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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强迫均分遗产的法律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195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另一方面,法国等国家的法律则把遗赠权限制在很狭的范围内,规定必须在子女之

间平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在我看来,制订这种法律虽然依据的是与前面不同的理

由,但也同样是极为不妥当的。只有当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或有充足理由推测他们愿意时,

子女才有权要求得到生活费以外的财产,以使自己能独创家业;父母处置自己财产的权

利,不能因为他人要求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遭到践踏。通过为子女确立更高的合法

权利限制合法所有者的赠予自由,就等于是把虚构的权利置于真正的权利之上。这是反

对这种法律的最主要的理由,除此之外,还可以举出许多次要理由。固然,父母应公平

对待子女,不应偏心干长子或某一受宠的孩子,这是人们所希望的,但公平分配遗产并

不一定等于平分遗产。有些子女也许天生就比其他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差,而另一些子

女也许生来自立的能力就较强,所以公平所要求遵循的不是均等原则而是补偿原则。即

使以均等为目标,对于达到这一目标来说,有时也有比法律要求平分财产的硬性规定更

好的方法。如果某一继承人生性好吵架,好打官司,一点儿不让人,那么法律便无法对

遗产的划分作公平的调整,无法按照对于全体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分配遗产;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遗产是若干块土地,继承人们对于各块土地的价值无法取得一致意见,那依

靠法律就不能一人分给一块土地,而必须卖掉每块土地或平分每块土地;如果遗产是一

所房子、或一座公园、或一个游乐场,平分会毁掉它们,那就必须把它们卖掉,尽管这

样做会使金钱遭受严重损失并会大伤感情。然而,法律所做不到的事情,父母都能做到。

倘若有遗赠自由的话,则所有这些难点都会依据理性和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得到解决;而

且因为遗嘱人不受字面意义的约束,平分遗产的原则从精神实质上说反而会得到更好的

体现。于是,法律也就不必象在强制性制度下那样,为了防止父母以赠予或其他转让的

名义侵犯其继承人的权利,不仅在人去世时,而且在人的整个一生,专横地干涉私人事

务。

总之,我认为,财产所有者均应有权通过立遗嘱处置自己的全部财产,但无权决定

立遗嘱时一切活着的人都已死后应由谁继承财产。至于应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人们把财产

遗赠给一个人,同时指定该人死后由另一个已经出世的人继承,则属于一般立法方面的

问题,而不属于政治经济学方面的问题。这种处置方法,不会比共同拥有财产的情形更

多地妨碍财产的转让,因为在对财产作新的安排时,只要实际活着的当事人全体同意就

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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