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讨论工资税。工资税的归宿不能一概而论,要视被课税的是一般非熟练
劳动的工资还是熟练的、享有特权的劳动的报酬而定。后者既可以是体力劳动又可以是
脑力劳动,享有自然的或被授予的垄断权,处于竞争范围之外。
我已经说过,在目前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所有高级脑力劳动或需要知识的劳动
都享有垄断价格,其高于普通工人工资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为获得从事熟练劳动的资格
所支付的费用、招致的麻烦和损失的时间所应得的报酬。即使对这种利得课税,它们也
仍将高于(或不低于)其公正的比例,所以这种税将落在缴纳者身上;纳税者无法把它
转嫁给其他阶级。在象美国或新殖民地那样的地方,普通工资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这些
地方,由于资本同人口增加得一样快,因而工资不下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劳动者坚持
某一固定的舒适水平,而是由于资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课税或其他方
法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有所降低,也不会阻碍人口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赋税将落在劳
动者自己身上,并将降低其生活水平,但即令不课税,根据有关劳动者习惯的假设,他
们最终也会降低到那一水平,因为所有肥沃土地的被占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资本增长
率。
有些人会反对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工资税也不会损害劳动者,因为所征得
的税款仍然用于国内,仍然用来购买劳动,所以又归还给了劳动者。本书第一编已彻底
揭露了这种理论的荒谬性,这里只要重复一下那一编的论述就行了。我在那一编中曾指
出,非生产性资金除非用于直接购买劳动,否则是不会提高工资或保持工资不下跌的。
如果政府对每个劳动者每周的工资课征1先令工资税,并用所征得的全部税款雇用工人
从事军事、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工作,那么毫无疑问,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得到了完全的
补偿。这实际上是“把钱用在了人民当中”。但如果把征得的全部税款用于购买商品,
或用于增加政府官吏的工资,这些官吏用增加的工资来购买商品,那么这就不会增加对
劳动的需求,也就不会增加工资。我们不求助于那些一般性原则,而只使用一个显而易
见的反证。如果向劳动者课税,用税款来购买商品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那么,向
其他阶级课税,利税款购买商品也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照此推理,政府课征的税
愈多,对劳动的需求就愈大,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也就愈好。谁都可以看出这一命题的荒
谬可笑。
在大多数社会中,支配工资的是工人所坚持的习惯性生活水平,低于这一水平,工
人就将无法生儿育女。只要存在这种水平,工资税就肯定暂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但如
果生活状况的暂时下降没有降低生活水平本身,人口的增长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将提高
工资,使劳动者的生活恢复以前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落在了谁的身上呢,根
据亚当·斯密的说法,既然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因而一般说来,工资税就由社会来
负担,因为他认为,工资的上升会提高物价。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工资是由其他因素
决定的,任何影响生产性事业的因素都决不会以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抬高物价。由赋税
引起的工资上升,必然象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劳动成本的上涨那样,是由利润来负担的。
在古老的国家,对日工课税也就等于向普通劳动的雇主加征赋税,如果不是这样,其结
果会比这更糟糕得多,即永远降低最穷阶级心目中舒适过日子的标准。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论据来支持我们已经表达的那种看法,即直
接税不应侵占仅够维持健康生活的所得。这种数额很小的所得大都得自于体力劳动峨们
现在又看到,对这种所得课税,或者会永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税款会落在
利润上,使资本家除了应纳的直接税外,还缴纳一笔间接税。这从以下两方面来说都是
应该加以反对的,一方面课征这种税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前面已经说明
的原因,课征这种税等于是向利润课征一种特别税,这不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从而不
利于社会拥有的纳税手段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