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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时产品全部归于一个阶级

作者:约翰穆勒 当前章节:821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虽然有时这三个阶级分别存在,并在它们之间分配产品,但不一定或并不总是如此。

事实常常不是这样;只在一两个社会中,这些阶级的完全分离是作为一般规则存在的。

世界上几乎只有英格兰、苏格兰,以及比利时和荷兰的部分地区,其农业所用的土地、

资本和劳动一般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通常的情况是,同一个人拥有两种要素或所有这三

种要素。

同一个人拥有所有三种要素的事例,就劳动阶级的独立和尊严而言,包含现社会的

两种极端情况。其一为,劳动者本人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这种情况在美利坚合众国北

部各州,在法国、瑞士、三个斯堪的纳维亚王国和德国部分地区,都是最常见的;在意

大利部分地区和比利时也屡见不鲜。毫无疑问,在这些国家中也有大地产。而且更多的

地产,虽然土地面积不很大,但地主们也需要雇用短工或长工。然而,很多地产太小了,

因而除农民一家以外再也不需要别的劳动力,甚至农民一家的劳动也已太多。所使用的

资本并非总是自耕农的,很多这种小产业是抵押出去以取得耕种资金的。但是投资的风

险是农民承担的。虽然他为此支付利息,但不因此而受任何人的干涉,除非在付不出利

息时土地的所有权可能被剥夺。

土地、劳动和资本属于同一个人的另一种情况是奴隶国家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本人也属于地主所有。奴隶解放前的英国西印度殖民地和尚未采取类似的正义行

动的各国产糖殖民地利用工农业劳动(糖和朗姆酒的生产是两种劳动的联合)的大企业,

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在这些企业中,土地、工厂(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机器和沦

落的劳动者都是资本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同与其极端对立的自耕农的情况一样,

产品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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