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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课税的四条根本原则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374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从经济上说,税收制度应该有的各种性质,已被亚当·斯密概括在四条原则中。这

四条原则已被后来的著作家普遍接受,可以说已成为经典性原则,因而在本章的开头最

好是引述一下这四条原则。

“每个国家的国民,都应尽量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

的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所谓税收制度的平等或不平等,便取决于是遵

守还是忽视这条原则。

“每个人必须缴纳的赋税应该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动。缴纳的日期、缴纳的方法、

缴纳的数额,都应该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所有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

纳税者就不免或多或少为稳交的权力所左右;税交会借端加重赋税,或利用加重赋税的

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哪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得专

横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再不

平等,其有害程度也不及赋税的微小不确定。确定每个人应纳的税额,是极为重要的事

情。

“每种赋税应该在纳税人感到最方便的时候,应该以纳税人感到最方便的方式征收。

地租税或房租税,应在人们通常缴纳地租或房租的时候征收,因为这时对纳税人来说最

为便利,这时他最容易拿出钱来。对象奢侈品一类消费品征收的赋税,最终是要由消费

者支付的,因而一般是用以下对消费者很便利的方式征收的。消费者是一点一点地缴纳

这种赋税的,哪时购货哪时缴纳。买不买东西全在消费者自己,如果这种税使他感到很

大不便,那就要怪他自己了。

“每种赋税的征收应设计得使人民所拿出的尽量等于国库所得到的。如果某种赋税

使人民所拿出的大大多于国库所得到的,那是由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要由大批税吏

征收这种赋税,他们的薪俸吞掉了所征得的很大一部分税款,而且在正税之外,苛索人

民,增加负担。”第二,由于征收这种税,社会上的一部分劳动和资本由生产性较高的

用途转入生产性较低的用途。“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罪

方法,往往会倾其家产,因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

赋税,实为逃税的大诱因。第四,税交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许多

不必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对此我要加上一句,为防止工商业逃税漏税而制定的种

种限制性法规,不仅本身很招人讨厌,要花很多钱来执行它们,而且还常常会给工商业

的改良设立不可逾越的障碍。

上述四条原则中的后三条,引文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已足够了,毋庸另外再加以解释。

某种赋税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违背这些原则,将在讨论各种赋税时予以考察。但这四条

原则中的第一条即赋税的平等,却需要作更为充分的考察。人们对这条原则理解得往往

还不够全面,普通人的头脑中尚没有明确的判断的原则,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已对它抱有

许多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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