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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是否只应该由一个机构发行钞票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687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关于钞票通货,还有以下两个问题近几年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一、发行钞票的特权

应限定为一个机构(例如英格兰银行)专有,还是应当准许许多发行者共享?二、在后

一种情况下,为了保护钞票持有者在发行者破产时不遭受损失,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

施,是否必要,是否适当,

上述思考过程提示我们,同其他各种信用形式相比较,钞票的特殊重要性远远小于

一般流行见解所承认的,因此,在信用总体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的钞票的调节问题,在我

们看来,不可能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钞票目前也确实有这样一

个特点,即,只有这种信用形式适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这种信用形式能在国内的

各种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虽然支票的推广使用,象它会使金镑和其他铸币(如

果废除钞票,就会由它们取代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一样,也会使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

但是,可以肯定,今后很长时期内,在存在必需的商业信任而且准许人们自由使用钞票

的任何地方,钞票仍会大量供给。因此,如果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由政府或某一机构保

留,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金钱利益的源泉。将这种利益归于整个国家,是切实可行的,也

是比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钞票通货的管理应当完全是机

械式的,应当完全依据一成不变的规则来进行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国库、而为某一

私人发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货。然而,如果还是采用发行额任何程度的变动都听任发行者

自由决定的方法,则在政府的职权已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再将如此琐细的一项职责加于

政府,是不适当的;而且,也不应该转移政府首脑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去注意重大的问

题,而被要求发行纸币的申请所包围,成为攻击的目标(任何有关通货调节的行为,无

论如何细微,政府都被认为负有责任,因而无法避免这种攻击)。更合适的办法或许是,

在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钞票通货发行额的数额内,发行一定数量的凭票即可兑换黄金的金

库兑换券,所需要的其余钞票则由一家或若干家私营金融机构自由供给。或者是,象英

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在向政府提供1500万镑成2O00万镑无息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向全国

供给钞票;国家由此得到的金钱利益,同它亲自发行1500万镑或2000万镑钞票是一样的。

人们在指责多数发行者制度(1844年条例以前这一制度曾经在英格兰实行,目前在

一定的限制下仍在实行)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这些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他们将钞票

发行额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银行家所拥有的增加发行额的力量和他们

凭借这种力量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与现时的过高估计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

拉顿先生所说的,事实证明,合股银行的设立虽然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有时竞争

非常激烈),但却丝毫没有扩大钞票流通总凯相反地,流通总额实际上减少了。如果没

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为产业自由〔原则〕的例外,就应当贯彻执行一般原则。然而,

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庞大机构,使其在如下一点上与其他的发行银行相

区别,即,人们只对英格兰银行提出以黄金兑付钞票的要求,其他银行则可以自由地用

这个中央机构的钞票来兑付它们自己的钞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负责保持足

够数量的贵金属储备,以应付任何可能发生的黄金外流。把这个责任分散给若干家银行,

任何银行都不会有效地承担责任Z如果责令一家银行担负这个责任,则其他一切银行所

保留的金属储备都会成为闲置资本,白白浪费掉,假如允许这些银行随意以英格兰银行

的钞票来进行兑付,这种浪费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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