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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工作和责任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1191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反对政府干预的第三条理由,依据的是分工原则。每增加一项政府职能,就会给已

经责任过重的政府增加一项新工作。其结果自然是,大多数事情都办得很糟Z许多事情

根本无人办,因为政府要办就得往后拖,而拖延也就等于不办,一些较为麻烦而不显眼

的工作不是被拖延就是被忽视,而且总能为拖延找到理由,与此同时,行政领导的脑子

里则一团糟地塞满了琐碎的小事,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考虑国家的大事或考虑进行更

大规模的社会改良。

但是,这些实际存在而又很严重的弊害,与其说是政府肩负的责任过多和过重造成

的,还不如说是政府组织得不好造成的。政政并不是某个官吏或某些官吏的名称,而是

可以在其内部实行各种各样分工的行政机构。只有不实行分工的政府才会带来大量上述

那种弊害,例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政府就不实行分工,在这些政府中,七、八个被称

为大臣的人住在首都,但却要求全国的所有公务都得由他们点头批准。如果在一个国家

之内,政府职能被适当地分配给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共同承担,如果中央政府

被分成足够数目的部,那么就能够把上述那些弊害减少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在英国,

当国会认为有必要授予政府监督和部分控制铁路的权力时,它不是把铁路划归内政部管,

而是设立了铁路委员会。当国会决定让中央政府来监督管理济贫事业时,它设立了济贫

法委员会。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的一些州,特别是新英格兰各州那样,把那

么多的职责交给政府官员去行使,而且公务方面的这种分工是非常彻底的;这些官员大

都各有各的上司,除受市民选票的裁定和对法庭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外,便可以自由行

使职责。

毫无疑问,一个良好的政府所必须具备的条仲是,其行政首脑,无论是永久性的还

是暂时性的,都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利害关系具有总的、全局性的调节控制权。但

是,只要行政机器运转灵活自如,就应使下属,并尽量使地方官吏不仅有执行具体公务

的权力,而且有决定具体事务的权力,只要下属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就应使他们只对行

为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对行为本身负责。良好的政府还应最有效地确保诚实而有才干的

人得到任命;应为官吏的晋升开辟广阔道路;应使各级官吏享有较为广泛的行动自由,

从而使最高一级的官吏能集中精力考虑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总体利益;如果做到了所有这

一切,政府在那些适合它承担工作的方面也许就不会感到负担过重了,尽管如果政府承

担不适合它做的工作,负担过重仍旧会带来严重的弊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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