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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对于适宜于私人去做但却没有人做的事情,政府便有必要进行干预

我认为,以上几节论述了那条实际原则的全部例外,那条实际原则就是,社会事务

最好是由私人自愿地去做。然而,应该补充一句,政府干预实际上并非无论如何不能超

出其固有的适用范围。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

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而并非不能高效率地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

有时在某些地方,道路、码头、港口、运河、灌溉设施、医院、大中小学、印刷厂等等,

如果政府不出面建设,也就没有人去建设,因为民众太穷了,拿不出所需要的钱,或知

识水平太低,看不出这样做的好处,或联合行动的经验不足,无法共同办这样的事情。

所有专制国家的情形都或多或少是这样,这样一些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在这些国家,

国民与政府就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说存在着很大差距,例如那些被更富有活力、更加文

明的国家所征服和统治的国家。在世界许多地方,凡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力、需要采取联

合行动的事情,人民都无法去做;这些事情如果政府不去做,就没有人会去做。在这种

情况下,政府如果真心要最大限度地增进国民的幸福,就应承担人民无力做的事情,而

且在这样做时,应注意不要加重人民的这种无能为力的状态,不要使人民永远处于这种

状态,而应想方设法消除这种状态。好似政府在提供帮助时会鼓励和培养官所看到的任

何一点自立精神,会不懈地消除有碍于个人发挥主动精神的各种障碍,会全力向个人提

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导,会尽力运用自己的财力帮助个人发挥主动性,而不是压抑个人的

主动性,而且会利用各种奖励和荣誉制度来诱发个人的主动性,假如政府提供帮助仅仅

是由于个人缺乏主动性,那这种帮助就应尽量发挥示范作用,告诉人们如何依靠个人努

力和自愿合作来达到伟大的目标。

在政府的各项职能中,大家都认为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能是: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

自由权利时明显侵害他人利益,并惩罚这种行为,不论这种侵害是使用暴力或欺诈手段

造成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我认为,在这里没有必要特别强调这一职能。即使

目前所建立的最好的社会,也仍然要花费精力和才能来阻止人们相互侵害,想到这一点,

就不禁令人感慨万端。政府应把这种极大的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措施把人类现在

用来相互侵害或用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力量用于正道,即用来征服自然,使其在物质

和精神两方面日益造福于人类。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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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哲学家,詹姆斯·穆

勒的长子。1823-1858年在东印度公司任职,1865一1868年任英国下议院议员。著有

《逻辑体系》(1843年)、《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

《论自由》(1859年)和《功利主义》(1861年)等书。

本书是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主要著作之一,初版1848年在伦敦出版,在

他生前曾重版七次(1848、1849、1852、1857、1862、1865和1871年),此外,1865年

还印行了大众版。为便于读者了解各版增订情况,穆勒序言是据格林·朗曼出版公司

1923年版译出的。

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先生以九十高龄热情地为本书中译本写序,李宗正、落自强教

授和张纯音同志对本书译事也给予了不少支持和协助,谨在此表示深切的谢意。

本书上卷穆勒序言、绪论、第一编第一至十三章 、第二编第一至十章 ,由赵荣潜译

出,第二编第十一至十六章 ,由桑炳彦译出,余均由朱泱、胡企林译出。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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