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一些人可以对另一些人行使权力的情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保护低等动物。
妇女的情形则与此不同
在教育问题上,政府之所以有理由进行干预,是因为在这件事情上,消费者的利益
和判断不足以确保提供优质商品。现在让我们来看另一类情形,在这类情形下,没有人
处于消费者的地位,可以依赖的只是当事者本人的利益和判断,例如当人们处理只关系
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时,或当人们订立私人契约时。
在这方面奉行不干预原则的理由是,同立法机关的一般法令或政府官员的命令相比,
大多数人对自身的利益和促进自身利益的方法都具有更加正确和聪明的见解。这一格言
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也不难觉察到有一些很严重、很明显的例外,这
些例外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虽然个人可以对自身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但个人却也可能不具有判断和行
动的能力,可能是疯子、白痴、幼儿,或虽然并非完全没有判断能力,却可能尚未达到
能够作出成熟的判断的年龄。在这种情形下,不干预原则的基础便完全崩溃了。具有最
大利害关系的人不仅不能对事情作出最好的判断,而且根本不能作出判断。无论在哪里,
精神病患者都被看作是应该得到国家照顾的对象。至于儿童和少年,人们常说,虽然他
们不能自己作出判断,但他们有父母或其他亲属可以替他们作出判断。然而,这样一来
问题的性质就变了,问题就不再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个人的行为和利益,而是政府应不
应该让一些人的行为和利益完全听凭另一些人的摆布。父母的权力和任何其他权力一样,
有可能被滥用,而且事实上也经常被滥用。如果法律不能阻止父母残暴地对待甚或杀害
子女,那我们当然有理由认为,子女的利益会由于父母的自私和无知而经常被不知不觉
地牺牲掉。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为了子女的利益显然是父母应该做的或不应该做的,法
律在可能的范围内就应强迫父母去做或不做,一般说来,这也是法律的一项职责。试从
政治经济学这一特殊领域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毫无疑问,只要国家照看得到,就应
保护少年儿童,禁止雇用他们做过于繁重的工作。之所以应禁止少年儿童劳动的时间过
长或劳动强度过大,是因为如果不加禁止的话,他们就总是被强制这样去做。就儿童来
说,签约自由无异于强制自由,教育也是一个例子。不应允许父母或亲属由于漠不关心,
嫉妒或贪婪而使儿童得不到他们可能得到的最好教育。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进
行干预的那些理由,也同样适用于那些不幸的奴隶和受人类虐待的低等动物。对于虐待
这些没有防御能力的人和动物的行为,政府有时予以惩戒,一些人由于极为严重地误解
了自由原则,而认为政府这样做超出了其权限,是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实际上,家庭暴
君所控制的家庭生活,正是最迫切地需要法律加以干预的事情之一。令人遗憾的是,人
们对政府权力的性质与由来的模糊认识,竟使许多热心支持运用法律武器来惩治虐待动
物的行为的人,不是在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中寻找制定这种法律的理由,而是认为,之
所以要制定这种法律,是因为一旦养成了虐待动物的残忍习惯,人类的利益也会受到损
害。如果说具有足够体力的人在看到动物被虐待时,有义务加以阻止,那么一般说来,
社会也同样有义务加以阻止。在这方面,英国现行法律的主要缺陷是,即使是对于最为
严重的虐待动物的行径,处罚也很轻,几乎往往等于不给予处罚。
一些社会成员处于依附地位,为了保护他们,应由法律限制他们的签约自由。常有
人提议,妇女也应该包括在这些人中,而且现行的工厂法象对待朱成年者那样对待妇女,
对二者的劳动都作了特殊限制。但我认为,为了这一目的和其他目的而把妇女和儿童归
为一类,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某一年龄以下的儿童
是不能独立判断事物或行动的,在没有长大以前,他们必然或多或少地缺乏这种能力;
但妇女却同男人一样有能力了解和处理自己的事情,妨碍她们这样做的唯一障碍是她们
现在处在不公正的社会地位上。只要法律规定妻子得到的每样东西都是丈夫的财产,规
定妻子必须与丈夫同居,从而迫使她忍受丈夫在精神和肉体上对她任意施加的虐待,那
么就有理由认为,她是被强迫做每件事情的,而当代的改革家和慈善家所犯的一个大错
误是,他们不是去纠正这种不公正本身,而是一点一点地对付不公正所造成的后果。如
果妇女象男人那样,能完全支配自己的人身以及自己继承或挣得的财产,那就没有理由
限制她们为自己劳动的时间,以使她们有时间为丈夫劳动,或者用鼓吹这种限制的人的
话来说,以使她们有时间为丈夫的家庭劳动。在劳动阶段的妇女中,只有那些在工厂做
工的妇女,不处于奴隶和苦役的地位,其所以如此,就因为她们到工厂工作和挣钱往往
是自愿的。要改善妇女的状况,就应为她们开辟尽可能广的就业门路,而不是完全或部
分关闭已经向她们敞开的就业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