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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税有时并不是赋税,而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04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国家分享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是否合法,人们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却

不应该把现有的土地税(遗憾的是,我国的土地税很少)看作是一种赋税,而应该看作

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这种租费是地租的一部分,从一开始就归国家所有,从

来不是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因而不应把它看作是赋税的一部分,从而也就不应以此为借

口来免除地主所应缴纳的其他赋税。如果把现有的土地税看作是赋税,那么什一税也可

以看作是对地主征的税了;在孟加拉,全部地租都归国家所有,只把其中的十分之一给

予地主,剩下的十分之九由国家掌握,依照上述那种看法,这十分之九也可以看作是对

被赐予十分之一地租的人征收的不公平的赋税了。一个人拥有地租的一部分,并不等于

他对地租的其余部分也拥有正当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地主拥有地产,最初是要尽封建

义务的,相对于封建义务来说,现在的土地税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从封建义务下解放

出来,本来应该付高得多的代价才对。自土地税问世以来,凡购买土地的人,就必须缴

纳土地税。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把土地税看作是对现在的地主征的税。

只有当土地税是特种税时,以上议论才适用于土地税,若从地主那里征得的税款与

从其他阶级那里征得的税款相等,则以上议论就不适用于土地税了。例如在法国,对土

地以外的其他财产和收入(动产和专利)也征收特种税,假如土地税不比其他税高,就

没有理由认为国家对土地收取了租费。但是如果土地除了按与其他财产相同的税率纳税

外,还必须向国库另外缴纳一笔税,则这超出的部分严格说来就不是赋税,而是国家保

有的一份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对地主征收土地税,对其他阶级不征收特种税。所以,

全部土地税不是赋税,而是一种租费,如同国家保有的不是一部分地租,而是一部分土

地一样。正如每个共同承租人担负的地租不是其他共同承租人的负担那样,土地税也不

是地主的负担。地主无极因土地税而要求补偿,也无权要求把土地税算作其应缴赋税的

一部分。象现在这样继续征收土地税并不违反“赋税公平”原则。

接下来我们将考察赋税公平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可应用于间接税,并考察在应用于间

接税时应作什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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