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清醒明白地或糊里糊涂地负了债,是否应想办法偿还债务,从原则上说,
只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固然,当债权人是同一社会的成员时,支付国债利息只不过是一
种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强制性的,是一种严重的罪恶,用课税方法筹集巨款支付利
息,必然要花很多钱,会给人带来很多麻烦,必然会扰乱工业的发展,还会带来其他许
许多多弊害,而不是仅仅支付政府所需要的钱就行了,因而任何时候都应尽力避免课征
这种税。既然为避免负债值得作出很大牺牲,那么随后为清偿债务也值得作出很大牺牲。
一般认为有两种偿还国债的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普遍课税一次偿清债务,另一种
方法是用多余的财政收入慢慢偿还债务。第一种方法如果可行,无疑是无比好的方法;
而如果能公平地仅仅对财产课税,则该方法也就是可行的。假如国债的全部利息都是由
财产负担的,那么,通过对财产课税来偿清债务,对财产本身也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仅
仅是把本金归还给债权人,而在法律上,本金的全部年收益已经归债权人所有了;这等
于地主卖掉一部分地产来赎回其余的地产。但不用说,财产并没有支付国债的全部利息,
而且要求它支付国债的全部利息也是不正当的。的确,有人断言,要求财产支付国债的
全部利息是正当的,其理由是,如果要这一代人偿还其前辈欠下的债务的话,那就只应
该用他们继承的财产偿还,而不应用其辛勤劳动的成果偿还。但是,难道仅仅是继承了
财产的人从前人那里得到了好处吗,同开天辟地时相比,现在地球上的土地已被开垦,
进行了种种改良,修建了道路,开凿了运河,建立了城市和制造业,难道这种翻天覆地
的变化仅仅有利于土地所有者吗,难道前人通过劳动和忍欲积累的资本仅仅有利于资本
的合法继承人吗,难道我们没有继承前人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获得的科学知
识和实际经验吗?难道科学知识和实际经验不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吗?生来便拥有财产
的人,只不过在享有这些共同遗产的同时,还继承了单独一份遗产,调节赋税时应该注
意的正是这种差别。应由国家的一般财政制度来适当考虑这一原则,我已说过,我认为
顾及这一原则的适当方式是对所继承的财产课征重税。应直接和公开确定财产对国家所
负的义务以及国家对财产所负的义务,据此调节国家的有关制度。一旦确定了财产负担
国家一般支出的比例,财产就应接与此相同的比例支付国债的利息或偿还国债,而不应
超过这一比例。
不过,如果承认了这一点,则试图通过对社会成员普遍课税的方法来偿还国债的计
划,就会被否决。拥有财产的人可以通过牺牲财产来支付税款,因而其净收入不会变化;
但是,如果要求那些没有财产而只有收入的人也一次付清为支付国债利息而课征的捐税,
那么他们就只好借债了Z由于他们大都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他们为所负的私人债务支
付的利息要比国债的利息高得多。而且,同把债务分散给私人相比,由赋税偿付的集体
债务具有一巨大优点,就是集体债务实际上是由纳税人相互担保的。如果纳税人的财产
减少,则他所交的税也会减少Z如果他破产了,则他可以完全不交税,他的那部分税完
全转给了有偿付能力的社会成员。但是,如果把集体债务变为私人债务,则纳税人即便
在身无分文的时候,也摆脱不了债务。
国家如果拥有地产或其他财产,而又没有充足的理由为了国家的利益保留和支配这
些财产,那就应该用它们来偿还国债。任何偶然的或意外的收入自然也应该用来偿还国
债。除此之外,偿还国债的唯一正当而可行的方法,就是用财政盈余来偿还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