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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对政府干预的理由:干预本身是强制性的,课征干预所需的税款也是强制

性的

读者一眼就可以看出,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干预所具有的正

当活动范围要小得多。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有大得多的必要性作为前提,命令式的干预

才是正当的;与此同时,在人类生活的很大范围内,必须毫无保留地、无条件地排除命

令式的干预。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每

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侵犯的,无论是一个人的政府、少数

人的政府,还是多数人的政府,都不应对其加以侵犯。每一个已经成年的人,都应有一

部分生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公众全体的控制。只要是稍许尊重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人都不

会怀疑,人类生活中确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受到保护的、不受干预的神圣空间。需要加以

确定的只是,界限应该划在哪里,这种保留地应包括多大的生活范围。我认为,一切只

与个人内部和外部生活有关、不影响他人利益或只是通过道德示范作用影响他人的那些

部分,都应包括在内。我认为,在内心意识即思想和感情领域,以及在只涉及个人,也

就是说不影响他人,或至少不会给他人带来痛苦或害处的外部行为领域,应允许所有人,

特别是允许那些有思想、有教养的人,尽管发表关于善恶美丑的意见,只是不允许用非

法的胁迫手段或法律手段强迫他人附同。

即使就影响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为来说,那些主张用法律禁止这类行为的人,也总

是有义务讲明理由。仅仅推测这类行为会损害他人,并不能成为法律干预个人自由的理

由。使人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不仅总是使人不痛快,而

且还常常甚至会阻碍身心方面的某些感觉或行动机能的发展;如果个人的良心遭受法律

的限制,不能自由发展,那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就会陷入受奴役的状态。除非绝对必

要,除非能被一般人所接受,除非一般人已经相信或能够使他们相信,所禁止的事情是

他们应该痛恨的事情,否则,不管能带来多大的好处,也没有理由颁布禁令。

不限制个人自由的政府干预情形则有所不同。当政府想办法达到某一目的,而又允

许个人采用他们认为更好的其他方法达到这一目的时,自由便没有受到侵犯,也没有对

自由施加令人讨厌、又使人堕落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反对政府干预的一主要理由也

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在政府的几乎所有干预活动中,有一件事情是强制性的,那就是

政府必须有经费才能进行干预。而经费则来自税收;或者即使来自公共财产,它们仍然

是强制课税的原因,因为如果把公共财产的年收益卖掉,便可以免除一部分赋税。与此

同时,为了防止逃税漏税,必须花很多钱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严厉的限制,由此而大大

加重了强制性赋税所固有的那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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