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第一编中论述的各项原理,在某些方面,和我们现在要开始考察的有很大的
区别。财富生产的法则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性质。它们是不以人
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按照外界物品构成和人类身心结构固有性
质所决定的方式和条件来生产。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他们的生产都要受以前的积累量的
限制。如果积累量是一定的,生产就与他们的精力、技能、机器的完善程度以及他们利
用协作劳动的优点是否得当成比例。不论他们是否喜欢,在同一块土地上,除非在耕作
过程中作了某些改良,否则,投入的劳动量增加一倍不会使粮食产量增加一倍。不论他
们是否喜欢,个人的非生产性开支只会使社会相应地趋于贫困,而只有他们的生产性开
支才会使其富裕起来。对这些不同事物可能具有的看法或希望,都决定不了事物本身。
实际上,我们无法预测,今后由于对自然法则具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提出我们目前毫无
所知的新的生产工艺,会使生产方式发生多大变化,劳动生产力有多大的提高。但是,
无论我们在物品构成所决定的范围内可以得到多少活动余地,我们知道这一定会有限度。
我们无法改变物质或精神的根本性质,只能或多或少成功地应用这些性质,使我们感兴
趣的事件能够出现。
财富的分配不是如此。这是一件只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一旦物品生产出来,人
类就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随意处理。他们可按任何条件将这些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任何
人支配。此外,当人类在社会中生活,而不是过绝对的独居生活时,人们不论采用什么
处置办法,都要取得社会或代表社会积极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
勤劳动、没有别人帮忙生产出来的物品,若非得到社会的许可,他也无法保持。不但社
会能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而且如果社会默认,或社会既不进行集体干涉,也不雇人来
保护他的所有权,私人也可以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因此,财富的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的
法律和习惯。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这在不
同的年代和国家内是很不相同的。并且,如果人们愿意,差别还可以更大一些。
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见和感情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的各种基本法则同
当时的知识、经验、社会制度、智力和道德修养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关于人类意
见如何产生的法则不是我们现在要谈论的。它们是人类进步一般理论的一部分。对这方
面的探索比政治经济学要广泛和困难得多。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不是财富可据以分配
的法则产生的原因,而是这种法则所造成的结果。至少,这些结果并不是可以任意指定
的,而是象有关生产的各种法则一样,富于自然法则的性质。人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但控制不了其行为给他们本人或别人带来的后果。社会可以使财富的分配按它认为最好
的规则进行,但是必须通过观察和推理,象寻求自然界或精神上的其他一切真理那样,
明了这些法则的作用会产生什么实际结果。
然后,我们进而考察分配土地和劳动产品的各种方式,这些方式或者是已在实践中
采用,或者是在理论上可以设想的。在这些方式中间,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主要的和
基本的制度,除某些特殊情况外,这一制度一直是社会采取各种经济措施的依据,虽然
它的各种次要特性曾有变化,以后也会有变化。当然,我指的是私有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