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对外贸易理论方面的探讨进展到目前这样的程度,前此我们对货币理论所作
考察之不足即可予以弥补。在这项研究完成以后,就可以回过头来结束有关对外贸易问
题的讨论。
货币或构成货币的材料,在大不列颠和大多数其他国家都是一种外国商品。因此,
它的价值和分配不是由毗邻各地之间通行的价值法则规定的,而是由适用于输入商品的
价值法则、即国际价值法则规定的。
在我们马上要进行的讨论中,我将不加区别地使用货币和贵金属这两个名词。这样
做不会引起任何误解;前已说明,当货币由贵金属或随时可以兑现的纸币构成时,其价
值完全由金属本身的价值支配;除非铸造费由个人支付而不是由国家负担,否则两者的
价值决不会长期相异。
货币输入一个国家,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方式是,它象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作
为一种有利的商品而输入(主要以金银块的形式)。另一种方式是,货币作为交换媒介,
为了偿还欠这个国家的债务(由于它输出货物或因有其他帐目)而输入。人们偶而也以
其他方式输入货币,但在通常的交易过程中人们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得到货币的,这两
种得到货币的方式还决定了货币的价值。货币流入一个国家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而
其他各种商品通常则只是以这两种方式中的第一种方式输入,这就使货币输入问题比其
他商品输入问题更为复杂和模糊,仅仅由于这一原因,也就需要对这个问题加以特别详
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