他的支出超过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生

活所需的部分如此微小,致使出售产品所得几乎全部是劳动工资。当他和他的家庭以其

农场的产品为食物的来源(他们穿的衣服多半也是用农场生产的原料,在家里缝制的)

时,就其由出售剩余产品获得补充的报酬而言,他可以同这样的劳动者相比拟,这些劳

动者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因而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价格出卖他们的劳动。以其产品的

一部分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的小农,出售其剩余产品的价格往往比资本家认定的

费用价值低得多。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价值的最低限度或下限。他带到市场的产品,必

须给他带来他不得不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值;它还必须使他能够交纳地租。在小农耕

作制度下,地租不受前几章阐述的那些原理的支配,它或者取决于习惯,例如在分益佃

农制度下,或者,如果是通过竞争确定的,取决于人口对土地的比率。因而,在这种情

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小农必须努力生产,直到他结清地租和他购买的一

切必需品的价格。此后,只有在产品能以消除他对劳动的厌恶的价格出售时,他才会继

续劳动。

上述最低限度(的价值)是小农在以他的全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时所必须获得的。

但是由于这种剩余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按照他的勤勉程度可大可小的,因此,

其全部剩余的最低限度价值,并不是一定数量商品的最低限度价值。从而,在这种情况

下,很难说价值必然取决于生产费用。它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也就是说,取决于小

农自愿生产的剩余粮食数量与非农业人口——或者更确切地说,非小农人口——数量之

间的比率。如果买者为数众多而种植者怠情,粮食也许会长期待有稀缺价格。但据我所

知,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如果种植者很勤奋,而买者很少,则粮食价

格将极为低廉。这种情况也不常发生,虽然法国某些地方的情况与此近似。一般情况是,

或者象最近的爱尔兰那样,小农阶级怠惰而买者很少,或者象比利时、意大利北部及德

国部分地区那样,小农勤勉,而城镇人口众多,繁荣昌盛。产品的价格如果不因非小农

生产者的竞争或国外市场的价格的影响而有所变更(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如此),就要根

据上述那些不同的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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