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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规定的合法性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797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在考察私有制原则所未包含的事项前,我们必须对一包含在这一原则之内的事项加

以说明,这就是,过一定时期以后,应按规定赋予所有权。固然,按照所有权的基本思

想,对于靠暴力或欺诈取得的物品,或因不了解情况而占有别人已先取得所有权的物品,

都不应承认其为占有者的财产。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如果证人全部死亡或失踪,而

交易的真实情况已查不清,则不以他们的非法取得为不法,是保障合法占有者所必需的。

所以,任何国家的法规都承认,若干年内从未在法律上提出疑义的所有权,是完全的所

有权。即令这种占有是不合法的,过一个世代以后,由也许是真正的所有者取回这种物

品,重新行使其久未行使的权利,这样做通常会比将原先的不公置之不问,带来更大的

不公正,而且经常会带来更大的公私祸害。原属正当的权利仅仅过了一段时间就宣告无

效,似乎有些严酷;但是,有时过了一段时间(即今只注意个别情况,不考虑对所有者

安全感的普遍影响),苦乐的天平会向另一边倾斜。人们的不公正行为同天灾一样,随

着时间的推移,会愈来愈难纠正。人类的交易,即令是最简单明瞭的,也不能按以下方

式对待,即,某事在60年前是适当的,因此在今天也是适当的。几乎没有必要指出,不

去改变以往不公正行为的这种理由,不能用于对待不公正的制度或规定;因为有害的法

律或习俗并不是遥远过去的一种有害行为,只要这种法律或习俗还存在,有害的行为就

会反复发生。

这就是私有制的本质。现在要考虑的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曾经存在过或仍然存在

的各种形式的私有制与私有制原则相符到什么程度,或从为私有制提供依据的理论来看

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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